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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文胜 李敏:论我国国防法治建设七十年的创新发展 | 献礼70周年

【作者】丛文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杂志》2019年第7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国防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始终在国家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走过了光辉历程。初创时期奠定了国防法治建设发展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推动了国防法治建设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国防法治建设的新时代。目前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党领导国防法治建设、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构建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提高军队战斗力、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发挥党内法规在国防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等基本特色。为了全面推进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创新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快完善国防法治体系、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军民融合法治建设、清除腐败和保持人民军队本色,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关键词:国防法治;70年;体系建设;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国防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防法治建设的发展道路,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国家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防法治体系, 取得了丰富的法治建设宝贵经验。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新时代强军目标指引下,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时代。


国防法治建设走过了光辉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防法治建设的历史新时代。70年来,国防法治建设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运用国家政权开展国防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 紧密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防建设与军事斗争需要的国防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国防法治体系,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世界一流国防和军队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进入新时代,国际战略格局的变化和我国安全形势新的发展趋势以及世界军事科技领域的深刻变革,使当代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加快提升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时代全面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并将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战略目标,将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与依法治军一体推进,这标志着我国国防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中国奠定了国防法治建设发展的坚实基础


  国防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系统, 在横向构成上既包括国家武装力量内部的法治建设,也包括与军事相关的其他国防领域的法治建设,其覆盖领域和范畴涉及对国家国防领域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和政府、社会、公民等各类国防行为的法治规范。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建设法治军队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基本目标。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要同步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创新发展军队法治建设是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根本目的在于以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引领和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通过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治军方式,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保证党的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实现。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确立了国家国防和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和建设原则等。这些规定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律制度框架,开始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国家法治轨道,也为在以后的1954年《宪法》中确立国防体制、 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目标等提供了经验、奠定了法治基础。


  1954年9月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同时也确立了国家基本的国防和军事制度,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及其构成、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国家兵役制度和公民服兵役的义务等,为国防立法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国防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在1954年《宪法》确立的国防体制下,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得以卓有成效地开展。一是依据《宪法》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防法律法规,如1955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二是与国家司法体制接轨,组建了军事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8月国防部发布命令,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自1955年9月起在人民解放军组建各级军事检察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分院和军区、兵团、军、师级军事检察院。至此,军事司法体制纳入了国防法治体系。国防立法的快速发展和军事司法机关的组建是我国国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法治建设遭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防法治建设从低谷逐渐走向复苏。1977年军委全体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章立制,几乎对军队各领域各方面都制订出了章程 。1978年,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恢复重建并逐步开展正常的军事司法活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国防法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


  (二)改革开放推动国防法治建设全面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迅速恢复,国防法治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一是1982年《宪法》为国防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宪法基础。《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防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具有最高立法权;确立了国家国防和军事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相应国防职权;明确了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为国防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


  二是确立和贯彻了依法治军方针。中央军委在《关于1989年全军工作指示》中把依法治军作为综合治理军队松散乱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1990年修订的《内务条令》首次将依法治军作为严格科学行政管理的措施写入军事法规。在1991年初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上,中央军委在制定“八五”期间军队建设计划纲要时郑重确定全军要继续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继而在1988年、1989年军委扩大会议都明确了依法治军在军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997年我国第一部《国防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军”。


  三是国防和军事立法成绩显著。这一时期,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军事立法工作进展顺利。1988年5月,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为加强部队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一年间颁布了10件国防法律及法律性决定、法规,其数量之多、影响之大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一年。《国防法》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确认了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为建立中国特色军事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具有国防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意义。到2012年7月底,按当时的统计方法我国已经有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问题的法律决定18件,国防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330件,各类军事规章3000多件,中国特色国防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四是军事司法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司法制度的重建,军事司法制度也得到恢复发展。军队保卫制度、军事审判制度、军事检察制度和军事司法行政制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1978年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恢复重建并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工作。2000年4月,我军首次在陆军集团军的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配军队律师,军队律师正式列入军队编制序列。军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为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此外,这一时期军事法学研究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军事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予以阐释。1987年5月,军事法学被国家教委正式列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1991年12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活动和学术成果丰富多彩。


