《河北法学》2019年第3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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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19年第3期要目
【专题研究: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持人 冯玉军)】
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
曾哲;杨庆(3)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标准、反思与改进
刘雁鹏(20)
河长制立法:必要性、模式及难点
张治国(29)
【名家论坛】
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蒋小红(42)
“中华民族”入宪的意义
江国华;肖妮娜(57)
家事审判中程序正义之维护
柯阳友;李琼(68)
【青年法学家】
网络媒体条件下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从身份到公共利益
李延枫(79)
数字市场中平台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研究
——以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为背景
李振利;李毅(90)
民事职务行为司法判定的逻辑理路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之体系安排
汪晓华(109)
论正当程序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制
吕新建(120)
【热点问题透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利益代表机制研究
——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为分析工具
吴惟予(129)
【博士生园地】
中国消费仲裁的问题与进路
——基于美国消费仲裁的启示
姚敏(147)
民法典编纂视阈下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的理论评析与路径重塑
王巍(164)
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理论辨析
——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未公开事例谈起
商志超(178)
【司法实践】
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的优化图式
齐盛(191)
【书评】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评介
冯兆蕙(199)
【专题研究_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
1.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
作者:曾哲;杨庆(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监察法权之立主要是依据现行宪法设计。其关于监察法权的性质、地位、目标和结构无不透过立法法益进行表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法国监察法权的历史缘起、演变到德国国家监察法权的承继和发展,无不浸透国家基本法对监察权的关照与规制。中法德虽同属大陆法系均有一定的法律借鉴和融汇,但中国更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的中华法谱系,其对监察法权立法及监察制度改革则凸显出中国特色之复合型权力的法精神。
关键词:大陆法系国家;监察法权;立法;法益言说
2.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标准、反思与改进
作者:刘雁鹏(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规定了中央的立法权限,同时也规定了地方立法权限。但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没有因此而格外清晰,在立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权限不清的情况。尤其是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许多重大改革需要立法保障,而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的不敢作为影响了改革的进一步巩固,也限制了改革取得更大的收益。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开始讨论,探讨了以立法权的性质为划分标准、以重要程度为划分标准、以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这三个学界观点,并指出上述标准仍然不够清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辅之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标准。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权;标准;反思
3.河长制立法:必要性、模式及难点
作者:张治国(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促使河长制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制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制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制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制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对河长制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制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关键词:河长制;立法;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
【名家论坛 】
4.试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以国际投资条约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作者:蒋小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国际投资条约;可持续发展;规制权;投资者义务;国际投资仲裁
5.“中华民族”入宪的意义
作者:江国华;肖妮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的“奋斗目标”和“统一战线”段落中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文本。此举标志着“中华民族”从一个被广泛应用近百年的政治术语和学术概念正式演变成为一个宪法概念。这不仅回应了全国各族人民大融合大团结大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在规范、政治和宣誓等层面上,为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宪法概念的“中华民族”具有团结和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战略目标的涵摄功能。
关键词:中华民族;宪法概念;民族团结;民族发展;涵摄功能
6.家事审判中程序正义之维护
作者:柯阳友;李琼(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家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型诉讼,往往涉及到身份关系及社会公益,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慎重地审视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为了维护家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案件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兼顾,而不能重实体、轻程序。鉴于此,从家事审判中程序权利的保障、程序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程序正义受损时可采取的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对如何更好地维护家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进行理性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家事审判;程序正义;听审请求权;适时审判请求权;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青年法学家 】
7.网络媒体条件下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从身份到公共利益
作者:李延枫(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传统媒体时代,对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在诽谤法上形成了基于言者的公共身份和基于言论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减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路径,其代表分别为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原则和英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在网络媒体时代,随着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正当性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反思及调整,开始依据言论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设定不同的诉讼规则,英国在2013年诽谤法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法国、日本也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给予特殊保护。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出现的融合趋势,对我国建立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网络媒体;公共言论;公共身份;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理论
8.数字市场中平台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研究
——以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为背景
作者:李振利;李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新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总体福利损害;监管
