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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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要目
【卷首语】
1.预防未成年人卷入黑恶势力犯罪之策
张寒玉(1)
【主题研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姚建龙(5)
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订进路与完善方案
王鹏飞;郭文旭(27)
4.从地方到国家:家庭教育立法之思考
梅文娟;董善满(37)
【学术专论】
5.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研究
周少华;王传斌(46)
6.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反思及对策
张勇;王丽珂(55)
7.应毫不犹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王恩海(64)
8.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的重构
马雷;狄小华(72)
9.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督监护制度的选择与未来
李霞;罗杰(81)
10.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是伪命题还是真难题
——兼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孙益武(90)
【实践探索】
11.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之回顾、反思与建构
——基于服务集成的视角
张鸿巍;果晓峰(98)
【域外研讯】
12.德国少年转处的经验:意义、范围和手段
[德]卡塔琳娜·博乐(Katarina Pohle);程捷(译)(106)
13.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依据
“科学家行动和倡议网络”;何挺;马栎(译)(114)
【卷首语】
1.预防未成年人卷入黑恶势力犯罪之策
作者: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主题研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订进路与完善方案
作者:王鹏飞;郭文旭(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2019年10月22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相对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增设新的制度规范、完善现有制度规范以及删改陈旧不适宜的制度规范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具有全面性、深入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尚存在部分内容规定较为模糊、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权责不明,部分社会热点问题未作出回应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保护监督
4.从地方到国家:家庭教育立法之思考
作者:梅文娟;董善满(温州市行政学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家庭教育既是家务事,亦是官务事。为了促进、规范家庭教育,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已成共识。但关于如何立法,存在争议,关键议题主要为立法名称、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等。我国大陆已经有六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我国可以基于地方立法实践之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家庭教育法。这部法应采广义家庭教育之含义,规定家庭主体实施、政府主导推进、学校提供指导和社会参与服务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从而为推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幸福家庭,建立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家庭教育;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立法模式;立法名称
【学术专论】
5.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研究
作者:周少华;王传斌(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是以具有不良行为的偏常未成年人为对象、以矫治教育为目的,从犯罪一般预防的宏观体系下发展而来的犯罪预防制度。我国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明确区分不同矫治对象、合理设置矫治分级措施的原则,牢牢把握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处分的核心要义。在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的宏观协调下,引导学校、教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长和专门学校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预防效率。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屡矫屡犯的偏常未成年人,还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扩大重罪处罚的年龄范围,为临界预防的矫治教育措施赋予强制力和约束力。
关键词:临界预防;偏常未成年人;合力机制;矫治教育;威慑教育
6.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反思及对策
作者:张勇;王丽珂(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频发,引起了学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无论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还是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表现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角度,都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综合处遇措施和收容教养制度,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低龄未成年人;恶意补足;综合处遇
7.应毫不犹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作者:王恩海(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刑法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而非在于区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暴力化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发挥刑罚的安抚功能,防止被害人复仇。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维持论所设计的种种举措难以实现“宽容而不纵容”理念,维持论同时将“教育”与“惩罚”对立,忽视了“惩罚”亦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收容教养
8.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的重构
作者:马雷;狄小华(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大学)
内容提要: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置,虽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表面上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解决方法,但它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较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以“三层四类”为体系框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重构,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在立法上的零散以及法律规定上的重叠,进而确保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教先于罚;专门学校;强制亲职教育
9.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督监护制度的选择与未来
作者:李霞;罗杰(华东政法大学;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11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总则部分增补了诸多内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增设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强制报告制度等。其亮点之一则是新设了“政府保护”专章,助推了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尽管如此,就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而言,基于监护监督制度的专属性、立法设计、公权力介入方式、国家监督职能受限等原因,国家监督监护与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尚未得到完美衔接。因此,应当明确监督主体、明晰监督对象、明定监督义务、细化强制报告制度,方可有效实践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家监督;监护监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0.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是伪命题还是真难题
——兼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作者:孙益武(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呈现松散立法的特点,《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奠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实践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年龄验证、监护人同意等操作存在诸多困难;知情同意原则的虚化使得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细化并完善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实操性规范,但对于儿童年龄界定、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等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落实。
关键词:未成年人;儿童;个人信息;隐私;网络保护
【实践探索】
11.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之回顾、反思与建构
——基于服务集成的视角
作者:张鸿巍;果晓峰(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研究院,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如何有效建构集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大量既往研究与实务探索表明,社会支持体系之完善程度特别是可得性及可用性,与未成年人司法之健全息息相关。在引入青春期概念基础上,本文综述社会支持的概念及特征,并回顾了其发展历程及所面临的挑战。继而以服务集成为视角,提出了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之可能方向:社会保护为框架、政府统筹为主导、家庭参与为基础、司法介入为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回顾与反思;服务集成
【域外研讯】
12.德国少年转处的经验:意义、范围和手段
作者:[德]卡塔琳娜·博乐(Katarina Pohle);程捷(译)(德国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实现德国少年刑法所奉行的教育理念,借助转处措施而提高终结刑事程序的适用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办公室旨在落实对少年涉案人的教育措施,一旦当地检察机关同意了转处措施,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经过评估后认为可以实施教育措施的,将会由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实施不超过两个月的辅导帮助,其内容不仅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修复,还包括生活状态重建以及平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未成年人履行了约定的负担,检察机关会原则上可以根据转处报告对涉案少年终结刑事程序。为了保障转处的适用,立法不应该赋予刑事追诉机关太多适用转处的裁量空间。同时,对参与转处实施的人员需要开展培训。
关键词:少年犯罪;转处;社会工作;犯罪人—被害人和解
13.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依据
作者:“科学家行动和倡议网络”;何挺;马栎(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来自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的26项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发现,大脑中进行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大脑分区在青少年时期尚未发育成熟,青少年大脑可塑性较强,会受到来自成长环境和经历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在青春期得以发展的认知能力和社会技能会产生持续影响,而监禁措施则会阻碍青少年的社会化和情感的成熟。基于这些科学发现,少年司法政策应当以减少重新犯罪、提升复归社会能力以及实施干预措施为目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康复;监禁;实验研究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创刊于1982年,是我国公开发行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期刊,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杂志已经连续两届被遴选为CSSCI期刊,曾荣获法学类核心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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