  (三)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国防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目标任务,指出要“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这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决策改变了以往国防与军队建设脱节的状况,保证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一体推进。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体现为党的意志” “国家要依法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将其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体推进。2015年2月,中央军委专门作出《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目标要求。党的十九大再次将“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作为重要任务。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将国防和军队建设一体推进、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建设与国防建设法治化共同提升,到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深刻地反映出党和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实现了从过去长期形成的军事法制向军事法治、从军队建设向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伟大转变,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跨越,由此开启了国防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当前,党和国家以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为核心,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为一体,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有机结合,共同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开启了划时代的国防法治发展道路。国防法治建设在国防和军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基本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主要领域。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国防法治体系。


我国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特色


  国防法治作为一种国防活动方式,不仅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核心要素和法治基础,也是全面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方式和法治保障。当前,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已经走过70年风雨历程。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形成了中国特色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显著特点,这些经过历史考验和实践检验的基本经验已经成为我们国防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宝贵财富,仍将指引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防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不断创新发展。


  (一)始终坚持党对国防法治建设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和基本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确立了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领导地位。70年来,国防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各项丰硕成果,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核心所在。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新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防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党对国家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在我国,国家的利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防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关系我军性质和宗旨、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我军的立军之本和建军之魂” 。军队是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依法治军首要的是坚持和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军与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确保国防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普遍规则的治理,宪法是国防法治建设的最高法律依据。国防法治建设须严格遵循宪法指导。这是由宪法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防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根本任务在于“全面建立和实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防和军事制度,牢固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和规范一切军事法律关系,要求军事法律关系的合理化、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定化、军事人员行为的合法化、军事活动的规范化。”回顾70年发展历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断巩固,日益加强。国家宪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根本法律保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宪法法律对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的国防和军事制度,并对国防领导体制、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及其构成、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国家的兵役制度和公民的国防义务等做出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宪法的地位更是不断提升,国防法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1999年的《宪法》修正,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任务,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强化宪法法律指导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根本遵循,依法治军被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成为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


  (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


  国防法治体系是涵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主要领域的宏大法治系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


  一是武装力量法治建设。以军队为主体的武装力量法治建设是国防法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涵盖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装备发展、训练管理等诸多领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与保障等各个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修订和颁布了诸多关于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法规。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特色国防法律体系包括23件国防法律(决定),约400多件军事法规和4000多件军事规章。其中,中央军委制定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2013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6月)、《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5月)和《内务条令(试行)》《纪律条令(试行)》《队列条令(试行)》等。此外,还有大量新颁行的军事规章,进一步丰富了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为加强新时代武装力量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军事执法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军事司法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在军事司法工作方面,2016年1月,中央军委政法委成立,统一领导军事司法系统。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同意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广州、北京等军事法院开展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批复》,继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权扩大后,军队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获得重大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军事法治监督体系的发展完善进入了新时代,军队反腐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军队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得到不断提高。


  二是国防动员法治建设。国防动员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者其他国防安全威胁,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将潜在力量转化为国家应对战争和安全威胁的总体实力,其为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2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对依法加强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国防动员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军队和全国各地相关单位积极贯彻法治理念,在武装动员、政治动员、经济动员、交通动员和人民防空等各领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2016年初,军委组建国防动员部,使我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国防动员法治实践中,国家积极推进两大体系的有效衔接、有机融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个服务于国家总体安全战略、可以保障战区战略安全需求、又能适应抢险救灾和维权维稳行动需要的服务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新型中国特色国防动员体系正逐渐形成。


  三是装备科研法治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法治建设就是要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转、依法保障,促进军事科研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当前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积极贯彻军民融合战略,依法统筹军地双方资源与技术优势。2013年11月,中央军委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其后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尤其是在国家军民融合战略的指导下,国家和军队先后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在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法治建设的同时对积极贯彻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实现富国强军的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国防教育法治建设。我国的国防教育法治建设内容十分丰富。2001年4月颁布了《国防教育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防教育积极贯彻依法治国和军民融合战略方针,极大地促进了国防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进程。2014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党的十九大对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五是军民融合法治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化进程是实现富国强军的必然选择,是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军民融合战略的发展,军民融合法治化进程进展迅速。201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首次以中央政治局决议的方式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同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首次对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作出规定。2016年11月,军委战略规划办设立军民融合局。2017年1月22日专门成立了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党的十九大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列为国家战略,再次明确了新时代军民融合发展在国家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制定军民融合发展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中央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作为军民融合法律制度体系龙头法的《军民融合发展法》即将出台。


