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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法宝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8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19例,2018年新增指导案例94号和101号,仅次于民商事、刑事及知识产权类。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经调研发现,已有14例行政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768例案件,应用情况较好。行政指导性案例跨领域应用特征明显,但司法应用中存在明显“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关键词:行政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跨领域  同案不同判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0批106例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上升至19例,2018年新增指导案例94号和101号,总体占比为18%,在各类指导性案例中排名第四,低于民商事、刑事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具体包括土地/行政批准、教育/行政许可、工商/行政处罚、公路交通/其他行政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民政/行政征收、土地/行政合同、物价/其他行政行为、消防/行政确认、盐业/行政处罚、公路交通/行政许可、公安/行政登记、道路/行政处罚、渔业/政府信息公开等15类案由。根据调研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应用率达74%,比2017年同期(应用率82%)下降10%。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768例,比2017年同期(369例)增长了1倍多。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应用次数为504次,比2017年同期(252例)增长1倍。其中,有460例应用案例为民商事类案例,指导案例60号跨领域应用特征明显;其次是指导案例77号、41号、22号,分别有112次、41次、39次。应用案由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领域。应用地域集中分布在广东省、北京市、河南省、浙江省和四川省等省级行政区域。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主要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为主。

一、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行政指导性案例发布规律

1.有10个批次涉及行政指导性案例,近两年发布数量连续下降,2018年仅发布2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已发布的20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有10个批次,分别是第二批、第五批、第六批、第九批、第十二批、第十四批、第十五批、第十七批、第十八批及第十九批。从2012—2013年每年仅有2例,2014—2016年上升至每年5例,2017年减少为3例,到2018年发布数量继续减少,仅发布2例。

2.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日期63%集中在11月、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日期不固定。从发布的年份来看,主要分布在2012—2014年及2016—2018年。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4月和5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1月和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案例中,有5例发布在11月,有7例发布在12月,总体占比合计约为63%。

3.行政指导性案例多为6年内审结的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日期最早的是1999年4月审结的指导案例38号,最新案例的审结日期是2017年5月(指导案例88号)。审结时间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共有15例,总体占比约为79%。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6年之内的案例数量16例,总体占比为84%。其中,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2例,即指导案例5号和指导案例88号;发布日期和审结时间的间隔分别约为11个月和6个月。间隔时间在10年以上的案例有2例,即指导案例38号和41号,其中指导案例38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1999年4月,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近15年。2018年发布的指导案例94号和指导案例101号,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分别为4.8年和3.2年。

图1 行政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二)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特点

1.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案由涉及11类行政管理种类和10类行政行为,新增行政管理种类“渔业”和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11个行政管理种类。从案例数量上看,涉及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最多,各有3例,总体占比均约为16%。其次是涉及工商、公路交通、教育及公安,各有2例,约各占11%。涉及民政、物价、消防、盐业及2018年新增的渔业,各有1例,约各占5%。

图2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行政管理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10类行政行为,2018年新增政府信息公开。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例最多,有4例,总体占比约为21%;其次是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案例,各有3例,均各占16%;涉及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批准各有2例,约各占11%;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征收、行政受理、行政合同和行政登记,各有1例,约各占5%。

图3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行政行为种类

2.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约占84%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为实体指引的,共有16例,总体占比约为84%,其中,2018年新增的指导案例94号和101号均为实体指引;裁判要点为行政诉讼程序指引的,有3例,即指导案例26号、指导案例41号和指导案例88号,总体占比约为16%。

图4 行政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指引

3.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中,“行政”“行政诉讼法”各出现8次,2018年首次出现“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视同工伤”“见义勇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2018年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首次出现关键词“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视同工伤”“见义勇为”。经统计,在已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共有57个关键词;其中,“行政”在2018年次数增多,与“行政诉讼”出现次数相同,累计出现均为8次;其次是“受案范围”“行政处罚”累计出现4次;再次是“违法”累计出现三次,另外,“高等学校”“工伤认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维持原判”“合法”“行政确认”分别出现2次;“颁发证书”等44个关键词,仅出现1次。

表1 行政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统计表

关键词出现次数(次)

关键词数量(个)

具体关键词

8次

2个

行政诉讼;行政

4次

2个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  

3次

1个

违法;

2次

7个

高等学校;工伤认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维持原判;合法;行政确认;

