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之道,得以视野开阔为必须;何以开阔,比较法研究乃为基础。现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水平,虽较以往有长足发展之势,但距其应有境界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比较法研究不仅能助益于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更是发现我国问题之关键契机与提供改革方案之合理思路。如今,在法治体系现代化的战略布局下,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而言,比较法研究不应止步于过去的粗犷式借鉴,而应当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不仅需要以法系意识为前提拓宽视野,更需要以本土问题为基础实现转型。只有在本国问题和域外经验的“双重引擎”下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弯道超车”。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致力于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媒介,立足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关注司法实务前沿问题,深入把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心前身为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成立于1998年,并于1999年由陈刚教授任主编出版《比较民事诉讼法》集刊,持续至2014年;后于2005年由田平安教授任主编出版《比较民事诉讼论丛》集刊,延续至2009年。
田平安教授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为了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加快形成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智识支持,经主管单位批准,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决定复刊《比较民事诉讼法》与《比较民事诉讼论丛》,并更名为《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将一年出版一至两辑,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任主编,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荣誉顾问与部分特聘研究员任编委会委员,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段文波教授任执行主编。过去,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的种子经前人的栽培而植根破土;未来,我们期待这棵理论研究的幼苗能够在广袤知识的灌溉下生长繁盛。本刊将以实际行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事业尽绵薄之力,希望学界同仁不吝赐稿,打造广阔平台,贡献宝贵建议,聚万众智慧,成经典刊物!主编:唐力
编委会委员:张卫平、潘剑锋、傅郁林、陈刚、熊跃敏、王福华、纪格非、林剑锋、许可、霍海红
执行主编:段文波
编辑部主任:谷佳杰
编辑部副主任:李凌
编辑部责任编辑:刘小砚、马家曦、王雪羽、陈俊达
本刊以“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为主题,倡导学术民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面向全国征稿。举凡对域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介绍、域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评析,包括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司法制度范畴,无论原创论文抑或论文翻译,无论研究心得抑或案例评析,无论法条介绍抑或文献综述,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规范,皆在本刊用稿之列。
本刊拟于2020年出版第1辑和第2辑,广泛征集优秀稿件,欢迎实务界与理论界专家及高校研究生投稿。请作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文稿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BJMSSSFLC@163.com(编辑部主任:谷佳杰;电话:13637983713)。收稿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将在作者投稿后一个月内通知是否采稿。优秀稿件一经刊用,即从优支付稿酬。
兹就撰稿及注释体例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投稿须知:
1.每篇文章的正文字数在8000字以上,一般不超过3万字。2.来稿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未在任何其他公开出版物发表过,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的翻译稿需同时提交附原文,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译书面授权许可,文责自负。
3.本书所有文章采论文格式,因此文章必须附有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全面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明确反映作者的主要观点,不能仅仅笼统地介绍论文的思路和结构,避免使用“本文主张”“笔者认为”等评价方式。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3至5个。
4.作者名字后加*脚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学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5.作者须同意《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2.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例如:
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8~161页。
②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3.引用他人论文,应依次标明作者、论文题目、报刊名称、刊期(或日期),但不必注明页码。例如:
①周一良:《关于崔浩国史之狱》,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
②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载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引用译作,应依次标明国籍、原作者、著作名称、译者、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例如:[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5.转引他人著作的注释方式,例如:Bemhard Fischer, Stock 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转引自张军:《中国过渡经济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6.引用报纸的文章,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第几版等。例如:贺林平:《赔钱就可“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6日第10版。
7.引用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主编、书名、期号、出版社、出版时间,但不必注明页码。例如:韩波:《仲裁当事人制度:缺失与构建》,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引用网络文章的注释方式,例如: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http://www.civillaw.com.cn,访问日期:2008年11月8日。
9.引用外文著作或杂志中的文章,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只需将杂志名或书名改为斜体。例如:
①J. R. Stevenson & B. H. Oxman, The Prepar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onfer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Vol.68, No.6.
②Wilkinson, Cheung & Booth, 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 3rd edition, LexisNexis, 2009, p.626.
10.引用外文的论文集,应注明主编姓名。主编为一人时用(ed.)表示,主编多人时用(eds.)表示。例如:
Deirdre Dwyer(ed.),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Ten Years 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49.
《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编辑部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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