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晋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内容提要: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然而对于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已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因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缺失和收费较高的现实,可能导致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此,为进一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运行,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基础之上,相关部门有必要从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完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法律援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蔓延、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等已经成为全球十大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造成环境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其可能会对公众的生活甚至生存环境产生一系列影响。2019年度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来自全球各地的政商界领袖普遍认为,无论是从发生概率还是影响力来看,环境威胁都是2019年世界面临的最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并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得到不断推进,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例如,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5年3月24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诸多内容予以了规定,明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不仅要防止环境受到破坏,而且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追究,并采取适当措施,尽量保障其能够得到修复。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明确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为确保该公益诉讼的顺利运行,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司法解释。随后,最高检先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决定在北京、内蒙、吉林等13个地区进行试点,取得较大成效。2019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各方围绕解决的内容是污染物的性质、损害后果、污染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修复方案或者赔偿方案等内容。如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常隆公司环境污染一案中,因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致使常州市外国语学校近500名学生患病,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先后将100余吨含酸废水非法排放,导致严重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损失109000元,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3500元,等等。但是,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控辩双方和法官往往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而需要借助于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帮助。当然,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表态。如在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就明确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鉴定难、鉴定贵”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在2019年1月22日对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再次明确:“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存在……司法鉴定难……等实际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个瓶颈。”就上述有关部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是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难题,而这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课题。
司法鉴定是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也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依然需要收费。《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对于司法鉴定费也有规定,不过是在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收费问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早在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3月29日失效。同年,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即自2016年起,各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制定。虽然各地相继发布了比较明确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现状,本文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角度来考察。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各地虽然根据司法部要求均已制定了地方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大多仅限于传统“三大类”司法鉴定,目前依然没有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专门的收费标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收费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收费原则就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内容包括部分的法医、物证以及交通类司法鉴定,而对于其他的种类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上海的司法鉴定条例也是做了类似规定。从各省已经发布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来看,基本上都采用了该种方式。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并没有在上述政府指导价里面,即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并没有在已有的指导收费标准里面。到目前为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还主要以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协商收费为基准。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网以及无讼网上收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截止2018年12月10日,笔者在北大法宝上对案例进行搜索,条件为:全文以“公益诉讼”为关键词、模糊搜索,文书类型选择“判决”,案由选择“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搜索结果显示案例199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案例进行搜索,条件为: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律依据为“公益诉讼”,搜索结果显示案例50个;在无讼网对案例进行搜索,搜索条件为“公益诉讼”,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选择“判决书”,共显示案例57个;在法信网上进行搜索,搜索条件为:全文“公益诉讼”、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类别“民事”,共显示案例88个。通过对每一份裁判文书的阅读,剔除无关以及相互重复的案例,共收集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16个,具体见表1。
表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情况统计表
笔者通过对收集到的116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费用进行分析,结果见表2。其中,有74例案件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费数额,导致无法统计。在这116例案件中,收费最高的是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与储卫清、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的鉴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359700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相对一般司法鉴定而言非常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就目前来看,只能根据市场调节价来进行,换而言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而在这方面,显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云南曲靖中院立案受理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与曲靖市环保局等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云南陆良化工等企业铬渣污染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价就高达700万元,最终因各种原因导致费用无法负担而放弃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过高,对于原告而言,很可能是难以承受的,而该当事人也可能因为无法承担过高的鉴定费用而导致失去诉讼中的关键证据,无法得到理想的诉讼结果,甚至会因为过高的鉴定费用而放弃诉讼。