1次

44个

颁发证书;备案结果通知;程序性行政行为;法律效力;防空地下室;工作场所;工作过失;工作原因;规章参照;行政协议;行政征收;合同解释;举报答复;举证责任;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批复;人防;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适用法律错误;受理;司法审查;听证程序;网络申请;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消防验收;学术自治;学位授予;盐业管理;易地建设费;逾期答复;原告资格;正当程序;合法性;提审;警告;证明;罚款;证据;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视同工伤;见义勇为

4.行政指导性案例以浙、鲁、川、赣、苏等地的人民法院为主,重庆市首次成为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来源省份

2018年行政指导性案例新增指导案例94号和101号,来源地均为重庆市。由此,行政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来源于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江西省、江苏省和重庆市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有2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广东省、安徽省及北京市等6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分别有1例。

图5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5.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以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合计总体占比为84%

在已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9例,总体占比约47%,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数量依次为7例、2例、1例,总体占比分别约为37%、11%及5%。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增加1例,合计总体占比为84%。

图6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6.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为主

2018年,行政指导性案例审理程序中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分别增加1例。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有11例,总体占比约为58%;为一审程序的有7例,总体占比约37%;为再审程序的仅1例,总体占比约为5%。

图7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7.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总体占比为89%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文书类型为判决书的有17例,比2017年增加2例,总体占比约为89%;为裁定书的有2例,总体占比约为11%。

图8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二、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批共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作为分析对象[1],利用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词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

根据司法实践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可以将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分为两大类型,即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2]。由于不确定性援引多为裁判者表述不严谨导致的,所以,为了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文仅以确定性援引为基础展开调研和分析。为了对确定性援引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本文对应用案例的具体类型做了进一步区分,即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法官明示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3]。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已有14例被应用于768例案件中。其中法官明示援引[4]共涉及157例应用案例,法官隐性援引[5]共涉及527例应用案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6],仅涉及1例应用案例。2018年新增非法官援引[7],共有83例应用案例。

(一)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14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已应用,2018年发布的指导案例94号及101号未发现应用案例

表2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应用情况

应用数量(例)

指导性案例编号

已被应用

14

5号,6号,21号,22号,26号,38号,39号,40号,41号,59号,60号, 69号,76号,77号

未被应用

5

88号,89号,90号,94号,101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14例,应用率高达74%;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5例,总体占比26%。2018年发布的指导案例94号及101号,暂未被应用。

2.在个案应用上,仍然以指导案例60号应用次数最多,指导案例77号的应用案例涨幅最大

图9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个案应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件共计768例。应用次数最多的是指导案例60号,高达504次,比2017年同期(252次)增长1倍,总体占比约为66%。2018年,指导案例77号应用案例数量(112次)同比2017年(16次)增长6倍,涨幅最大,在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数量排名从第5位上升至第2位。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在10—50次之间,分别是指导案例41号、22号、5号和6号,应用次数依次为41次、39次、19次和11次;其余8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应用较少。

3.在援引方式上,法官隐性援引占比下降10个百分点,新增非法官援引

从援引的方式上看,涉及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法官明示援引、法官隐性援引、非法官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涉及明示援引共有157例,总体占比约为20%,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34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123例;涉及法官隐性援引共有527例应用案例,总体占比约为69%,相比2017年同期(约占78.9%)下降10个百分点。非法官援引是2018年新增的援引方式,共有123例应用案例,总体占比约为11%。另外,涉及法官评析援引的应用案例共有1例,总体占比不足1%。

图10 行政指导性案例援引方式

4.应用案由种类繁多,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由,行政案由有所上升

(1)应用案由中民事类约占61%,行政案由数量2018年上升6个百分点

在768例行政应用案例中,不仅涉及行政案例,还涉及民商事案例、国家赔偿案例及刑事案例。其中以民事案例最多,有467例,总体占比约61%,较2017年同期(占比66%)下降5个百分点;其次是行政案例,有294例,总体占比约为38%,较2017年同期(占比32%)上升6个百分点;其余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案例和刑事案例,分别有7例和1例,总体占比合计约1%。

