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分析 | 法宝关注
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现场搜救确认,桥下共有车3辆小车被压,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1辆车上共有2人,已死亡,1辆车上只有1人,已死亡。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专家组已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车辆驾驶员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违法驶上跨桥,造成桥梁垮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该事件中肇事车车主指使、强令,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严重超载,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车主即使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2. 执法者监管不力负有责任
根据无锡市事故救援指挥部发布的此次事故通报,此次事故主要是“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基本原理是超重车辆沿着单侧行驶,导致桥面弯矩过大,失去重心,引起侧翻。
实际上,治理“超载”工作由来已久,我国亦出台了一些列的法规政策: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其中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各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开始治理超限工作。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原交通部于2000年颁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通行管理和申请与审批工作进行说明。
此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于2004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成立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用1年时间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该方案的施行,使得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主要负责人当时解读,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其频繁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正常使用年限,致使提前大中修。
同年,新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施行,此次修订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又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等。
可见,我国为治理“超载”问题已经在“法规政策”层面作了长时间的努力,但为何“超载”问题还是那么严重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相关政策法规再执行环节出现了问题,比如:相关执法人员“以罚代禁”,在对“超载”车辆罚款后又让“超载”车辆放行通过,这种“处罚”方式丝毫不能减少“超载”车辆对于“桥梁”的损害。
因此,相关部门,尤其是相关部门的一线执法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有关治理“超载”法规政策的内在精神,心系人民群众安全,彻底改变对“超载”车辆的处置方式,避免“以罚代禁”事件的发生。
3. 有关部门的桥梁养护工作不到位
经过30多年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桥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当前步入维修期的桥梁数量日益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公路桥梁中危桥数量高达7.96万座,约占公路桥梁总数的10.5%,直接影响人民的正常安全出行。
近年来,由于前期建设“重设计轻养护”,后期管养理念落后、技术储备不足,以及运营过程中,过桥车辆与日俱增,远超设计负荷,重车严重超载等因素,桥梁垮塌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严重恶劣影响。
因此,有关桥梁养护部门应加强已建成桥梁,尤其是年久桥梁的养护,以尽量避免可能的“桥梁垮塌”事件的发生。
1.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垮塌
2012年8月24日5时30分左右,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分离式匝道发生断裂,坍塌大梁长为130米左右,属于整体垮塌。致使4辆大货车坠桥,侧翻的部分大货车驾驶室已完全被砸扁,带血迹的方向盘等物飞出落地。据消防部门消息,事故当日已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据悉,阳明滩大桥是省、市城建重点大项目,始建于2009年12月5日,2011年11月6日建成通车,估算总投资18.82亿元,为哈尔滨市首座悬索桥。由于该桥2009年底开建时适逢黑龙江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因此原计划3年的建设工期,仅用了18个月就建成通车,而大桥引桥的监理单位此前并无悬索桥监理经验。
通车仅仅十个月后,该桥就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坍塌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和愤慨。哈尔滨市政府于2012年9月19日通报了“8·24”塌桥事故的调查结果,认定此事故是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而导致的匝道倾覆,车辆翻落地面,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桥梁质量检验符合要求
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事故发生后7人专家组立即成立对坍塌匝道进行认定;同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事故匝道的钢筋、混凝土等取样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对车辆的装载、改装及行车路线和工程设计、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其间共调查取证105人次,调取相关资料297份。
哈尔滨市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刘星明称,事故调查组委托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桥梁的墩柱几何尺寸、墩柱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墩柱及盖梁的混凝土强度、垫石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直径规格等指标进行了检测,结果认定各项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
此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混凝土芯样强度、钢筋直径及抗拉力学性能进行测试,得出检验结论是:受检的盖梁芯样混凝土强度和盖梁主筋直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屈强比符合要求。
据通报,经查,施工单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建立了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健全,工序管理规范,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齐全。各工序都对质量进行了自查,质量内业资料齐全。
认定:车辆超载造成匝道坍塌
据事故调查组介绍,专家组经核算,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询,于8月26日出具了《哈尔滨市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匝道桥箱梁整体倾覆事故专家组意见》,分析认定匝道坍塌是由于车辆超载造成的。
