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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法学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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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法学要目


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与风险控制

武良军(59)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武亦文;起亚宁(69)

1.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与风险控制


作者:武良军(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利益衡量是刑事司法裁判中解决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和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与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侧面的要求。相较于量刑环节的利益衡量,定罪环节的利益衡量意义更为凸显,无论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还是违法性或有责性的判断,利益衡量均有运用的空间。利益衡量的妥当运用,不在于是否遵循了一个完全程式化的操作步骤,而在于是否准确把握了“利益的解析”与“衡量的展开”这两个关键环节。应当说,利益衡量对裁判者主观性的天然依赖,蕴含着不确定的内在风险,应积极为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提供一个约束性框架以控制风险。刑事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风险控制,应当恪守罪刑法定主义、遵循社会共识导向和加强程序性的制约。


关键词:利益衡量;刑事司法裁判;罪刑法定主义;社会共识;程序性制约


2.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作者:武亦文;起亚宁(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可保性;责任保险;保险人追偿权


《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月刊)曾用刊名:探索,1985年创刊,是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发表国内外社科工作者的优秀成果,也是反映浙江社科学术研究动态的窗口。注重探讨现实中的一些重大的焦点式的理论问题,力求体现学术性、时代性和探索性的特点。自创刊以来,质量稳步上升。


《浙江社会科学》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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