图11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类型

(2)行政类应用案例存在跨领域应用的情况,2018年新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跨领域应用。所谓跨领域应用,指的是行政指导性案例被应用到民事、刑事、国家赔偿等非行政领域的案例中。经过调研可知,指导案例21号、22号、40号、41号、59号、60号及76号存在跨领域应用的情况。其中指导案例21号的应用案例中,有1例案由为滥用职权罪;指导案例22号的应用案例中,有5例案由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有1例案由为海域使用权纠纷;指导案例40号的应用案例中有1例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指导案例41号的应用案例中有2例案由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指导案例59号的应用案例中有1例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指导案例60号的504例应用案例中,有460例为民商事案例,具体应用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及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分别有284例、149例、20例、3例及4例;2018年,指导案例76号的跨领域应用案例案由中,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分别有1例。

图12 非行政类应用案例的案由分类

(3)行政案例涉及31种行政管理种类及19种行政行为

行政应用案例中的行政案例,涉及行政管理类别中的31个种类,比2017年(24种)增加7个种类。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最多,共有118例应用案例,比2017年同期(26例)增长3.5倍;其次依次为土地、其他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和盐业,分别有30例、20例、15例、13例及13例应用案例。此外,工商、质量监督、民政、城市规划、房屋登记、乡政府、治安、教育等25种行政管理范围的应用案例均在10例以下。

行政应用案例中行政案例,还涉及行政复议等19类行政行为,比2017年同期(11种)增加8类。其中,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行政监督这5类行政行为的应用案例最多,依次有90例、60例、41例、22例和21例;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受理、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批准、行政许可等14类行政行为的应用案例,均不超过10例。

图13 行政类应用案例的行政管理类别及行政行为种类[8]

(二)行政应用案例与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1)有6例行政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指导案例76号首次被应用同类案由

在已被应用的14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5号、21号、22号、38号、40号、76号这6例行政指导性案例,既被应用于同类案由又被应用于不同案由。其中,指导案例76号于2018年首次被应用于行政案由,具体案由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例如,指导案例5号的具体案由为盐业/行政处罚,该指导案例的应用案例有19例,其中,涉及盐业管理领域的有13例,涉及盐业管理领域且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有12例,故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援引指导案例5号的应用案例仍然集中在盐业管理领域,其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另外,指导案例21号、22号、40号存在跨领域应用。

(2)有8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仅被应用于不同案由

在已被应用的14例指导性案例中,还有8例指导性案例目前仅被应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包括指导案例6号、26号、39号、41号、59号、60号、69号及77号。其中,指导案例41号、59号及60号存在跨领域应用。虽然这8例指导性案例案由与其应用案例的案由不同,但是在关键案情或者争议焦点上两者存在着相似性。例如指导案例41号为土地/行政批准类案件,其裁判要点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判要点被法官应用于土地/行政裁决类案件中,虽然两者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均涉及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原则问题。

2.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

(1)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主要集中在粤、京、豫、浙、川等地,2018年新增云南省,河南省和四川省排位上升

已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江苏省、四川省、江西省、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和湖北省12省级行政区域,其中,2018年新增重庆市。而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28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2018年新增云南省。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京、豫、浙、川等地,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3省级行政区域仍没有应用案例。相比2017年的应用地域主要集中在粤、京、浙、豫等地,2018年河南省对行政指导案例的应用显著提升,赶超浙江省,跃居第3位,四川省超过辽宁省和湖南省,由第7位上升至第5位。

(2)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更注重应用,河南省等23个非来源地域均有应用案例,重庆市首次遴选出行政指导性案例

在应用案例超过20例的12个省份中,除河南省、湖南省、辽宁省及陕西省外,其他8个省份均曾遴选过行政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省市更加注重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河南省、湖南省、辽宁省、贵州省、黑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上海市、山西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吉林省、甘肃省、海南省和云南省等16个省、市、自治区,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行政指导性案例。特别是河南省、湖南省、辽宁省,虽然目前尚未遴选出过行政指导性案例,但应用案例均在30例以上。

2018年共发布2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即指导案例94号及101号,案例来源地均为重庆市,重庆市首次遴选出行政指导性案例,为2018年行政指导性案例唯一新增的案例来源地。但应用案例数量较少,2018年新增2例,共计6例。

图14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地域分布情况

3.行政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1)行政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以普通法院为主,专门法院增长1倍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其应用案例共计750例,比2017年同期(361例)增长1倍多,总体占比超过97%,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共有16例,相比2017年同期(8例)增长1倍,其中有10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6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

