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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金:新冠肺炎下的自然与法 | 聚焦疫情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文化政治经济学 Author 唐文金

新冠肺炎下的自然与法

——以《国际卫生条例》为例

【内容提要】: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在自然和法构建的环境中生存。生存面临多种灾难,瘟疫则是一种残酷的危及根本生存问题的灾难。灭绝携带病毒的物种不应成为防控瘟疫的方法,人类应以包含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自然”为镜制定“法律”,尊重自然和爱护动物,科学防控,以携世人之手求健康之业。全球化进程亟需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守护人类避免疾病在世界流行而引发全球瘟疫,作为“管理控制国际疾病传播”全球制度的《国际卫生条例》有必要与时俱进修正,并博采包括但不限于中西医的人类文明精华,人类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目标方可期。有所期待,世界卫生组织应携手各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在法治轨道上一致行动,才能建立捍卫生命和维护健康的机制。

【关键词】:自然;法;国际卫生条例;中医;多样性

  SARS-CoV或新型冠状肺炎引起的瘟疫皆给人类发展造成巨大威胁。面对疾病的侵扰,我们寄希望于科学技术。令人遗憾,自2003年SARS爆发至今已17年有余,然而人类有关冠状病毒的研究成果却不尽如人意。在瘟疫防控中,灭绝携带病毒的物种取代治愈疾病的方式日益普遍的被应用,此种做法既造成人类的科研停滞不前,亦带来自然界生物链的失衡并衍生生态危机,从而进一步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

  “保护我们的共同环境”,守护作为自然原生态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避免生态危机和防控瘟疫,“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全球协作防控瘟疫,保护人权,需要团结世界各国参与和协作的良法,人类方能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生态危机和防控瘟疫。

  一、理念:瘟疫防控应兼顾自然与法

  古希腊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人定的。中国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中西先哲的谆谆教诲里,隐含了古人对自然的深深敬畏!自然孕育人类,自然环境为人类维持生存、发展提供资源基础和条件,自然与人权紧密关联。人为自然孕育,却无往而不在自然的规律之中。因人类破坏自然而衍生的种种灾难,无不警告人类应以谦卑之心与自然和谐共处,尊重自然规律。由人类制定体现人类生活方式且在自然规律之中的法律,应当始终恪守和铭记自然的规律和训诫,才能够牵制人类主观擅断的恣意妄为。

  浩瀚无垠的自然,人类难以穷尽其蕴含的一切规律,即使已为人类发现的规律,依然会令人遗憾的被一再忽视或忘却。“蛮荒时代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正作为一种记忆成为人类的愿景而非现实”,背离自然的现实给人类的生存引发多种灾难,“使后世至少能记住那些人身受的暴行和不公正待遇”的瘟疫则是一种残酷的危及根本生存问题的灾难。

  作为世界性的联合国或世界卫生组织,应当不时的博采、提炼和规范化人类的文明成果,将人类文明成果精华中揭示的自然规律赋予法律强制力,引导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灾难应对。

  顾及瘟疫乃根本影响人类生存的灾难——“转变的顶点,是全面的危机” ,防控瘟疫危机之时,那些未被写入法律文件但为人类发现的自然规律或习惯法,应当在扞卫生命和维护健康的过程中被兼顾。

  二、渊源:“检疫站”到全球性制度《国际卫生条例》

  “检疫”一词源于意大利语“quarantina”,意义为“四十天”,亦即40天观察期。通说认为,为阻挡致命传染病的传入和蔓延,意大利威尼斯城在15世纪建立全球第一个检疫站,颁布第一部检疫规章《海员管理规定》。

  “各国间对于促进卫生与控制疾病,进展程度参差,实为共同之危祸。而以控制传染病程度不一为害尤甚。”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一方人造就一方的人文环境,不同环境的人获得不同的生存物资和医疗保障。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虽然已经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昭然被承认,但是,我们不得不遗憾和现实的面对生存物资和医疗保障充满差异和不平等的世界。

  在充满差异和不平等的世界里,纵然荆棘满途,人类始终为扞卫生命和维护健康而寻找团结一致行动的方法,特别是在面对瘟疫之时。

  为防御瘟疫的传播蔓延,世界各国相继采取检疫措施,制定检疫法规,并从地区性的协调,逐渐发展到国际间的合作,作为“管理控制国际疾病传播”全球制度的《国际卫生条例》应运而生,《国际卫生条例》为国际协作提供框架和指引。然,自2005年5月23日通过至今已15年有余,与时俱进的修正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才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世界。

