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CI/北大中文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0年第5期法学要目汇编(一)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律·社会】
1.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探赜
作者:王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的提出,正是针对参与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争议问题,从探问理念之争、分析制度困境、寻求实现路径三个视角,对公众参与的核心问题——公众界定、参与范围及与相关权利关系所开展的层层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明确公众内涵所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预防、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为中心,合理界定环境事务参与范围;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实体性环境权,以环境信息知情权为前提,以环境救济权为保障,有效构筑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与相关权利相生相辅的程序性环境权网络,真正确立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
关键词:环境权;程序性环境权;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
2.政府收费法律依据完善之理论与实践探讨
作者:贾小雷(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内容提要:近年来的涉企收费清理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产生了一定效果,然而伴随经济社会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其边际效应在递减。从营商环境优化角度考虑,当“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经典命题之时,政府收费治理将更加聚焦于收费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当前政府收费法律依据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高阶立法缺失、立法授权不完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作为收费依据等方面。在未来政府收费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以政府收费依据法定之落实为首要目标,通过对政府收费立法的完善、收费法律体系的调整,以及收费立法过程的规范等措施,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实践。
关键词:政府收费;收费法定原则;政府服务;营商环境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
作者:张敏;马民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可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义务,不足以防御多变的安全风险;企业安全法规遵从激励机制缺失,合规动力不足;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普及力度欠缺。解决以上难题,应基于“法律治理”思维,将“法人治理”定位为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借鉴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在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中的有益经验,以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激励作用,鼓励所有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董事、高官人员的信息安全义务之履行予以充分重视,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凸显安全文化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治理;协同治理;信息安全义务;信息安全法人治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中的双重注意义务
作者:宁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新通知规则;主动预防义务;证明材料审查义务;合理注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
3.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之生态法治保障三论
作者:张震;石逸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态法治化;环境政策一体化;黄河流域协同治理
4.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作者:唐绍均;魏雨(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合同;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污染者
5.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概念厘定及功能界分
作者:谢玲(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关键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功能限度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6.民事间接证据适用规则研究
作者:张霄霄(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
内容提要: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关键词:间接证明;经验法则;证据链模式;证据环模式;证据能力
7.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的规则阐释、实践发展与完善路径
作者:刘超;张润(北京师范大学法务办公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督促程序在我国法院实践中日渐式微,亟须对其改革。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有助于有效发挥督促程序的司法减负与案件分流功能。目前法院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实践既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运作,又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它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了形式性与实质性审查的统一,这有助于督促程序高效运作,便于司法管理、审查方式、程序保障方面实现智能化。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需要廓清其与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关系定位。此外,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还需要对费用分担制度、当事人诚信义务、真实完整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等问题进行配套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电子督促程序;诉讼案件;非诉化运作;形式性;实质性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政治与法律】
1.用户原创短视频的独创性
作者:马治国;徐济宽;刘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短视频应用的兴起,用户原创短视频吸引了大量优质流量,但也产生了以版权侵权为代表的诸多法律隐患。从短视频产生与样态切入,探讨用户作为短视频版权主体的适格性,以域外独创性标准为鉴对用户原创短视频的具体保护程度与范围进行分析,认为应以个案分析为主要认定方法、以整体连续画面”为认定的主要客体、兼顾我国相关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独创性门槛。据此提出了我国当前法制体系的应对路径,探究了契合短视频特点的独创性标准与配套规范,并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技术手段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著作权;短视频;独创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2.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法律规制