(2)行政应用案例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更具有指导意义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应用率分别约47%和42%。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较少,应用率约7%,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率合计约为4%。

图15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审理情况

4.行政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1)行政应用案例涉及普通诉讼程序居多,特殊程序仅有2例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比发布案例的更丰富些,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特殊程序4类。在768例行政应用案例中,普通程序由2017年同期386例上升至766例,增长98%,适用特殊程序的仅有2例。

(2)行政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50%以上为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有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共计11例。而在行政应用案例中,审理程序仍以二审为主,共计389例,总体占比近51%,与2017年基本持平;审理程序为一审程序的共计346例,总体占比约为45%,比2017同期(占比47%)下降2个百分点;审理程序为再审程序的共计31例,总体占比约为4%,比2017年同期(占比2%)上升2个百分点。

图16  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理程序情况

5.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12例。而在768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419例。

图17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终审结果

图18 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1)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仍以二审维持原判为主,行政指导性案例终审结果首次出现二审改判

在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总体占比约为59%,较2017年同期(占比64%)下降5个百分点;首次出现终审结果为二审改判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即指导案例101号,总体占比为8%;发回重审总体占比约为17%;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和再审改判均约为8%。而在行政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仍然为最高,总体占比约为75%,较2017年同期(占比77%)下降2个百分点;其次是二审改判,总体占比约为10%,驳回再审申请总体占比约为6%,部分维持、部分改判总体占比约为5%,其余类型的终审结果所占的比例较小。

(2)行政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行政处罚的较多,新增指导案例101号案由为政府信息公开

在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改判的有指导案例6号和101号,其案由分别为行政处罚和政府信息公开。而其他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5号、22号、41号及60号等,这些应用案例的案由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登记和行政批准。

(三)行政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应用日期和发布日期间隔最短的仅27天,最长的达3年之久

图19 行政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日期和首次应用日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88号、89号、90号、94号和101号尚未被应用,其余14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36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前后间隔仅27天。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60号、40号、5号,间隔时间依次为74天、116天、182天。间隔最长为指导案例21号,发布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前后间隔3年之久。

2.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1)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广泛,其中上诉人占比略有上升,法官占比有所下降

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其中上诉人应用比例最高,总体占比约为41%,相比2017年同期,上诉人(占比40%)上升了1个百分点;其次为原告,总体占比约37%,相比2017年,总体占比基本持平;被告、法官、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引用较少,总占比分别约为8%、5%、5%、4%;其中,法官应用比例同期相比2017年(占比7%)下降2个百分点,而第三人引用最少,总占比不足1%。

图20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法官主动援引共涉及8例行政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6号首次被法官主动援引

图21 法官主动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数量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决。在法官主动援引的34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8例行政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0号被援引14次;指导案例41号和21号分别被援引9次和4次。指导案例76号,2018年首次被法官主动援引,援引次数为1次。

(3)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频率最高,总体占比近95%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总体占比近95%,与2017年基本持平。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还有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引用的14例指导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60号,其次是指导案例77号、41号、22号及5号。

3.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9]的规定,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包括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同时,根据2018年度调研情况,还出现了将指导性案例仅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其中,引用裁判要点的,总体占比为40%,较2017年同期(占比34%)上升6个百分点,应用频率最高;引用基本案情的总体占比为16%,较2017年同期(占比26%)下降10个百分点;引用裁判理由的,总体占比为11%,较2017年同期(占比20%)下降9个百分点。当事人仅将行政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总体占比约为8%。另外,仅提到行政指导性案例,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总体占比高达25%。

图22  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10]

4.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

根据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1]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案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法律规等九个要素。其中,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是2018年新增的要素类型。

(1)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次数较高的三个要素

图23 行政指导性案例应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况

在行政应用案例中,发布主体被援引的次数最高,总计720次,总体占比达到了94%,较2017年同期(占比92%)下降2个百分点。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性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援引次数为655次,总体占比达到了85%,较2017年同期(占比82%)下降3个百分点。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裁判要点和发布批次,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250次和219次。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标题、指导案例字号。

(2)应用表述模式以双要素为主,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 “主体+日期+编号”为主导模式,新增七要素组合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九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六要素表述和七要素表述七大类。其中七要素表述为2018年调研新增的表述模式。通过对768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七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以双要素表述的应用案例最多,有220例;以三要素表述的,有263例;以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表述的分别有84例、137例及48例;以六要素表述的相对较少,仅有11例;以七要素表述的,为新增模式,仅1例。

