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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19年第3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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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19年第3期要目


特稿

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

崔建远(3)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希腊哲学

徐国栋(15)

财经法治热点(一):区块链的应用与监管

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困境和出路

邓建鹏(31)

证券交易中的信用机制

——从中央存管(CSD)到分布式账本(DLT)

赵磊(51)

区块链下证券结算的变革、应用与法律回应

卜学民(66)

财经法治热点(二):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

论金融科技的创新路径、创新失灵与制度需求

何海锋(79)

监管科技(RegTech)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发展建议

尹振涛;范云朋(92)

境外市场证券法视野下的代币发行监管

——基于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实践

张美慧(106)

专论

网络谣言治理的政府机制:法律界限与权力约束

林华(121)

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

夏东霞;范晓(131)

科创板视野下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进与退

朱嘉诚(148)

【特稿】


1.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在裁判文书中解释合同时为解释主体,不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即使对合同发表看法也不是解释主体。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所做“解释”可能有助于主审法院/仲裁庭适当裁判,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是(有权)解释合同的主体。专家证人、代理律师以及学者在主审法院/仲裁个案的仲裁庭的有权解释中是辅助人,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对于法律意见书,正确的立场和态度是:看其是否建立在案件真实的基础之上,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及法理,若是,它就帮助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理清了思路,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若否,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就不对其意见加以借鉴或采纳。


关键词:合同解释主体 法院 仲裁庭 专家证人 法律意见书


2.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希腊哲学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中的哲学不同于民法哲学,前者是对民法中包含的哲学范畴及其对民法的影响的探讨,后者是对民法中的元问题的探讨。罗马私法采用了众多的希腊哲学概念,尤其采用了斯多亚哲学的概念,通过这样的采用,罗马法实现了自己的理论化、原则化、体系化、人道化。这样的采用部分体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于11个问题的规定中,它们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罗马私法和希腊哲学的结合导致了法理学在民法学体内的产生,到了17世纪,法理学才脱离民法学获得独立,但此等法理学带上了私法哲学的胎记,不同于当下流行的发源于政治学中国家理论的公法性法理学。


关键词:法学阶梯 希腊哲学 斯多亚学派 正义 自然法


【财经法治热点(一):区块链的应用与监管】


3.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困境和出路


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对此,中国的规范监管一方面有效控制了部分风险,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包括“无币区块链”内涵存在矛盾,虚拟货币法律定性存在欠缺,ICO规范监管具有现实困境,监管政策与现行法间不和谐,“证券”概念与监管的局限,法规对一些重要概念未作明确界定。故而,仅以一刀切式的监管政策无法长期有效应对区块链领域的风险。为此,针对区块链领域,在参照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监管机构应以谨慎监管为原则进行适度放开,同时提升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关键词:区块链 金融监管 首次代币发行(ICO) 证券化代币发行(STO) 比特币


4.证券交易中的信用机制

——从中央存管(CSD)到分布式账本(DLT)


作者: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证券登记结算的状况决定着证券交易目的是否可以实现,本质上属于证券交易的信用机制。信用风险主要通过中央存管机制(CSD)解决,由存管机构担任买卖双方的共同对手方,负责证券结算,承担信用风险。货银对付原则(DVP)有利于证券结算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并可大幅节约成本、降低风险。CSD模式效率较低、信用风险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DVP难以实现。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技术,“点对点”传递信息迅捷,过程公开透明,是重塑证券信用机制的最佳选择。一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利用DLT技术改造其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这也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证券交易 证券结算 信用机制 中央存管 分布式记账


5.区块链下证券结算的变革、应用与法律回应


作者:卜学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作为最新科技的代表,应用于证券结算领域可以实现证券的直接所有权、自动同步数据、自动灵活结算,并增强安全性,弥补传统证券结算中效率低、成本高、安全性差的缺陷。目前的三种主流应用模式中,核心机构共享模式能够克服各自为政模式和完全无中介模式的缺陷,既实现效率、成本和安全价值,又可以匹配传统的证券结算,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应用核心机构共享模式,必须在法律上实施嵌入式监管、对智能合约进行多角度的管理、将六次验证完成时间作为结算最终性的时点,并且明确区块链技术下证券结算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区块链 结算变革 应用模式 智能合约 嵌入式监管