例如,2011年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共同发起针对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的公益诉讼,就因为当时鉴定费过高导致错过鉴定时机,使得案件无法得以继续查证。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以及实践中收费的高昂两方面。而这也已经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议题。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这种科学的取证手段或者说证据方式。一旦一种关键的证据方式的获取需要以大量的金钱为代价,则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而言就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而,如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与证据获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也就成为关键,一方面,不仅要能填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和保障司法鉴定有效顺行,另一方面,也能确保当事人能以较为便利的方式获取证据。据此,2018年6月13日,在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从七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其中在“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信息交换和鉴定援助异地协作”中,明确表示要“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援助力度,切实缓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据此,在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各地尽快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也是目前我们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然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欠缺具体的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又非常高、资金没有稳定的来源等,在实现中已经出现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运行的情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过高,有可能使得公益诉讼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权利,这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实现,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鉴定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过高,一方面可能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花费的成本确实较大,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收费标准,从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随意收费。但无论何种原因,由此可能招致的后果就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缺失,其应有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公益诉讼目的能够得以实现,从而为保障生态环境做出应有贡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进行完善。
无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高低,为解决收费的正当性、合理性,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问题。为此,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像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司法鉴定一样,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予以列明,同时,向社会公示。在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即使总体收费较高,但也可以使得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费用项目能有清晰的认识,不会产生过多的质疑。当然,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予以限定以后,还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日常收费的监督,防止其乱收费、随意收费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经出现上述乱象的,需要及时查处,要求整改。
即使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明确的情况下,也可能收费较高,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取有效的证据,尤其是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因而,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制度。这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同样予以了明确,但是目前为止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完善。
(1)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所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相关法律援助部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环境侵权案件中无力支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缓交、减交、免交司法鉴定服务费用的法律保障制度。这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部门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相应的法律援助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措施,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确保其与社会、经济等发展的相适应。
(2)社会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对象。为进一步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明文规定的经济困难的对象方可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新民诉法的发布和公益诉讼的逐渐完善,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增多,而这些公益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公益性质,其经济来源可能受限,甚至也会因为司法鉴定费用过高而无力承担,比如上述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的公益诉讼案。因此,在公益诉讼中,对于公益组织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其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当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范畴。
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笔者了解,由于各式原因,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情形下,对于高额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也会变得困难。对此,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就成为值得探索的内容。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当是自然人或者公益组织,而出现检察机关因鉴定费高昂而无法负担的情况,则可以采取环境公益金的方式。这将在下文中予以阐释。
(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主体及时间。对于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笔者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由公益组织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前告知办案机关,或者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情形的,也可决定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后,应当在鉴定受理前,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内容。对于法律援助,相关文献以及探讨较多,不再过多论述,而本部分仅对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要予以特别说明的几个内容予以明确。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审查。法律援助部门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拿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②法律援助的决定及异议。相关部门决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应当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同委托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应当注明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对于相关部门不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复议。法律援助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司法鉴定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内容还包括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实施、终止、费用的返还、补贴、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参照《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在此不再赘述。