双要素表述中包含6种表述模式,其中,以“主体+编号”模式有177例应用案例,占双要素模式的80%,处于主导模式;三要素表述中,以“主体+日期+编号”为模式的有106例,以“主体+批次+编号”为模式的有80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百分之七十。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字样。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主体+日期+字号+批次+编号+要点”。2018年新增七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为“主体+日期+批次+编号+字号+标题+要点”。

(3)法官同时引述行政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2018年新增2例

图24 法官援引行政指导性时表述要素的使用情况

在768例行政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共有157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的有34例,法官被动援引123例。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指导性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27例,比2017年同期(25例)增加2例,总体占比近4%,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214例,总体占比约为28%。

5.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

(1)法官主动援引行政应用案例的参照率下降2个百分点,法官被动援引的行政应用案例,参照率为20%

图25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12]

在768例行政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57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的有34例,参照行政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有24例,总体占比约为71%,比2017年同期(占比73%)下降2个百分点;法官未参照/未说明的有10例(未参照5例,未说明5例),总体占比约为29%。法官被动援引的有123例,参照行政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有24例,总体占比约为20%;法官未参照的有99例,总体占比约为80%。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527例。出现法官主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却未参照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或裁判要点不适用于该案,法官就此进行了说明。法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引用的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与应用案例不相似,法官对此大多给出了明确回应。

(2)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法官判断参照与否的重要标准

在157例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中,应用结果为参照的总共有48例应用案例,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都有涉及。其中,在主动援引中,参照裁判要点的有22例,而在被动援引中,参照裁判要点的有15例,参照裁判理由的有2例,未明确具体参照内容的有5例,将指导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有2例。由此可见,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审理的主要原因是裁判要点可以适用于该应用案例。应用案例结果为未参照的总共有104例,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都有涉及。其中,在法官主动援引中,有2例是因为裁判要点不同而未参照,有2例是因为基本案情不同而未参照;在法官被动援引中,有33例是因为裁判要点而不予参照,有14例是因为法官认为案情不同而不予参照,有17例因为裁判理由而不予参照,有26例是未明确不予参照的具体内容的。由此可见,法官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审理的主要原因,是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不适用于该案例。此外,还有5例未说明的应用案例。此处的未说明,主要是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具体而言,包括1例一审法官参照裁判理由的,4例未明确具体参照内容的。

表4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标准

明示援引

参照标准

参照

未参照

未说明

法官主动援引

裁判要点

22

2

1

基本案情

2

2

0

裁判理由

0

0

1

未明确

0

1

3

法官被动援引

裁判要点

15

33

0

基本案情

0

14

0

裁判理由

2

17

0

未明确

5

26

0

证据提交

2

9

0

三、指导案例60号个案司法应用分析

指导案例60号“江苏省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第十二批案例之一。该案主要针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问题,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该案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13]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调研结果,指导案例60号是被应用最多的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其应用案例共计504例,比2017年(252例)增加1倍,占行政应用案例的66%,而且,在司法应用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此,本报告将对指导案例60号的具体应用情况分析如下:

(一)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概况

1.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案例以民事案例为主,行政案例有所提升,新增质量监督行政管理种类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种类的案例

图26 指导案例60号应用案例的案由分布情况

根据调研结果,在指导案例60号的504例应用案例中,民事案例有460例,总体占比为91%,较2017年同期(占比95%)下降4个百分点。行政案例有44例,总体占比为9%,较2017年同期(占比5%)上升4个百分点。从应用案例的具体案由来看,民事案例的案由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分别有284例及149例,相比2017年,分别增加134例和70例。行政案例涉及的行政管理范围主要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39例,其中,2018年新增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有11例。新增质量监督行政管理种类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种类,分别有2例和13例。

2. 指导案例60号应用案例涉案产品近九成为食用油

图27 指导案例60号应用案例涉案产品类型

指导案例60号涉案产品为“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根据调研,在其504例应用案例中,涉案产品以食用油居多,但并不局限于此。其中涉及食用油的应用案例有440例,总体占比约为87%;酒类有14例,总体占比近3%;茶类有3例,总体占比约为0.6%;另外有46例为其他食品,例如开心果、方便面、糖果、奶粉、巧克力、饮料、蛋糕、燕窝饮品、固体饮料等,总体占比约为9%。还有1例应用案例涉案产品不是食品,而是纺织品。