  六是边、海、空防法治建设。国家边海空防法治建设是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相对薄弱环节。当前,我国边海防现有法律规范大都分散在《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家和军队、 公安及各边疆省(区、市)不同涉边、涉海部门也颁布了较多行业性法律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边海空防法治建设日益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的战略目标。目前,陆地国界法和海洋基本法已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七是国防外交法治建设。国防外交又可称为军事外交或者对外军事关系。国防外交法治建设是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外交在涉外军事立法、对外军事关系和涉外军事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签署加入了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国防外交活动不断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国防外交法治建设在推进和规范对外军事关系和国际军事交往活动中取得了积极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15年7月10日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2017年6月9日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中国军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国际军事交流,履行国际军事义务,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国际救援救助、维护国际海上通道安全、开展安全交流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也促进了国家国防外交领域法治建设的发展。


  (四)强化国防实力,提高军队战斗力


  国防法治建设要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军队战斗力为目标。这是我国国防法治建设七十年的一条基本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就高度重视军队的战斗力建设问题。在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国迅速制定了《队列条令》《战斗条令》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军队战斗力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坚持把战斗力标准贯彻到全军各项建设和工作之中。历史经验证明,以战斗力为标准是我军法治建设的光荣传统,也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五)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国防法治建设70年的基本经验,不断推进军人权益保障法治化建设是我们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防法治70年的发展历程中,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党的十九大特别强调“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百废待兴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就极为关注军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上世纪5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优抚法规,将军人权益保障问题逐步纳入国家法治轨道。80年代国务院重新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法律规范。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专设“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一章,《国家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婚姻法》等对军人权益保护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展,涉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由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构成的军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军人权益,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军人权益的具体措施,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人权益保障不断增强。


  (六)发挥党内法规在国防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是国防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军队和国防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内法规一词起源于抗日战争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在人民军队中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制定了包括《政治工作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军内党法党规,保证了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绝对领导。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多次在不同场合重申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逐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以及部队管理各领域,都要注重构建党内法规体系,使军队的各项建设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部队民主权利的实现,保障军委主席负责制的贯彻落实,切实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传承人民军队优良传统。


全面推进国防法治建设创新发展
  当前,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快速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臻完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国防法治建设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治军、治党、治国一体推进的崭新格局。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国防法治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时代。


  (一)完善国防法治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但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国防法治体系在某些领域的法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为此,必须找准国防法治体系建设的短板,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国防法治体系的完善发展。


  一是健全国防领导体制。健全国防领导体制是完善国防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修改宪法、法律和完善党内法规进一步健全国家国防领导体制,包括强化全国人大对国防法治建设的合宪性审查与监督,明确国务院领导国防建设事业的事项与职权,完善中央军委在国防法治建设中的职权,进一步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等。例如,现行《宪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但长期以来,加强武装力量的“三化”建设仅仅被看作是军队的事,完全由中央军委负责。不可否认,中央军委负有代表国家领导武装力量“三化”建设和增强国防实力的宪法职责,但全国人大、国务院同样需要履行其在国防建设事业,包括国防法治建设中的宪法职责。在完善国家国防领导体制的同时,还应通过健全党内法规,保证党对国防领域的领导和党管武装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全面落实。


  二是创新国防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特别关注国防立法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根据中央决策,2016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军事法治建设、改革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作出了部署。当前,我国国防和军事立法已经进入全面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各项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创新国防立法体制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关键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军委立法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国防法》《立法法》对中央军委等军事机关的相应军事立法权作出了规定,但尚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因此,为了提升国防立法的权威性和合宪性,应对《宪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正或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以强化中央军委立法权的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国防和军队改革后军委机关部门及相应军事单位的立法权限,严格规范立法层级和种类。


  三是完善国防法治监督。完善国防法治监督应当积极探索国防领域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将其作为提升国防立法质量和强化国防法治监督的创新工程。党的十九大从全面强化国家法治建设出发,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党领导下的立法机关合法性审查制度,但我国国防和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却尚未有效开展,还存在亟待纠正的违宪条款,个别军事法规的规定与合宪性要求仍不吻合,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和要求不相适应, 应予及时修订纠正。