9.民事职务行为司法判定的逻辑理路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之体系安排
作者:汪晓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近现代民法将法人、非法人组织构造为与自然人等量齐观的民事主体,但不同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身无法行为,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代为,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即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组织承受。职务行为虽然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肯认,但其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仍然占据主导,已严重侵蚀司法权威与公信。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可以分为代表人职务行为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对此作了区别规定,两类职务行为在性质、构成、效力上具有重要区别。其中,判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效力的关键在于明确“超越权限”的具体所指与正确理解“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效力的确定则应符合身份、职权、目的三要件。
关键词:民事职务行为;代表行为;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行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10.论正当程序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制
作者:吕新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自四川省遂宁市率先在全国创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以来,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这项制度在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特有的功效。但以正当程序原则对其进行审视,这一制度还存在着立法依据不足、评估主体单一、评估信息不公开及缺乏说明理由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评估主体保持中立、公开信息披露及充分的说明理由等措施加以完善,以保障此项制度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正当程序;评估主体;信息公开;说明理由
【热点问题透视 】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利益代表机制研究
——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为分析工具
作者:吴惟予(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两种利益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既具一定可分性,同时也相互交织、存在耦合。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全国试行阶段,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利益代表主体是以国务院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为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定机关为辅的模式。而政府作为此领域的主要利益代表是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及其不可替代的“元治理”角色。在利益代表机制的具体建构上,须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民事磋商与诉讼救济渠道,引入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以补充、监督的角色定位参与其中,并合理设计相关机制间的程序性衔接,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已有公益诉讼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功能重叠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利益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所有权
【博士生园地 】
12.中国消费仲裁的问题与进路
——基于美国消费仲裁的启示
作者:姚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尽快在中国建立并完善消费仲裁制度。消费仲裁旨在通过仲裁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消费合同纠纷,其在法律原则、保护法益、关注的主体人格和法律价值上的理念特殊。中国消费仲裁存在理念尚未形成、制度缺失、实践运行障碍等问题。美国消费仲裁路径多样、程序灵活高效、规则能够有效适用,但也存在仲裁协议的达成方式和内容可能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问题。为此,其建立了消费仲裁条款审查制度。中国消费仲裁可从中获得启发:明确消费仲裁理念;尽快实现制度供给,设置独立机构、制定专门的消费仲裁规则;积极推进并规范消费仲裁实践,创新其协议达成机制、引入消费仲裁条款审查程序、保留消费者的特殊诉讼权利。
关键词:消费仲裁;消费合同;正当程序协议;仲裁条款审查;特殊诉权保留
13.民法典编纂视阈下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的理论评析与路径重塑
作者:王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尚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学理上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没有明晰而合理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不仅法律适用会遭遇障碍,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亦无法平衡。为在打破债的平等性的同时体现公平与效率,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的构建应坚持生存权优先原则、有对价的债务优先于无对价的债务受偿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理念,比较借鉴德法日瑞及英美等国立法之有益经验,对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制度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以实现法对遗产债务清偿中各个当事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遗产债务;债务清偿;顺序
14.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保护理论辨析
——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未公开事例谈起
作者:商志超(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明确将公共考试试题排除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亦承认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域外司法实践中亦多注重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公共考试试题的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内在要求,亦不违反公共利益。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的保护,符合我国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障考试功能的有效实现,有利于公共考试试题所涉著作权诸问题的便捷高效解决,有利于遏制公共考试试题的过度开发,有利于促进公共考试与社会考试的公平竞争与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考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公共考试;公共考试试题;著作权;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司法实践 】
1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的优化图式
作者:齐盛(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具有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稳定的区域司法合作环境和为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等重要价值。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复杂性、区域司法辅助制度的多元性、较低的区域司法辅助国际合作水平,以及霸权主义国家的干扰和破坏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对此,需要从采取以求同存异、合作双赢作的原则为区域司法辅助制度构建的基础,以解决现实司法问题作为司法辅助区域合作的出发点,构建以若干核心国家为中心的次区域多边司法辅助合作试点,以及构建逐步推进的多元区域司法辅助合作机制等维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合作试点;多元区域
【书评】
1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评介
作者:冯兆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法学》为法学研究专业刊物,1983年8月创刊,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题,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域外法学与比较法研究,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河北法学》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扶植中青年,突出扶植法学研究、法学教学队伍中的中育年,开设了“育年法学家”栏目,拿出多一半的版面发中育年的文章,使《河北法学》成为中青年交流法学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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