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特赦了解一下:从1959年到2019年 | 法宝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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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据悉,如果草案通过,这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9次特赦。此前,我国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015年8月29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也是197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新中国成立后八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建国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 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
2015年8月29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也是197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纵观2015年的特赦,主要对四类罪犯行为: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第九次特赦(2019年 月 日)
2019年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1.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2.谁有权决定特赦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3.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4.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5.今年特赦范围有哪些
今年的特赦背景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对外战争”的(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在2015年已经特赦过,今年的特赦范围会有哪些,值得期待。
6.我国现行法律取消了“大赦”
有关赦免制度,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所体现,当时规定大赦的决定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年宪法再提赦免问题,但只规定了特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提及大赦,也没规定谁来发布特赦令。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此做出完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同时恢复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规定。
7.国外著名特赦
■英国:赦免权由英王和议会行使
英国现代赦免制度已经废止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英国的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的赦免权行使根据王位继承法受到一定限制。一是,需要通过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二是,在赦免的罪行上有一定限制。例如,因为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它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此外,国会也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赦免法来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韩国:为庆光复特赦6527名罪犯
2015年8月,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时任总统朴槿惠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日本:特赦是恩赦的一部分
日本《宪法》和《恩赦法》规定了恩赦制度。依据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
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复权等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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