  三、立法:《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正

  (一)“定义”的更新

  《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版)“第一条定义”“一、”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愿景存在冲突,应当被修订,例如:

  “消毒”是指“采用卫生措施利用化学或物理因子的直接作用控制或灭杀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或……的传染性病原体的程序”。“消毒”的定义未包含自然的清洁过程。在“环境与发展问题采取均衡的、综合的处理办法”为世界各国承认被记载于《21世纪议程》之后,各国有必要限定“消毒”的方法,避免过度“消毒”或滥用“消毒剂”造成环境和人体次生危害。

  “除虫”是指“采用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传播人类疾病的昆虫媒介的程序。”“除虫”应尽量控制范围,避免“灭绝携带病毒的物种”在瘟疫防控中被广泛应用,才能“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科学依据”是指“根据既定和公认的科学方法提供一定证据的信息”“科学原则”是指“通过科学方法了解的公认基本自然法则和事实。”“科学依据”或“科学原则”,世界卫生组织应贯彻落实《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八)”的内容,广泛采集、整理和总结各国“传统知识”和“原住民知识体系”,“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励其彼此间之合作”,充分利用全人类的智慧结晶,才能“求各民族企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

  以上《国际卫生条例》或《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条文,为我们审视和反思《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下称“《联合考察报告》”)提供准据。

  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联合考察报告》,其成绩不言而喻。然,《联合考察报告》对“中医药几乎没有涉及,这令人遗憾”。

  《联合考察报告》未体现参考中国传统医学经典着作,报告认为“蝙蝠似乎是该病毒的宿主”。报告的该判断使用“似乎”一词表明是“经验或推测”判断而非客观的100%判断,但是该“经验或推测”即使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至今仅17年。然而,《素问·本能病》篇:“厥阴不退位,即大风早举,时雨不降,湿令不化,民病温疫,疵废”,或《素问》“虚邪者,八正之虚邪气也”——气候或环境变化是瘟疫在人类群体中爆发的主要原因——的“经验或推测”至今有上千年历史,《联合考察报告》忽视有上千年历史的“经验或推测”而采信仅有17年之久的“经验或推测”难以令人信服。

  况且,蝙蝠与人类共存的历史已经很悠久。据西汉刘向撰《别录》、宋朝刘翰、马志等编着的《开宝本草》和清康熙三十四年,张璐着的《本经逢原》对夜明砂的记载推断,蝙蝠粪便被用于制作中药夜明砂已经有上千年历史,在此过程中,未见采药人、制药人和用药人感染COVID-19或SARS-CoV。

  同时,武汉2019年12月的气温最高温度18摄氏度,比2018年同期高1摄氏度;最低温度为-1摄氏度,比2018年同期高6摄氏度,这些数据显示武汉2019年冬天偏暖。与地处北半球的武汉暖冬相对的在南半球夏天国家,除输入性病例外,鲜有或没有本土原发性新冠肺炎患者。基于这些证据,我们可以合理的认为新冠肺炎瘟疫与气候有关。瘟疫与“四时不正”气候的关系在《黄帝内经·素问·六微旨大论》、《天元册》和《吕氏春秋·季春纪》等古籍中皆有记载。令人遗憾,中国人与疾病斗争的经验在现代化中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应用,这与古希腊经典《希波克拉底文集》被西方奉为圭臬之待遇形成鲜明对比。

  (二)“监测”方法不局限和“通报”“建议”避免滞后

  《国际卫生条例》“第二编”“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第五条”“监测”“一”要求各缔约国根据附件1,利用现有的国家机构和资源“尽快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事件的能力”。

  结合《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通报”“二”要求的“公共卫生信息”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风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国际卫生条例》第十七条“建议的标准”“(三)”要求考虑“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信息”,可以合理的认为,“监测”方法主要是实验室检测结果为主导的西方医学方法。

  西医的现代技术和设备方便了人类的疾病诊疗,可视化和精确诊疗疾病更让西医惊艳人间。然而,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人类认识整体“可知”,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是“不可知”。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西医无法“穷尽”监测人类一切疾病,各国应当关注西医以外的人类医学成就以提高疾病监测能力。