(二)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内容剖析

1.指导案例60号应用内容未明确增幅明显,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居多,新增将行政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

图28 指导案例60号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

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案例具体应用内容涉及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等。其中,未明确的最多,有163例,总体占比为32%,相比2017年同期(63例)增加了100例;其次为裁判要点,有158例,总体占比为32%,相比2017年同期(66例)增加了92例;裁判理由有73例,应用内容为基本案情的有66例。2018年,应用内容中新增将行政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即当事人将指导案例60作为证据提交,应用案例有44例。

2.应用案例同时引用裁判要点1和裁判要点2,较2017年上升5个百分点

图29 对指导案例60号裁判要点的应用情况

指导案例60号的裁判要点包含两个: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通过对158例应用裁判要点的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同时引用裁判要点1和2的频率较高,总体占比约37%,较2017年同期(占比32%)上升5个百分点。裁判要点1被引用的总体占比约为19%,较2017年同期(占比29%)下降10个百分点,裁判要点2被引用的总体占比约为26%,较2017年同期(占比24%)上升2个百分点。另外未明确引用具体哪个裁判要点,总体占比约为18%。

(三)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特点

1.应用主体以消费者为主

图30 指导案例60号应用案例的应用主体

在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主体中,消费者援引所占比例较大,由消费者援引的有383例,总体占比约为76%,与2017年同期(195例)相比,上升了188例,增幅明显;销售者援引的有65例,总体占比约为13%;投诉举报人援引的有34例,总体占比约为7%;法院主动援引的有14例,总体占比约为4%;生产者援引的有3例,总体占比不足1%。

2.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

由于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案例基本围绕食品标签问题,为了进一步分析其具体应用情况,本报告针对涉案产品相同的案例对基本案情以及判决结果的不同纬度分析发现,即使涉案产品相同的,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1)涉案产品为“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应用案例

从具体案情来看,应用案例涉案产品与指导案例60号相同的有81例,比2017年同期(39例)增加了42例,涉及的食品类型均为“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但是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以购买的涉案产品存在食品标签瑕疵为由,向法院请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10倍赔偿以及承担诉讼费等。不同地域的审理法院对于标签的认定情况分两种:存在食品标签瑕疵和不存在食品标签瑕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5 “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类案件的标签认定及判决情况

法院对食品标签认定情况

应用案例类型

应用案例的数量(例)

案例所属地域

法院判决

存在标签瑕疵

民事案例

4

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

1.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减半

民事案例

1

广东省

1.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原告承担97%,被告承担3%

民事案例

10

北京市、河南省、四川省

1.支持退还货款

2.支持10倍赔偿

3.被告承担诉讼费

民事案件

1

江苏省

1.支持退还货款

2.支持三倍赔偿

3.诉讼费减半,被告承担

民事案例

3

广东省、广西省

1.不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原告承担

行政案例

1

四川省

不支持请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不存在标签瑕疵

民事案例

54

安徽省、北京市、广东省 、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辽宁省、四川省、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

1.不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原告(消费者)承担

民事案例

1

辽宁省

1.支持退还货款(原告对商品不满意,被告接受退货)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减半

民事案例

1

湖南省

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案例

3

广东省、吉林省、湖南省

不支持举报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答复并重新作出行政答复的诉讼请求

行政案例

1

河南省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起诉

行政案例

1

陕西省

对举报人投诉商家销售的食用调和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根据上表所示,认定存在标签瑕疵的法院,比如北京市、河南省、四川省均支持退货退款、10倍赔偿,同时食品的销售者承担诉讼费。例如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一般支持退还货款,但均不支持10倍赔偿请求,对于诉讼费一般减半收取,由食品经营者承担。其中,广东省法院均不支持10倍赔偿,但法院支持退货退款的有1例,不支持退还货款的有2例,诉讼费主要是由原告承担。

认定不存在标签瑕疵的法院比如安徽省、北京市、广东省 、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四川省、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等均不支持10倍赔偿和退还货款。辽宁省仅有1例是在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而食品经营者也同意退货的前提下,法院支持退还货款。

