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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是避免冤枉同楼居民的一个契机 | 法宝关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家-腾讯新闻 Author 刘远举

11月29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加大了高空抛物的刑事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一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入刑”是通过提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我觉得,不妨以此为契机,完善违法必究,提高侦察力度,从而,避免在高空抛物赔偿中,冤枉同楼的好人。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越来越扩张,由于土地制度等诸多原因,中国的高楼特别多,随之而来的就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惨剧时常发生。很多人放任这个危险,故意高空抛物,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可以逃过责罚。


 事实也是如此,某种程度上,正因为大量的高空抛物找不到真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一旦找不到人,就是整个楼,有可能扔垃圾砸伤人的楼层一起分担责任。2014年,汉阳某小区,发生市民被高空抛下的水泥块砸中右半脑的悲剧。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法院判一栋楼的89户居民共同赔偿36万多元。
 
高空抛物入刑,没砸中,找到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砸中了,没找到人,整栋楼的人赔。这两种局面并存,似乎不符合朴素的直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在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虽然一定会有无辜者受到牵连,的确有损害公平,但总比让受害者自行承担更加公平。所以,这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得到补偿,在达不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退而求此次,用小的不公平,避免更大的不公平,这是合理的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讲究的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超越合理怀疑”,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民事上,大多讲的是概率高低,概率足够,就可以认为是公平合理。但这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原则性依据,并不是放弃刑侦的理由。
 
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逃过了刑事责任,但却没逃过巨额民事赔偿。但是,如果美国警方,仅仅派两个警察到现场,就宣布找不到证据,然后转为民事案件,显然,这不能让公众满意。而且,与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转化,责任都指向同一人不同,这种转化,由真凶转而指向了包含真凶在内的其他无辜的人。基本上,除非住别墅,每个住小区高层的人,都会遇到这种安坐家中,无端背锅的事。

辛普森杀妻案中被指控谋杀罪的辛普森
 
高空抛物,并不直接导致居民冤枉公摊赔偿,这中间有一个逻辑环节,那就是:警方未能找到高空抛物者。这才是造成了居民共同赔偿的直接原因。只要不装外宾,就会知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往往正是因为有这个法律兜底,受害者因为有兜底赔偿,不去要求查。警方很可能也因为有兜底,不努力去查,最后,坏人侥幸、好人冤枉。如果仅仅只是派两个警察,小区转一圈,看看监控,就宣布找不到人,让受害者自己起诉,反正有整栋楼的人赔钱。显然,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所以,这种朴素的觉得不合理的直觉也有其道理。
 
共摊赔偿,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仍然会冤枉很多人。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未侵权,就可免除共同责任。法院在判决前,也应该尽可能证明“不可能侵权情况”,尽量排出无辜人。
 
最近《民法典》草案三审稿,也拟对诸如此类的社会热点问题作出规定,像这种“高空抛物”全楼买单的责任划分方式有望调整。在追究全楼的责任之前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有关机关应依法调查,尽可能查清责任人,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要求全楼买单
 
那么,如何理解这个“尽可能”?
 
小区都有摄像头,小区进出,都有监控,警方可排查那一栋的住户,哪些人当时在家,进入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几户人家进行现场勘验。摄像头、小区人员在家情况的排查。高空抛物的东西,上面多多少少都有线索,在现代刑侦技术、网络技术的火眼金睛之下,其实很难遁形。如果是带有生产日期的瓶子,可以查近期购物记录,最近有一起高空抛物的那件,正是酸奶瓶,如果是按日送的酸奶瓶,或者带有生产日期的,都可以根据购物记录排查。此外,物品上的指纹提取、DNA,可以提取对比。


比如上一次南京高空抛物,孩子被砸中的地方离垃圾收集点仅仅不到20米的距离,如果是被垃圾所砸。那么,垃圾是一个线索的富矿。有收据、票据、外卖单、外卖食物、甚至含有人体细胞的吸管、一次性餐具。有了垃圾提供的线索,再结合其他线索就可确定真凶,比如,当天该小区的外卖记录,可以提取相关人士的DNA对比。
 
但这样做,也有不少障碍。障碍首先源于法律。
 
“高空抛物”虽然也有规定入刑的情况,但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该法属于民事法律,民事纠纷中国家权力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参与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靠权利人自己,比如受害者,被冤枉的同楼住户。但权利人是没有权力去采集楼内居民的DNA、指纹等生物信息的。所以,如果坠物事件并非刑事案件,几乎不可能采用此手段。
 
现在“高空抛物入刑”,虽然只是增加了一种情况,但这也是一个契机,意味着在追究责任上,警方更不能缺位,应拿出调查大案、要案的力度来查此类造成实际伤害的案件。


不过,法律障碍之外,还存在现实的障碍,那就是成本。
 
一栋20层楼的房子,5楼以上的都算有嫌疑,每层楼两户人家,每家3个人,就需要排查90个人当时在那里,如果再加上DNA、指纹、近期购买记录,所需的工作量、成本肯定不小,但是,正如杀人案件的侦破不能讲成本一样,高空抛物,如果是刑事案件,自然不能从成本角度去考虑是否值得破案
 
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牵涉到众人的公平,找到真凶,既是伸张正义,也具有良好得社会效应。给那些被冤枉的居民以公平,惩罚了高空抛物的人。从社会影响来说,只有找到真的肇事者,才能警醒更多的人。法律之所以形成威慑,不在于法律的严苛,而在于法律的违法必究。
 
所以,在居民共摊与警方找人两个环节之间,应该有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即:在大家一起分担之前,警方还是应该完成一定的刑侦程序。这个过程,在不影响侦察的情况下,应该对承担着赔偿责任的整栋楼的居民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居民也可以提出质疑,警方在未经过某些程序之前,不能转为民事上的注定冤枉人的公摊赔偿。
 
逻辑到此,还没有完。
 
刑侦的成本,出自一地财政,本质上,是一地之公民,共同承担寻找凶手的费用。从道义上看,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是基本的社会契约。但生活总是现实的,法律与政治也是,如果这个费用极大,甚至远远超过了赔偿的费用,或者,警方不愿意去做这事,稀里糊涂在这个环节省下了钱。那么,这个钱是不是应该用来赔偿受害者呢。这是合乎逻辑的,这也意味着,免除了同一栋楼居民的责任,而改由地方财政,也即全市人民来负责。相对来说,这更加公平

作者: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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