——基于信息系统的视角
作者:柯达(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多功能并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明晰不同信息系统的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识别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并保障信息系统运作的高效与安全。区块链技术目前最适合应用于无纸化证券情形下的证券直接持有以及实时全额清算模式,并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前提下实现货银对付。然而,区块链证券结算带来了结算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结算终局性不清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亟待确认以及结算主体的共识信任风险滋生等新的结算风险。对此,监管上可从“委托-代理”或“适当性”的角度明确证券结算责任主体、以“末位节点验证”作为结算的终局性标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现金属性与有限法偿地位,并多元化解决共识信任风险。虽然区块链技术在明晰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但在实践中是否要将其运用于证券结算,需同时考虑传统证券结算的不足、区块链技术的优劣势、证券市场业务的多样化特征等因素。
关键词:区块链;证券结算;法定数字货币;货银对付;结算风险
3.技术伦理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问题研究
作者:李瑞雪(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中立本质为价值中立,属于工具理性范畴。对于鼓励技术创新而言,强调技术中立理念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发展风险。算法是一种技术手段实现的过程,近些年来,以算法为核心技术支持的智能投顾业务在国外蓬勃发展,在我国也具备了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然而,现行监管规则忽视了技术不对称对未来智能投顾市场发展的影响。算法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均存在技术黑箱,分别导致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需要利 用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负面影响进行回应。具体而言,建议将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建立问责制、透明性、救济性三大操作性原则。以此为指导,通过确立分类规制的干预方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推行金融科技合作规制等措施,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关键词:技术中立;技术伦理;智能投顾;算法
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作者:李文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预防性刑法;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5.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及其刑事责任规范
作者: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尝试来看,智能机器人必将被作为社会调整的对象之一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下。在刑事法律范畴下,智能机器人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志自由,从责任的本质和对象来看,其已具备刑事法律人格,并应将被作为第三类行为主体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结合智能机器人的罪责形态分析,一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理论与相关规定,如间接犯罪、工具理论等予以应对,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罪责
6.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宪法界限:一个基于尊严的分析
作者:章小杉(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带来的利好与风险令其成为备受争议的生物技术,支持和反对的理据皆落脚于人的尊严。以往围绕基因编辑的尊严之争之所以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论者未在同一层面谈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可分为个体尊严和物种尊严。个体尊严体现了尊严的赋能面向,要求尊重人的自主;而物种尊严体现了尊严的限制面向,要求维护人的本质。在确保技术安全的情况下,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违背人的个体尊严,且无损于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禁止;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不论技术安全与否,都违背了被编辑者的个体尊严,且危及人的物种尊严,因而不宜允许。为了维护人的尊严,需要对基因编辑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区分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和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
关键词: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宪法界限;人的尊严;物种尊严;个体尊严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
1.法院审判绩效管理中履责行为价值的法统计学研究
作者:周明勇;侯静怡;易丹辉;樊立兵(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高效、公正的裁判是司法正义的灵魂,创新优化审判绩效考核方法是审判责任终身负责制改革的关键,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已逐步采用智能化审判系统管理办案流程,但该系统无法记录参与办案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贡献,导致团队管理较难。根据对S县人民法院长达数月的深入调查,基于扎根理论完成对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全部履责行为价值统计,据此提出了一种新型的行为价值法统计评价方法,将"管理审判团队"转化为"管理履责行为",以此优化设计了S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绩效管理系统。这种新型的考核方法不仅为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提供了履责行为价值的绩效统计,更为其提供了业务能力提升方向,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审判履责行为;行为价值;扎根理论;司法责任制;法统计学;绩效管理
2.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
作者:孙晓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互混淆,导致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定位不清晰,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我国和美国国情不同,法官考评制度自然也有根本性的差异,但在评估对象与目标、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等技术性因素上,可以相互比较,并总结有益经验。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可以通过如下对策进行完善:坚持法官考评制度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区分的重构原则;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年度评估与平时评估相结合;法官考评结果运用合理化;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理论,破解法官考评行政化难题。
