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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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行政法的对话】
1.民法典编纂中的行政法因素
李永军(3)
2.行政行为的物权法意义:一种规范分析
常鹏翱(20)
3.行政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章剑生(34)
【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式的定性、选择与转换——以海关“收缴”为例的分析
杨解君(45)
5.论《食品安全法》“累加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冀玮(60)
6.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以《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为契机
苏艺(73)
7.非治安性拘留的理性扩张与法律规制——兼论人身自由罚的法治转轨
马迅(85)
【学术专论】
8.论学区划分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程雁雷;隋世锋(95)
9.论公法制裁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复责任
龚学德(106)
【青年论坛】
10.论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与制度实现
王留一(119)
11.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
张晓莹(130)
【民法与行政法的对话】
1.民法典编纂中的行政法因素
作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尽管民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私法与公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不同,但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却难以避免,而且在当代各国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承认,行政法是民法的法源,而且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中,对于内部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审批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审批主体的“身份”以甄别其为“物主审批”还是“行政审批”,因为从国家到各级政府,都可能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人或者被授权人,为民法上的“特别法人”,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另外,要区分其审批是对于“基础合同”的审批还是“履行行为”的审批,本文认为应该是后者。另外,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仅仅产生民法上的后果,如指定或者担任监护人、婚姻登记、物权登记等,但其行为究竟是民法上的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要从行为的目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及承担责任的性质来区分。例如,关于监护的问题上,一般属于民事行为;而登记行为则属于公法上的行为。当然,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或者权利冲突时,应独立救济,但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相互协调——不能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权利建立在违反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反之亦然。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法;行政审批;登记;法源
2.行政行为的物权法意义:一种规范分析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及物权的行政行为为数不少,形态众多,从物权法角度对它们予以通盘梳理,对它们的功能加以分类,能更全面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有明确物权内容的功能,能具体化物权的支配利益,能补足物权的处分权能,能形成物上之债;还有限制物权特性的功能,能限制物权的处分权能,能限制物权的支配利益,能限制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还有影响物权变动的功能,能在原因事实和公示机制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行为;功能;物权内容;物权特性;物权变动
3.行政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有“行政行为说”、“行政确认说”、“行政准法律行为说”、“公私法复合说”和“私法行为说”。基于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原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宜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物权法》赋予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旨在促进不动产交易,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支撑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可分为规范基础和行为基础。以私法方式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登记簿)公信力,是行政法向民法渗透的一种法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管制兼及交易安全登记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立法政策赋予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形成了公、私混合法的现象。对于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其纠错机制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之下保持一个限度。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是解决不动产登记争议的一个较为的经济程序,确认违法判决是最为妥当的纠错裁判方式。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公信力;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方式的定性、选择与转换
——以海关“收缴”为例的分析
作者:杨解君(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方式名目繁多。在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方式不应简单地以名称来确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判断其是否为行政处罚以及何种处罚方式。在识别行政处罚方式之后,应基于法益的权衡在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之间、或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方式之间作出最恰当的选择。如果某种行政处罚方式选择不当、或者为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则应允许转换为其他行政处罚方式甚至其他行政行为方式。
关键词:行政处罚;识别;裁量;转换;收缴;没收
5.论《食品安全法》“累加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作者:冀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四处)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关键词:累加处罚;“三振出局”;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适用
6.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构建
——以《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为契机
作者:苏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数倍于刑事案件,具有繁简分流的迫切需求。在借鉴刑事司法领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前期试点,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认可了这一工作机制。作为一般程序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快速办理的适用空间介于一定数量以上的罚款与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之间,初步建立了权利告知制度、处罚裁量机制、处罚前告知制度和程序回转机制以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并采用更加简化的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以加快案件办理速度。这些规定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部分形成了理念上的冲击。以此为参照,通过全面反思其类型划分的适恰性,以程序简化、时限灵活为据重新划分行政处罚程序的类型,并构建体现快速办理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的相关机制。
关键词: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
7.非治安性拘留的理性扩张与法律规制
——兼论人身自由罚的法治转轨
作者:马迅(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公共风险的法律控制中,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拘留处罚的非治安性拘留逐渐兴起。非治安性拘留的处罚对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规制目标也并非维护典型的治安秩序。非治安性拘留可以防范责任主体的虚置和转移,弥补其他行政处罚手段的固有缺陷,二者共同构成其不断扩张的现实动因。公安机关实施非治安性拘留会产生执法主体错位,应当以功能最适原则为指引,将拘留决定权归还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拘留刑罚化方案的诸多潜在弊端表明,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犯罪化并不可取,人身自由罚体系的法治转轨应当采取类型化策略,区分三种不同类型进行针对性调整。
关键词:非治安性拘留;现实动因;执法主体;人身自由罚;类型化
【学术专论】
8.论学区划分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程雁雷;隋世锋(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区划分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影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资源机会平等权,能够对特定适龄儿童少年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前,学区划分存在划分标准不清晰,信息公开程度低、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为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学区划分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从标准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此实现学区划分法治化,进而推动义务教育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学区;学区划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制
9.论公法制裁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复责任
作者:龚学德(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复责任;财产责任折抵;刑法的谦抑性;创新行政执法
【青年论坛】
10.论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与制度实现
作者:王留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是法明确性原则的一项子原则。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行政行为应当明确之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要件之一。在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应当采用要素判断法对行政行为是否明确进行判断。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的要素包括两个:一是授予或者侵害权益的类型;二是授予或者侵害权益的程度。在行政法实践中贯彻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要求,需要推进行政行为内容要素的明确化、制度化,在行政决定书中尽量采用数字化的表达方式并确立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解释义务。
关键词:行政行为;明确性;法律明确性原则;要素判断;解释义务
11.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
作者:张晓莹(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行政执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越来越不足以应对实践的需求。失信惩戒措施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行政处罚具有实施主体特定、目的特定、对象特定、惩罚性等特征,对失信惩戒措施中具有典型行政处罚特征的公布黑名单和从业限制措施,应当考虑将其作为行政处罚行为加以规制。在将处罚性失信惩戒措施纳入《行政处罚法》进行规制的同时,需要处理好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设定规则、实施程序规则等法律问题,并对其与《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部分加以调适。
关键词:失信惩戒;行政处罚;黑名单;从业限制;处罚性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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