  (二)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国防法治建设涵盖国防和军队两大领域,涉及军队法治建设、国防动员法治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法治建设、 国防教育法治建设、军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边海空防法治建设、国防外交法治建设等诸多重要方面。当前,虽然国防和军队法治化进程加快,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立法滞后、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质量和步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科学组织立法力量,重点突破关键领域立法,解决和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急需,如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需要制订、修改的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军民融合发展法以及国防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军人权益和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等。


  (三)推进军民融合法治建设


  军民融合战略是国家战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是建设世界一流现代国防和军队的必然选择。军民融合法治建设在国防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推进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更需要法治规范和指引。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创新发展国防法治体系须深度推进国家军民融合法治建设。


  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突出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军民融合法律规范,但当前的军民融合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军民融合法律制度架构存在明显弊端,习惯于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工作引领,综合性立法不足、立法分布不均、法律制度内容滞后等问题突出,不能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法治需求。为此,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法治实施体系建设,要破除军民融合体制机制运转中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融合方式、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相应法律主体地位及职权,增强军民融合法治实施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提升军民融合法治化水平,为全面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提供可靠法治保障。


  (四)清除腐败,保持人民军队本色


  强国必强军,强军必反腐。重视人民军队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是建设一支强大军队的基本要求,也是治军的铁律。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人民军队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保持人民军队的政治本色,及时清除腐败,保持人民军队本色。这也是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对军队中显露出来的腐败端倪,党和国家探索建立了与军队反腐败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体系,建立了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持了人民军队的政治本色。改革开放后,人民军队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面对腐败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复杂环境,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要构建立体封闭、运行有效、问责严厉的权力制约体系”。近年来,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反腐斗争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反腐法治建设进展迅速,反腐败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军队监察、审计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国家反腐败立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相得益彰,军队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果。面对军队腐败的严重现实和教训,必须通过强化法治建设,以规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依法防控腐败易发岗位和多发领域,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五)保证实现党的强军目标


  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建军治军的总方略。习近平同志指出,“全军要准确把握这一强军目标,用以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努力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强军目标在国防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发挥目标指引作用,是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创新发展的根本指向。


  “坚决听党指挥是强军之魂”。国防法治建设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依法全面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负责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保证,也是党建军治军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同时,国防法治建设要紧紧围绕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努力在军队组织和管理形态的现代化、现代军事力量构成的优化以及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各个方面提供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全面实现党的强军目标。战斗力标准要贯彻到从国防立法到国防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以法治的方式促进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不断提升我军打赢现代信息化战争的能力。“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成效的检验标准是提高战斗力。”当前,我国国防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对决定战斗力提升的立法重视不够、在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度设计层面缺少务实精神、在法治实施各环节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战斗力的生成。为此,我们应当尽快以战斗力为唯一标准,加快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将部队的训练、管理、作战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方式破解影响战斗力生成的难题,全面规范和保障战斗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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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9年第7期要目

【民法典物权编专题】


1.关于债权质的思考

崔建远(1)

2.民法典物权编规范配置的新思考

王轶(12)

3.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龙俊(21)

【军法纵横】


4.论我国国防法治建设七十年的创新发展

丛文胜;李敏(31)

5.中央军委立法权的加强与完善

张建田(42)

6.应急管理与国民经济动员的军民融合式发展

——以立法为视角

李卫海;刘瑞强(54)

【各科专论】


7.虚假诉讼罪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定罪条件到注意规定

苏永生(65)

8.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制度研究

阴建峰;姜远亮(73)

9.医疗行为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解释与平衡

刘鹏飞(81)

10.董事会治理优化路径研究:专门委员会制度的重构

韩文(91)

【司法实践与改革】


11.法院机制的中国化过程及其影响

杨翔(99)

12.中国刑事侦查四十年

井晓龙(109)

【青年法苑】


13.授权视角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特殊治理的法律改进

胡俊(119)

1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研究

——以主播法律身份与直播行为之合理性为对象

蒋一可(129)



《法学杂志》由北京市法学会主办,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1994年,《法学杂志》被评为首届”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连续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载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09年,杂志成功实现由双月刊改版为月刊,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读者面前,受到广泛好评。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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