关键词:法官考评;司法绩效评估;评估方法;案件质量评估;内部评估;行政化
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中国临时仲裁的制度设计
——以《仲裁法》的修改为中心
作者:陈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临时仲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的基本指标之一,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事案件类型和结构所出现的新特点,案件审理所涉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特殊性对纠纷解决机制所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背景,均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本土适用提供了生长土壤。我国《仲裁法》在修改时需在立法层面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设定临时仲裁专门规则,创建一个新的仲裁系统,变仲裁机构导向体系为仲裁庭导向体系;确定临时仲裁的管理机构,避免临时仲裁陷入僵局;明确司法对临时仲裁监督和审查的限度,保障临时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营商环境;商事纠纷;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
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为视角
作者:董昊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程序法视角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仅意味着债权人的请求权受到暂时的限制,从程序展开的基本逻辑上看,更可能意味着该双务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业已确认。为了扩大程序的纠纷解决机能,理应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和争点效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充分结合法院的释明来进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这方面的倾向并且细化了实务处理方式,为程序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在确立同时履行判决制度的同时,应当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定的效力以将其与普通的判决理由记载事项相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被赋予争点效或者证明效力的效果以降低矛盾裁判的风险并兼顾诉讼经济。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判决;辩论主义;举证责任;裁判效力;释明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研究】
1.论我国法学教育对反思能力的培养
——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角度
作者:邹益民(河南大学法学院暨知识产权学院;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内容提要:法学教育的理想目标是培养具有反思能力的法律人才。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反思能力培养阙如,此乃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困境。这是由于我们目前的法学理论丧失对社会实践的反思能力造成的。我们可以采取总体性的法概念,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跨学科或无学科的理论研究,并树立主客一体化的实践观,以提出具有反思能力的理论,并与我国的社会实践进行良性互动。然后用这样的理论引领教学,进行教育过程设置改革,以破解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关键词:理想目标;反思能力;理论;实践
2.揭开机关理论的面纱:区分“代表”与“代理”以及“机关”与“雇员”之无益论
作者:刘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机关理论随实在说进入法学殿堂,后被私法学者用以解释法人机构之法律地位,其理论标志是严格区分“代理”和“代表”以及区别法人因机关侵权行为而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雇主责任。认为我国采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属误读,米绍的学说实乃“技术实在说”,且法人本质的学说争论只有学术史意义,法人本质的学说与法人具体制度构建无关。制度运作上,代表就是代理机制而非准用代理制,法人因机关侵权而承担的责任相比雇主责任并无特色。中国法没必要坚守实在说和机关理论。
关键词:机关理论;代表;代理;机关;雇员
3.论控辩交往形式化的表现、影响及其矫正路径
作者:张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控辩关系始终处于权利-权力失衡的状态,而刑事司法改革造就了"对抗+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这种新型控辩关系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理性合作、实质性交往。但控辩交往形式化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仅使控诉客观性难以兑现,而且使有效辩护难以立足。应当从围绕证据调查的真实性、控辩交往信息的对称性、庭审与裁判的同一性的路径矫正控辩交往形式化,实现控辩交往实质化。
关键词:新型控辩关系;对抗与合作;形式化;实质化
4.农民职业分化趋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改造
作者:张安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而以农业谋生的传统农民逐步萎缩、消失,农民身份转化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改造。职业农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集体资产的需求以及国家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大,要求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纯粹化为经济职能,这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不利于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和新型职业农民完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今后可以探索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规定成员资格的变动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规则、成立解散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未来立法应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与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为职业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供途径。
关键词:农民;身份;职业分化;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历史研究】
5.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考论