【财经法治热点(二):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


6.论金融科技的创新路径、创新失灵与制度需求


作者:何海锋(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创新,是沿着技术更新、金融需求、服务对象、法律关系和竞争关系五条路径展开的。金融科技创新是供给与需求、投入与产出、竞争与合作相互作用的结果,本身也是一种市场现象,也同样存在“创新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有垄断、负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四个方面。解决金融科技的创新失灵,有两条基本路径,都需要法治作保障,并最终体现为制度需求。金融科技创新所需要的制度,应当包括更加包容的制度理念,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更加科技化的制度执行。


关键词:金融科技 创新路径 创新失灵 金融监管


7.监管科技(RegTech)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发展建议


作者:尹振涛;范云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金融系)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供给创新层出不穷,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可得性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些新型金融风险倒逼监管改革,因此监管科技适时地被引入讨论和应用。监管科技应被视作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帮助企业处理监管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的各种信息技术应用和解决方案。监管科技的潜在价值远大于 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它将有助于建立一套金融运营实时监测,风险识别、评估及处置的监管体制。我国监管科技起步晚,基础较为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进步空间,因此应从顶层设计角度及早谋划我国的监管科技产业布局,制定监管科技发展长期规划,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监管科技 金融科技 金融监管


8.境外市场证券法视野下的代币发行监管

——基于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实践


作者:张美慧(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首次代币发行 (ICO)是金融科技在区块链领域的技术创新,允许企业通过发行数字代币的方式募集资金,根据代币附随权益的不同,投资者享有分红、投票、交易等多种权利。但这一市场同样蕴含欺诈发行的风险,在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等普通法系境外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法定证券范畴的代币发行实施证券发行监管,监管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某一代币是不是证券,如股票、集体投资计划、债权乃至期权。这种监管能够起到支持金融科技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用。


关键词:首次代币发行 证券监管 投资者保护 金融科技


【专论】


9.网络谣言治理的政府机制:法律界限与权力约束


作者: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政府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基于法律规范的依据与转型社会的需求,政府规制网络谣言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但是,政府的规制权力并非无限,其在言论对象、言论内容、言论的主观心理、言论性质和言论的社会后果等方面都有法律界限。政府在规制网络谣言时,需要区分言论的不同类型:针对个人事务的言论和针对公共事务的言论,事实言论和意见言论,善意言论和恶意言论,部分虚假言论和全部虚假言论,虚拟危害言论和现实危害言论。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应从权源层面对事前的权力授予进行限制,从程序层面对事中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从监督层面对事后的权力违法进行限制。


关键词:网络谣言 互联网治理 政府规制


10.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 


作者:夏东霞;范晓(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证监会的角色被弱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愈加凸显。在此情况下,虽然监管部门主张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上交所相关规则也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进行了细化,但相关规定仍未对各中介机构职责划分、责任分担、声誉机制建立、处罚标准调整等问题作出回应。为使中介机构回归 “看门人”的角色本位,应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及美国相关规定,以中介机构的专业为中心界定其职责范围,并以此区分不同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 “合理信赖”其他专家意见或第三方意见等相关免责事由,适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保荐费用透明化,并全面建立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关键词:科创板 注册制 中介机构 看门人职责


11.科创板视野下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进与退


作者:朱嘉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状况不能令投资者满意。科创板自身上市门槛、公司特质、投资者门槛的天然差异化,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提供了可能。基于美国、日本、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地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应该在科创板上尝试以行业、规模为标准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而对以地区、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则应该持谨慎态度,此为科创板上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之进与退。以此系统地构建起科创板上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改善我国目前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呈现出的碎片化状况。


关键词:科创板 差异化信息披露 行业 公司规模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财经法学》杂志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创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作为国内第一本财经法学领域学术期刊,我们特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编委会,集思广益,把脉杂志的发展;我们更竭诚欢迎和期盼国内外专家学者惠赐稿件,参与匿名审稿,共同致力于将刊物打造成国内财经法学界的前沿性、权威性学术期刊。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财经法学》2019年第2期要目

《财经法学》2019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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