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瑞:出口管制立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 | 法宝推荐
维护世界贸易规则与捍卫世界和平秩序两相竞合,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出口管制。其法理依据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则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与世界和平的原则。中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提出,其主要是对照国际经验或者反制美国长臂管辖,特别是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要体现中国新时代的大国责任、大国担当、大国义务。具体而言,该法在立法优化方面,有必要考虑以下的立法优化问题。
第一,中国出口管制立法,是“国安”法治进步。在上位法方面,该法要先依据《国家安全法》、之后才有包括但不限于防扩散的国际和平的义务。例如,外交部的军控司提出并谈判“外空非军事化规则”很多年,而国际共识却久难达成,这种情况下,这些相关的义务就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办法推进法治进步。所以,该草案第一条有必要强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履行世界和平义务,加强出口管制,制定本法”。
第二,全面管制产品技术服务,不限于“货物”。“货物”,是经市场准入后可以上市的“产品”,建议“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中的“货物”改为物理定义上更为宽泛的“产品”。
第三,精准管制“主体”、界定出口的“边界”。 作为贸易第一大国,中国产品在世界产业链上总体处于中低产业链、突出性价比的爬坡过坎、换挡升级的阶段,因此不宜模糊、过宽地管制出口,而是要精准管控。应精准界定为“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任何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制物项向中国大陆以外特定的组织机构个人进行转移的行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这是对事不对人的精准界定。所为“转移”,不是关税表上的“出口”,而是任何妨害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的“转移”。
第四,出口管制的部门,不应缺少国家检察机关。建议该草案第五条改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检察机关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 (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检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第二款)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法》,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违法后果需与损害相适应,设定免罪和解机制。该法并非普通的国内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而是基于WTO例外、用于维护世界和平的国内立法。该法违法后果,也不是普通的民事利益损害、经济秩序危害、行政权威妨害,而是危及国家安全、危及世界和平同时涉及本国或世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如何设定从经济财产上能够承担此类责任?建议在“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应贯彻“违法后果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并设定可协商的“免罪和解机制”。
综上,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两个大局、维护世界和平,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在条文起草中,这些立法目的需要反复推敲、落实、表述为中国特色的国内立法语言。
作者:赵宏瑞,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知识产权与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民盟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主任,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会长,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李翔:实务解析《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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