作者: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清代作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最后发展阶段,官私律学均异常发达,形成了庞大的律学家群体。晚清时期,刑部律学异军突起,内部出现了豫、陕两大派别。晚清豫派律学家由于史料难觅,长期成为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根据《清代河南进士名录》等材料进行梳理考证,探寻晚清刑部中豫籍法律人物的基本情况,尝试重构豫派律学群体的基本面貌,可以发现,晚清刑部地位的提升为刑部律学的形成提供了条件。河南较为深厚的历史传统、同光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以及豫派律学家自身努力等,是豫派律学形成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重在"研制法例,明慎折狱",重法律实践,轻律学著述,深受理学思想影响,儒者之刑名逐渐落后于时代,致使他们长期被历史埋没,成为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关键词:晚清;豫派律学家;刑部律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
1.论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基于意大利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及适用的启示
作者: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法对纳税人虚开行为的入罪处罚存在打击面过宽、力度过大的问题,同时针对特定虚开行为,在处理与逃税罪的关系上也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当前税收征管方式从以票控税逐步向信息管税转变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意大利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判决和学说观点,并基于其重要启示,我国虚开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税收犯罪刑事立法应当以处罚对国库利益直接有损的行为为基本理念,而虚开罪属于危险犯,作为这一基本理念的例外而存在,其应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虚开罪的客观要件,仅规定为他人虚开一种虚开行为,将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行为以逃税罪的名义进行处罚,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以共犯的名义按照虚开罪或逃税罪处理;在主观要件上,增加开票方是为了使他人逃税的目的而虚开发票;为避免一事二罚以及变相扩大虚开罪的应用范围,应排除开票方、受票方分别基于逃税罪、虚开罪共犯名义受处罚;降低虚开罪的处罚力度,与逃税罪的刑期持平。
关键词:意大利刑法;虚开发票罪;信息管税;危险犯;目的犯;一事不二罚
2.论中国税务诉讼的深层制约因素
作者:刘志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税务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本应发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却长期疲软停滞。既有研究多肯定德国财税诉讼制度的发达成熟,但将专门的财政法院制度视为关键因素,而未能把握其中深层原因:第一,税务诉讼制度需要坚实的宪法基础和配套制度;第二,唯有限制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促进税务诉讼的发展。相较而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有待落实,故税收领域还有“轻法律、重通告”的现象,则税务机关还将长期处于优越地位。这导致税务诉讼既不利于纳税人,也不利于法官,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只有夯实税收法定,消解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才能实现税务诉讼的“活性化”。
关键词:税务诉讼;税收法定;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德国财政法院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研究】网络安全法治建设专题
1.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
作者:王立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避风港原则自引入中国至今已经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逐步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避风港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主体的滥用以及适用权利内容的泛化相关问题。而“云计算案”与“微信小程序案”正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异化窘境的突破,以此为线索,我国的避风港规定若要更好地发挥权利保护与产业支持功能,应当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加入“通知—转通知”义务,区分“删除”“转通知”“自审核”三种义务类型,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所处层次与差异施加不同的行为义务。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权利保护;通知—转通知;自审核义务
2.网络直播犯罪研究
作者:刘伟(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研究团队,青年科研创新团队)
内容提要:网络直播犯罪具有“两低一高”特性,即准入门槛设置条件低、犯罪被查处概率低、犯罪收益畸高。直播犯罪的法律风险首先来自于网络犯罪迥异于传统犯罪的嬗变和相关规制的滞后与缺位,其次是打击防范网络直播犯罪的法律制度结构性不足。对于网络直播淫秽表演犯罪应坚持问题导向,关注直播表演行为的特殊属性,对现行刑法予以补充调整,对于无组织行为仅实施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人,设置具体而明确的入罪标准,直接以“网络淫秽表演罪”定罪量刑,既完善了网络直播淫秽犯罪的法律体系,又解决了主客观不一致、行刑衔接不畅的现实难题。
关键词:网络直播;行为属性;犯罪类型化;淫秽表演罪
3.海事网络安全风险保险的法律治理研究
作者:方阁;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北欧海商法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海事网络安全风险极为特殊的特征和影响对象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其风险内容和特征亟需对现有的海上保险风险治理体制作出系统化的全面再审视。在统筹内外部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海事网络安全风险在涉海保险中的概念体系和地位层级,优化我国保险合同对承保风险的具体约定及其解释规则,并以构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与风险的多元分散结构为基础,完善对海事网络安全风险的治理体系。
关键词:海上保险;网络安全;海事网络安全
【法学研究】
4.村干部犯罪的特点、主要成因和治理对策
作者:利子平;梁娟(南昌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效治理村干部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村干部犯罪具有与国家政策紧密相关、犯罪罪名比较集中、犯罪类型具有区域性、一把手犯罪高发、共同犯罪比例高等特点。滋生村干部犯罪的社会文化环境难以得到迅速改变。制度缺乏执行力、监督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对微腐败惩治不及时等因素导致村干部犯罪问题突出。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可以实现将村干部犯罪控制在社会可容忍范围内的目标。
关键词:村干部犯罪;村干部犯罪;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村“两委”
5.连带之债的共同诉讼类型之辨