  监测到的疾病情况,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各缔约国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收到通报并确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卫生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的,总干事应依据程序发布“临时建议”。“正在发生”提示“通报”或“建议”属于事后行为,事后行为无法发挥提前预警以避免事件恶化的作用。

  监测、通报和建议关口前移,实现有效防范,西方可视化和精确化的科技无法时时提供有效和可靠的决策依据,缔约国应充分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八条进行“磋商”或第九条发挥“其他报告”的作用,博采可视化和精确化的科技以外的方法和手段,例如中医,应当成为合理的考虑选项。

  非常不幸和不公,2019年11月20日凌晨,8所中医药大学被世界医学院名录(The World Directory of Medical Schools)除名,此举对中医参与全球疾病防控增加困难,也间接反映了中国传统医学资格尚未“被普遍认识的和全球公认”。

  缺乏“被普遍认识的和全球公认”的中国传统医学人士,在出现“现有的信息不足”或西方科技无法为决策提供依据时,或不敢发声,或其声音被忽略。

  中医内科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王永炎老先生,2019年6月27日对2019年“下半年特别是在冬至前后,也就是连续到明年的春季,要有瘟疫发生”的预测,若不是新冠肺炎爆发,或许将难为世人知晓。

  (三)专家名册成员应广泛、专业和具有代表性

  《国际卫生条例》第九编“《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规定,由总干事“确立由所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名册”,为世界卫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专家咨询小组,便于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及时获得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组成专家咨询小组的专家名册成员任命程序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咨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世界卫生组织咨询团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咨询团条例》本身并未将专家名册成员限定为西医人士,第3.1条明确与既定专家咨询小组所涉领域的活动有关和有益的资格和(或)经验的人即可有资格被任命为专家名册成员。实践中,专家名册成员往往是具有西方医学背景的人士为主。例如,2020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考察组人员名单》中,25名成员未见中医人士。这提示中国政府和中医人士,要主动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咨询团条例》,充分发挥中医人士在瘟疫全球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四、实施《国际卫生条例》,博采以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

  “推广医学,心理学及有关知识之利益于各民族,对于健康之得达完满,实为至要”,“以保护世界上所有人民不受疾病国际传播之害。”

  欲求保护人民免受流行疾病祸害,世界卫生组织应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公共卫生应对”“一”要求“与会员国协商,发布指南以支持缔约国发展公共卫生应对能力”,博采各民族的智慧成果,并开展跨学科研究,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医或西医完善发展公共卫生应对能力的“指南”。

  基于“指南”,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出于公共卫生目的,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十四条“世界卫生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三”进行“提供建议、支持或给予技术或者其他援助”。中国传统医学与疾病斗争的成功经验无疑是低成本的“建议、支持或给予技术或者其他援助”。例如,中国明朝吴又可在《瘟疫论》中记载的“达原饮”药方,在2003年被用于治愈患者的SARS疾病;《素问·刺法论》介绍了通过针灸治疗肺炎疾病的方法。令人遗憾,中医诊疗新冠肺炎取得的成绩在2020年《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中缺乏客观全面介绍,此种忽略或遗弃人类医学文明精华的作法,实为全人类的一大损失。

  五、法的愿景:兼容多元思想,采取一致行动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全球针对新冠肺炎的观点和研究林林总总。其中对于新冠肺炎病毒的宿主追踪一度成为热点和重点——世界上有100多万种动物,动物身上可能存在众多人类未发现但对人类健康有威胁的病毒,但并非每一种动物身上的病毒都造成了流行病——蝙蝠、穿山甲或蛇都成为可能的新冠肺炎病毒的宿主。然而,新冠肺炎病毒如何入侵人体的机理、新冠肺炎是外源传染病还是人体因环境变化发病作为重中之重的问题却至今未明。

  宿主追踪和“正气内存,邪不可干”皆是应对疾病的方法,在“现有的信息不足”或西方科技无法为决策提供依据之时,人类应当兼容多元思想,不分中医西医,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词,以治病救人为先。

  世界卫生组织应携手各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博采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西医的全人类医学成果,不时修订《国际卫生条例》,充实和拓展应对疾病的各项“指南”的范围,团结各方人士,引领世界各国人民向着一切遭受过瘟疫危害的人们共同憧憬的健康时代迈进。

作者:唐文金,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和国际法;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作者授权发布(为阅读方便,已略去原文注释;如需查看请点击“阅读原文”)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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