第一,认定存在标签瑕疵的裁判理由

认定存在标签瑕疵的裁判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涉案商品标签上“橄榄原香型”比“食用调和油”的字体略小,配料表中“特级初榨橄榄油”亦排列在“葵花籽油”之后,可见调和油中加入量最多的配料为葵花籽油而非橄榄油,尚不足以误导消费者。但众所周知,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均远高于葵花籽油,涉案产品以颜色使用、图样、文字说明等方式多次强调“橄榄”二字,表示该产品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应标示 “橄榄油”的添加量或者成品中的含量。二是食品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第二,认定不存在标签瑕疵的裁判理由

认定不存在标签瑕疵的裁判理由主要有三:一是涉案商品标签上“橄榄原香型”与“食用调和油”在字体、字号、颜色上大体一致,整体构成了对涉案食用调和油的口味、香味、风味等的说明,且该表述并无歧义,整体包装装潢没有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橄榄油”,也没有特别强调“橄榄油”是一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二是涉案商品标签从名称、字体、图案均作出了修改,与指导案例60号涉案产品标示有明显区别,并未突出“橄榄”二字。三是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否应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橄榄油含量的认定不涉及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

②涉案产品均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的应用案件

根据调研情况,有117例案件的涉案产品均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原告或上诉人以购买的涉案产品存在食品标签瑕疵为由,向法院请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10倍赔偿以及承担诉讼费等。然而法院对于该食品标签的认定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存在标签瑕疵;二是不存在标签瑕疵;三是是否存在标签瑕疵不应由法院认定。对于标签瑕疵问题的不同认定也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对于标签瑕疵问题的不同认定也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以下为不同地域的法院判决情况梳理:

表6 “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类案件的标签认定及判决情况

法院对食品标签认定情况

应用案例类型

应用案例数量(例)

案件所属地域

法院判决结果

存在标签瑕疵

民事案例

14

北京市、湖南省、山西省、辽宁省、湖北省、四川省、陕西省

1.支持退还货款

2.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事案例

11

北京市、湖南省、陕西省、安徽省、浙江省、上海市、

1.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由双方各负担一部分

民事案例

3

江西省、辽宁省、湖南省

1.不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不存在标签瑕疵

民事案例

6

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

1.支持退还货款(由于被告愿意接收退货)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减半,被告负担

民事案例

1

广西省

1.支持退还货款(由于被告愿意接收退货)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上诉人(消费者)承担

民事案例

71

安徽省、北京市、河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湖南省、浙江省、福建省

1.不支持退还货款

2.不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由原告(上诉人)承担

民事案例

2

北京市

驳回再审申请

行政案例

4

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

不支持举报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答复并重新作出行政答复的诉讼请求

行政案例

1

安徽省

不支持举报人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举报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案例

1

河南省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起诉

行政案例

2

四川省

不支持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对销售违法食品企业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是否存在标签瑕疵不应由法院认定,应由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认定

民事案例

1

湖南省

驳回原告退还货款、十倍赔偿及诉讼费承担等诉讼请求

涉案产品均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的117例中,北京市、湖南省、山西省、辽宁省、湖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地的法院全部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例,共计14例。其中,在北京市“白世桥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4]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湖南省“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15]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求(包括退还货款、10倍赔偿),但该案后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审法院判决仅支持退还货款,不支持10倍赔偿[16]。改判的理由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调研发现,前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与该院审理的“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创发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17]类似。两个案件审理日期前后相隔不到2个月时间,但是审理结果完全不同,前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者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表7 指导案例60号相似应用案例对比表

案件名称

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创发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字号

(2016)湘1103民初2576号

(2016)湘1103民初2574号

审理日期

2016.12.12

2016.10.26

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塑来

被告: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创发城分公司

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塑来

被告: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

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涉案产品

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5L,单价118元。

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5L,单价118元。

购买数量

16

40

原告诉讼请求

1.退还货款2.十倍赔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

1.退还货款2.10倍赔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抗辩理由

1.对经营的产品尽了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2.涉案产品经数家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本案与指导案例60号不同,未特别强调“橄榄油”。

4.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是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的。

1.该产品已通过国家专业机构的严格检测,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本案与指导案例60号不同,未特别强调“橄榄油”,无须标示配料添加量及含量。

法院裁判理由

1.涉案产品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应由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认定,不应由本院审查认定,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橄榄油含量,是原告举证不能。

