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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总体很好,问题不少,争议不小

来源 | 法制网


2020年7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布了《草案》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中的作用,为《草案》的完善建言献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7月12日联合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题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就《草案》的修改完善进行研讨。本文发布部分观点摘要,敬请读者关注。


胡云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一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总体看法。笔者觉得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总体很好,问题不少,争议不小。总体好在修改和增加的条文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食药安全、经济和金融安全等热点问题的关切,加强了对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及非公企业的平等保护,对于生态环境、卫生权益和基因安全等也加强了刑法保护,坚持了问题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立法技术看,31个条文的《草案》内容不算多也不算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比较合适。问题不少是指《草案》中还有不少值得斟酌、推敲的地方,从具体内容到文字表述都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许多提的都是建设性的,值得进一步修改和审议时考虑。争议不小是指对于该《草案》的价值取向、修改定位、修改范围、修改内容等,都还存在不少的分歧,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二是笔者对于《草案》的修改意见:《草案》虽然内容不少、亮点很多,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感到步子迈得还不够大,修改内容还不大过瘾,如果在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内容。第一,建议继续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适当减少一些死刑罪名,减哪些?减多少可以研究;第二,建议修改刑法总则当中的缓刑制度,设立混合缓刑制度。现在对犯轻罪的犯罪分子,要么判缓刑,要么判实刑,有时觉得判缓刑有点轻,判实刑又有点重,缺少一个中间过渡的刑罚制度。因此,建议在缓刑制度中增加一项,规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再适用缓刑的考验期;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长于所判刑罚的二分之一。”规定这一制度,可以克服目前的缓刑制度完全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弊端。


关于《草案》现有内容的修改,笔者也有几点修改意见:第一,第13条规定的法定刑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量刑幅度太宽,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建议修改为两个量刑幅度。第二,建议参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草案》第18条作出“数额加情节”修改,即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因为职务侵占罪,除了数额以外,情节也能体现犯罪的危害性。第三,建议将《草案》第19条第3款修改为,“有第一款行为,在立案前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加大鼓励行为人主动退还所挪用资金的力度。第四,建议将《草案》第20条中的“以此为业的”去掉,这种保护性的条款不要为好。第五,建议将《草案》第22条中的“国家”修改为“依法属于”或者“国家规定的”,因为所谓的国家人类遗传信息,就是国家规定的人类遗传信息。第六,建议将《草案》第26条中的“释放”修改为“投放”或者“放生”,用“释放”一词明显不合适。第七,建议对《草案》第27条增加没收相关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建筑的规定。因为行为人实施本条行为,可能会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建筑。第八,建议将《草案》第30条中的“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合二为一,两种人实难分清,用一个表述即可。


以上意见,可能很不成熟,仅供参考。


-END-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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