作者:余亮亮;王硕(清华大学法学院;伦敦大学城市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恪守“债的主体”分类标准,仅对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作出规定,致使不可分之债、补充之债均被归入连带之债的范畴。实践中不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均呈现非统一化的态势。就连带债权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不可分债权之诉;前者因连带债权人各自拥有独立且完整的债权、各个债权有共同目的,决定虽无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单独或部分起诉仍会发生既判力扩张的效力,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后者因给付不可分,应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就连带债务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补充债务之诉;前者因权利人可在起诉时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为全部或一部分请求,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应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后者具有共同诉讼的“双向”必要性,其实体法上的顺序性与补充性应当后置于执行阶段加以落实。
关键词:连带之债;不可分债权;补充债务;共同诉讼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研究专题】
1.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嬗变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靳高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内容提要:有组织犯罪是历史、文化和社会的产物,从近代中国开始我国有组织犯罪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以及再生的嬗变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以黑恶势力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发展势头凶猛,严重危害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但是还很不系统、不完整和不健全,远远不能满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长效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需要。当前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以贯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契机,借鉴国内外立法的经验,通过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确立扫黑除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应坚持系统、科学、规范的原则,分别从法律术语、有组织犯罪集团及行为特征、体制机制和程序措施、预防手段、国际合作等方面健全我国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
2.“套路贷”司法犯罪化:政策背景、适用难题与治理对策
作者: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套路贷”入刑,是一种司法犯罪化,其法理根据在于这种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存在“套路贷”的构成要件、具体罪名、犯罪形态、共犯认定、财产处置等诸多适用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对于“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治理,应当采取协同共治的一体化治理策略。
关键词:套路贷;司法犯罪化;民间借贷;诈骗罪
3.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与方式提升
作者:于阳(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面临严峻形势,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犯罪手段日益“合法化”和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鲜明特点,客观上促成由“打黑除恶”向扫黑除恶的理性抉择与现实嬗变。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体现为坚持法治思维、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厘清涉黑涉恶主体与行为的法律界限等三个层面。扫黑除恶之方式提升需要实现有别于“打黑除恶”的刑事政策转向,具体包括: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做到扫黑“零容忍”,又要实现程序的正当控制;着力实现刚性刑事政策与社会力量运用的统一,实现“专治”与“共治”的有益组合;推进反腐败工作走向纵深化,逐步实现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扫黑除恶;涉黑涉恶犯罪;政治“保护伞”;法治思维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乡村振兴用地难的理论表达与法治破解之道
作者:耿卓;孙聪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内容提要:乡村发展用地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用地难题在供应链视角下表现为用地供给难,在权利变动视角下表现为用地流转难,在行动理论视角下表现为用地实施难,在立法论视角下表现为用地保障制度制定难。为系统解决乡村发展用地难题,我们既需要更新理念,也需要革新制度。在理念更新方面,我们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思想。在制度革新方面,我们应以土地制度运行为主线,注重动态性和全过程。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用地难;土地权利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2.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立法反思与实践走向
作者:卞建林;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可划分为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解决诉讼障碍型缺席审判、为被告人正名型缺席审判三种基本形态。其 中,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是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重点,其入法是为了解决被告人潜逃境外、逃避审判的司法实践难题,具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基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有例外性,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的考量、权义复合性的逻辑,在合理范围内对被告人在场权进行限制并不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规律。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入法后的实践情况来看,鲜有明确刑事责任型缺席审判的实例,似乎与本次缺席审判立法的初衷有所背离。为了充分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功能,尤其是在国家反腐败领域的法治作用,应当准确把握有关适用要件、程序流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厘清其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缺席审判;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属性解读——从两个试点办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本分析
作者:徐阳;王崇(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合意机制的基本属性。第三,程序正当性。作为制度正当性基础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标准,具有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双重规范结构。认罚从宽以功利主义的逻辑去让渡刑罚权,对此更应该警惕无原则宽恕对实体正义产生的破坏性,应考虑以细致的实体规则及裁量标准,明确“从宽”的边界,促进刑罚适用的均衡。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程序嵌入性;程序合意性;程序正当性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4.行政许可创制了名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吗?