哈尔滨市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刘星明通报称,根据专家组分析意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和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王志武驾驶超载货车,潘庆、张会波、刘国东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技术数据的严重超载车辆,在121.96米的长梁体范围内同时集中靠右侧行驶,造成匝道钢混连续叠合梁一侧偏载受力严重超载荷,而导致匝道倾覆。
2.北京货车压塌大桥案
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后,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张文军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亦有责任。
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案件一审获刑4年 被判赔1556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张文军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桥梁垮塌。
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张某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提起上诉。
司机上诉:量刑太重 赔偿太高担不起
9月24日二审开庭时,张文军称:“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一审量刑太重,不能让我承担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周密律师表示,桥塌与张某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相关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养护责任,桥存在质量问题,“4年的量刑和赔偿金额都太高。”周律师建议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
律师称,涉案桥梁是一座双向通行的桥梁。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载经过,而是数辆不超重的车同时正常通行,只要总重超重,也会垮塌。那时,是非过错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况。
“因为此桥经常通行载货汽车,桥梁的产权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师称,桥梁建设时限重仅为20吨,时至今日,情况大大改变,该桥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类似被告人的空车车重就已达30吨。
“大桥还是当初的设计,且历经风雨,仍然设于此处,明显不合理。严格地说,放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使用,其已属于危桥!”律师称。
公路分局:桥塌就是严重超载造成的
今天开庭,怀柔公路分局称,被损毁的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桥损毁的原因就是张文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请求驳回上诉。
据了解,塌桥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机器检查路面情况,即使是1毫米的裂缝都能被检测到。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
上诉审理桥梁重估价值减1000余万 公路分局有异议
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被毁大桥价值为273.8万余元。
针对此鉴定,怀柔公路分局称,鉴定对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条便道的费用没有体现;也没考虑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鉴定结论不合理。
市检二分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大桥价值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民事赔偿有误,建议按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等依法改判。
“这个价值我们认为较合理。”张文军的律师表示,273.8万元是1983年建该桥时的费用,而一审认定的1500多万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桥的价值,一审认定有误,二中院进行的纠正非常准确。
终审判决认可重估桥梁价值 作出改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文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所依据重建桥梁的方案与垮塌桥梁的结构不同,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此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审所评估价值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正确,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张文军的妻子称,虽然判决刑期减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满意,我们没有责任。张文军全部都是听老板曹某的,曹某曾说出问题他担着,但是现在却将我老公关押,所以我们还将申诉。”
3.货车超载压垮上海中环大桥
2016年5月2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上海市中环线(内圈)真华路至万荣路匝道之间发生一起单车事故,一辆装载预制管桩的卡车侧翻后造成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中环道路部分通行中断。
据悉,该起事故的肇事车辆系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装载十余米长预制水泥管桩的卡车。超载货物的卡车违反禁令驶入高架道路,行至中环线(内圈)真华路至万荣路匝道之间时,发生单车事故侧翻事故,车辆上装载的电线杆翻落桥面,从而压裂该段高架,致使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毁,桥面最大高差处约40厘米。
上海市路政局相关人士透露,肇事车辆核定载重为30吨左右,而本次载重达百吨以上,而中环为城市快速路,只允许小客车、客车等中小型车辆通行。
此外,事发当时还有一辆红色奇瑞经过事发高架,撞击在翘起的高架桥面上,该车损毁严重。但所幸的是,该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铁岭捷顺运输公司、孟宪宇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CLI.C.84319826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凌晨3时许,孟宪宇驾驶解放牌(辽M×××××)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为躲避高速公路检查,途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五四通乡公路一无名桥,致使无名桥桥面坍塌,同行驾驶货车的李某、潘某帮助孟宪宇堵漏车上散落的红小麦并告知孟宪宇桥梁桥面坍塌后,孟宪宇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向有关部门报告驾车离开。致使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56岁)、房某1(男,殁年56岁)途经该桥时,未发现桥面坍塌,车辆坠入桥下河水中致二人窒息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孟宪宇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通过桥梁,导致桥梁坍塌后未采取避免其他损害后果发生的措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高台县交通运输局与王金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6488657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中旬,位于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定宁渠桥面中心出现塌陷。