(5)多渠道充实资金来源。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形成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探索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健全的资金保障体系是高效的工作机制正常运转的核心要素。可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资金的来源。①国家拨款。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援助资金应当有国家财政支持。但是,随着国家对环境生态问题的重视,环境侵权案件势必会逐渐增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势必会是一项较大支出。为确保更多经济困难的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法律援助获取更多的诉讼资源,保障自身权利,笔者认为,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费用来源,除了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传统获取资金渠道予以保障以外,在我国充分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还可以探索其他方式。②探索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保险范围应当予以严格限定。对于保险金的用途,可以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以及用于环境修复等。此将在下文中予以阐释。
侵权行为人需要对由其环境污染行为而招致的后果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鉴于其赔偿数额往往较大,侵权行为人自有财产可能并不能满足实际赔偿等方面需求,且如上文所述,甚至恐怕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都无法承担。为了缓解该种局面,保障环境相关诉讼有一定的资金支持,部分国家正在逐步探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美国在环境相关诉讼中的财政保障以强制责任险为主要来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超级基金制度,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有毒物质和废弃物质。超级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以及对责任方的罚款和追索的清理费,其用处之一便是用于对危险物质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估及开展相应调查研究的费用。即由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的,该项费用就由此基金支付。德国也形成了以环境强制责任险为核心的保障体系。2007年,为进一步适应欧盟推出的有关环境方面的新的政策,德国也是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险分离,同时更加注重对环境污染治理事故的风险承保,承保也从第三人扩至企业及其员工层面。
同时,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也在进行初步的探索,相关政策相继发布。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投保以自愿为主;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重金属和其他高环境风险领域以及依地方规定需要投保的应当投保;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7年6月7日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在具体操作实践中,部分地区也在开始试点。以上海为例,2007年开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08年7月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试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将重化工园区企业、黄浦江水域的注册船舶与危险品码头、重点风险源企业与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放射源使用单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单位;2012年,发布《关于本市全面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除上海之外,宁波、无锡等地区也进行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有益经验。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建立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操作并不能令人满意,效果不佳,且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明确环境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即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企业必须缴纳环境损害强制保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哪些领域需要缴纳强制保险,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将石油行业、化学行业、重金属行业先行纳入其中,待强制保险制度成熟以后,再考虑是否将其他行业一并纳入。其次,对于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从事其他业务范围的企业,如果根据需要,其自身愿意参加环境损害责任险的,承保公司也可以为其投保。再次,鉴于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突发性事故较多,加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我们可以在承保范围上采取分步走的形式。即先行对突发性事故进行承保,在运行数年之后,对突发性事故和渐进性事故同时进行承保。最后,鉴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在实践中可能较高,一旦无法缴纳,将影响环境侵权诉讼的正常进行。笔者建议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范畴。但是,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确实无法承受这一费用为前提。综上所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的高低往往直接决定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否正常启动,从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也会产生一定影响。虽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目前确实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但我们要从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制度入手,从明确收费标准开始,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甚至,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探索筹措环境损害公益诉讼金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资金来源到资金使用等多方面予以全面规定。推荐阅读-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
《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2期要目
【鉴定制度】
1.刑事立案前死因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建构
邢文博;杜志淳(1)
2.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研究
朱晋峰(6)
3.论英国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
赵丹(13)
【鉴定科学】
4.新精神活性物质“MAB-CHMINACA”的鉴定研究
盛振海;张玉荣;袁晓亮 等(20)
5.客观视觉质量在视力评估中的法医学应用
唐威仪;俞晓英;周姝 等(26)
6.NBCE-chirp40HzASSR反应阈与纯音听阈的比较研究及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分析
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 等(32)
7.广东肇庆汉族人群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突变分析
陈启华;蒋劲鹏;陈莹(37)
8.基于变焦原理的图像清晰化处理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应用
焦培峰;樊继宏;赵卫东 等(40)
9.基于日常会话的司法话语者非语音学识别特征挖据研究
关鑫(44)
【鉴定论坛】
10.人民陪审员制度二元结构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运行
刘知行;刘峥(55)
11.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真相查明辅助机制的构建
——以技术调查官协作为路径
张浩泽(62)
12.2018‘中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建设与步伐
王旭;陈军(68)
13.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法医临床学鉴定
程亦斌;刘宁国(74)
14.宋代书铺
——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
王亚杰(78)
15.“物证”的英译辨析
——兼谈法律术语的翻译标准和策略
张鲁平(83)
16.人脸识别技术在人像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曾锦华;施少培;卞新伟 等(89)
17.从语言学角度探讨录音内容辨听的若干注意事项
孙宏吉;杨俊杰(94)
【诉讼与案例】
18.外伤后发现脑白质损害并脑梗死法医学鉴定1例
檀思蕾;周姝;陈捷敏 等(99)
19.颅脑损伤后再次外伤的法医学鉴定1例
张志威;张锴;冯德庆(102)
20.某交通事故致甲缩醛泄漏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研究
崔恺;王丽;白洁琼 等(104)
21.缩窄性心包炎误诊为肝硬化1例分析
付华;欧俊兴;李维丽 等(109)
《中国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部主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于2019年分别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版)"。本刊集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于一体,以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关注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化以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会计等司法鉴定各领域的前沿科学研究,致力于为司法鉴定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本刊常设鉴定制度、鉴定综述、鉴定科学、鉴定论坛、诉讼与案例等栏目,并关注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研讨。本刊热忱欢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惠赐问题意识突出、见解独到、具有探索创新精神的优秀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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