2.食品标签只是预包装标签的一部分,食品标签的瑕疵只能说明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可由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并不能说明该食品本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原告无证据证实对其自身造成了实质损害,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调和油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注明“采用一级双低芥花籽油和地中海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标识配料橄榄油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

法院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李塑来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1.支持退还货款

2.支持10倍赔偿

3.诉讼费减半,被告负担。

上述对比可见,这两例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产品、原告诉讼请求均相同,且由同一法院审理,但是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经过调研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虽然两案均由同一法院审理但具体承办的法官不同。可见,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还是比较明显的,需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3)多数法院适用但书条款,77%的案例不支持当事人10倍或3倍赔偿的请求

根据调研结果,在504例应用案例中,支持当事人10倍或3倍赔偿的请求的仅有113例;支持当事人两倍赔偿的请求的1例;不支持当事人10倍或3倍赔偿的请求的有390例,总体占比约为77%。虽然当事人引用指导案例60号来阐述诉求的正当性,但指导案例60号的法律依据是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修订后增加了但书条款。司法实践中,江苏省、辽宁省、广东省、湖南省等地的法官在裁判时适用了该但书的规定,对消费者10倍或3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调研综述

经过前述调研分析,本文对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及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作出如下综述。

(一)行政指导性案例2018年新增2例,应用案例仅次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

自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首批行政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布了19例行政指导性案例,总体占比约为18%,新增指导案例94号及101号。从整体发布比例来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少于民事、刑事和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排名第四。但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有14例行政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率达到74%,仅次于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率。而且,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比2017年同期(369例)增加了1倍多,达到768例,占总应用量的25%,较2017年的总应用量(占比23%)上升2个百分点,仍仅次于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

(二)跨领域应用明显,涉及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领域,2018年新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行政指导性案例被广泛应用到民事、刑事、国家赔偿等非行政领域的案例中。非行政类应用领域总占体比达到62%,而行政类应用领域总体占比仅为38%。跨领域应用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案例21号、22号、40号、41号、59号、60号及76号。其中,指导案例60号的504例应用案例有460例为民事案例。非行政类应用领域以民事案例最多,有467例,总体占比约61%;其次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案例和刑事案例,分别有6例和1例,总体占比合计约0.9%;非行政类应用案例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分别有1例。行政类应用案例有294例,案由种类较多但零星分散,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31种和行政复议等19类行政行为。其中,行政管理范围以食品药品安全最多,其次为土地、其他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盐业等。行政行为种类则以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确认为主。

(三)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主要集中在粤、京、豫、浙、川等地,2018年新增云南省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28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2018年新增云南省。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京、豫、浙、川等地,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3省级行政区域仍没有应用案例。重庆市首次遴选出行政指导性案例但重庆市作为行政指导案例的来源地,应用案例数量较少,不足10例。

(四)法官极少主动应用行政指导性案例,但参照率较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根据调研情况,司法实践中以当事人援引行政指导性案例居多,法官很少主动应用行政类指导性案例。768例应用案例中法官主动援引仅有34例,共涉及8例行政指导性案例,但在法官主动援引的34例应用案例中,予以参照的有24例,总体占比约为71%,参照率相对较高。

(五)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中存在明显的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是指不同的审判组织对同一个“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作出不一致的判断,导致裁判发生冲突,造成司法不统一。“同案同判”是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的逻辑要求。[18]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类似案件类似审判首先符合形式公正。[1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同样也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但是根据调研情况,在指导案例60号的应用案例中,“同案不同判”情况比较明显,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很不理想,尚有很大的适用空间。法院系统尚有待进一步加强贯彻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积极引导法官学习指导性案例并应用到审判实践中,以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


注释:

[1]本部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据及应用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12月31日。

[2]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3]参见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38页。

[4]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5]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6]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7]非法官援引,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8] 说明:其他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26种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75399,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0] 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2]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grity-observe/content/2016-06/06/content_6661766.htm?node=70769,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4]参见“白世桥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京0113民初14000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 CLI.C.38306677,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5]参见“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16)湘1103民初2574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CLI.C.41539284,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6]参见“永州市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等与李塑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2016)湘11民终2610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CLI.C.8950825,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7]参见“李塑来诉永州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创发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16)湘1103民初2576号,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CLI.C.37631655,访问日期:2019年3月19日。

[18]参见陈杭平:《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26页。

[19] 张骐:《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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