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王金义驾驶自己所有的甘B×××××号“十通牌”中型自卸货车从南华万里沙场往黑河湿地公园拉运砂夹石,驾车途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定宁渠公路桥时,桥面发生坍塌,致使所驾驶的车辆后桥陷入水渠,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后王金义曾向高台县信访局反映,要求水务局和交通局承担责任,但未能协商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高台县水务局和高台县交通局在桥面中心出现塌陷后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确保安全通行的相应措施,致使王金义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高台县水务局和高台县交通局应对王金义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高台县住建局虽在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现场办公时提请对东城河路进行改造建设,但不能认定其对该路段具有养护职责,故高台县住建局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王金义违反了交通法规车辆严重超载,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安全通行,对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水务局和交通局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王金义所花车辆修理费28150元,停运损失6741元,共计34891元,由其自负50%,即17445.5元,由高台县水务局赔偿25%,即8722.75元,由高台县交通局赔偿25%,即8722.75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台县住建局作为市政道路管护部门应对该起事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由高台县交通运输局、高台县水务局、高台县住建局对王金义的车辆修理费28150元,停运损失6741元,共计34891元损失,由王金义自负50%,计17445.5元;其余损失17445.5元,由高台县水务局赔偿16.6%,计5815.2元,由高台县交通运输局赔偿16.6%,计5815.2元,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16.6%,计5815.2元。
6.阳谷县寿张镇人民政府诉赵昌胜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363412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2日15时许,赵昌胜的雇佣司机王天宝驾驶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北往南行驶至寿张镇周庄村南的生产桥时,因严重超载而将桥压断。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该事故由王天保负全责。
一审法院认为:严重超载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将寿张镇周庄村南的生产桥压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天宝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而王天宝受雇于赵昌胜,车辆又为其所有,故赵昌胜应对该车辆压断桥梁给原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赵昌胜所有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在范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保险,且发生在保险期内,范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中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2000元及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300000元(不计免赔),共计302000元的金额范围内向原告予以赔偿。
7.兰文与突泉县突泉镇大营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599324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0日,兰文所有的重型箱式货车载运39.2吨玉米行驶路过大营子村东桥(胜利渠桥)时,因兰文的货车严重超载造成桥梁坍塌,车辆受损无法开走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营子村委会与兰文到溪柳派出所协商解决此事,大营子村委会与兰文商议由兰文将坍塌桥梁修好,大营子村委会不再追究此事。因兰文拒绝修桥,因此与大营子村委会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兰文所有的货车严重超载造成大营子村委会所有的胜利渠桥损坏,兰文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兰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突泉县突泉镇大营子村民委员会桥梁损坏赔偿金59567.99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等与裴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7758080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0日4时许,裴某雇佣司机黄某某驾驶辽GBXXXX号重型货车牵引辽G7XXX挂号半挂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境内,沿盐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盐兴公路147KM+900M处,由于超载(核载26.6吨实载115吨)致使盐兴公路147KM+900M处由于超载致使桥被压塌,造成桥面损坏15.8米×5.6米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天安财险锦州支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员到事故现场处理。2013年2月28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关于辽GBXXXX号牵引车的损失由辽GBXXXX号牵引车所投保的天安财险锦州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辽G7XXX号挂车的施救费,由辽G7XXX号挂车投保的人民财险义县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主张的桥梁损坏赔偿费由天安财险锦州支公司、人民财险义县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平均承担,后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承保的限额在总限额中所占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3219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374358.3元,以上合计40855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3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裴某保险金74871.7元,以上合计106871.7元。
二审改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裴某保险金3219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支付裴某保险金30000元。
OUR VISION
爱法律,有未来
为法律人打造美好的工作体验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 |
北大法宝学堂 | 法宝智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