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案26年后改判无罪的依据是什么?
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7月9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背负了27年杀人罪名、现年53岁的张玉环,终于洗脱罪名,重获清白。
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3天后,邻居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被带走后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
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辩称冤枉,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停滞。
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审判长田甘霖接受采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的进步。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张玉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尽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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