作者:陈国栋(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创制了一种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基于信赖利益与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主张并不成立。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保护的利益,其正当性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分享权;而第69条所保护的权利,其正当性源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前者包括被许可人为获得许可支付的对价、许可实施成本与预期利润,后者包括无过错的被许可人为许可支付的对价与许可实施成本。《行政许可法》应当根据合法许可与违法许可中公民权利的不同,完善相应的类型化权利保护方式。将二者皆视为信赖利益,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也不利于建构更为多维的行政权规范机制。
关键词:信赖利益;行政许可;权利正当性基础;保护方式;行政权规范机制
5.作为物质型人格权之“基因权”的理论证立与法律保护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令人体研究利用进阶至分子层面,基因作为物质自人体析出。基因是人生命的自然基础,道德意义显著;在社会系统中深具独特的文化意涵,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基因人身利害关系重大,之上存在独立的人格利益,应以单独的“基因权”进行保护。“基因权”客体乃物态基因,系物质性人格要素,且与人体直接密切相关,侵权后果亦具客观性,契合物质型人格权特性,应定性为新型物质型人格权。《民法典》基因法律制度间接原则,亟待完善。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自由与管制并重、伦理与法律共治、审慎必要的理念,首先开展法典解释,构造“基因权”;同时,实施框架式实验性特别立法,以特别法建构“基因权”要素、运行、救济等制度体系。
关键词:基因;基因权;物质型人格权;民法典;解释论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新时代治理现代化研究】
1.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及其现代转化
作者:武树臣;武建敏(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西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每一种治理模式都包含了自身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操作体系。在早期中国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思想流派,提出了多种理论形态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儒家模式、道家模式和法家模式。此后,理论形态的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治理实践中走向了融合,逐步生成了“辩证统一”的治理模式。它内在地包含了“礼法合治”“德法并用”“人法兼重”“君臣共治”等多样化的、辩证融通的治理方式。传统治理模式中包含了诸多有益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治理资源,“保民而王“的价值理念、“无为而治“的大道之治、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及“人法兼重“等多种治理资源,都可以在现代转化中实现自身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治理模式;多元化;人法并重;辩证统一;现代转化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2.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探析
——基于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
作者:屈茂辉;王中(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生效判决书进行分层随机抽样,并经筛选后最终获得的2084份有效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法官对医疗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体现出一定的惩罚性功能。但惩罚性功能并未在样本数据中得到全面体现,且在实现惩罚性功能时法官未对相关个案因素进行完整考量。据此,为有效实现侵权责任的社会调整功能,应当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惩罚性功能,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配合适用,且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的适用进行规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功能;过错程度;惩罚性赔偿;民法典
3.美国警察使用致命暴力执法的政策发展、现行状况与改革方向
作者:孙懿贤;吴瑜宁(美国特拉华大学社会与刑事司法系;美国韦恩州立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学系)
内容提要:美国警察使用致命暴力执法事件频繁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在对美国警察使用致命暴力法规政策的历史演进、重要事件与内部培训进行介绍后,分析了警察使用致命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频率、平民死亡人数与主要影响因素,阐述了支持与反对警察使用致命暴力执法的关注焦点与相关论据,最后指出强化警察改革与改善警民关系将有助于促进更加合理地使用致命暴力。
关键词:警察致命暴力;美国警察;警察改革;不当暴力;公平执法
4.基层法院法官激励因素与激励效果的实证研究
——以S省部分基层法官为例
作者:宁静波(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员额制改革及其配套措施对法官的激励作用是否发挥到位,事关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受到收入、晋升、声誉、考核机制、工作量、福利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环境、公平感、个人成就感等激励因素的影响,激励效果体现在是否愿意终身从事法官工作。实证研究得出,基层法官目前的年收入没有产生明显的激励效果,而收入的增幅、公平感和绩效奖金能否反映自身贡献,都有着显著正向激励作用;工作量、加班以及来自错案追究制、审判管理指标、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压力有着显著的负向激励作用,也是引发离职倾向的最主要原因;晋升的难度、人身安全保障的不足有着显著的负向激励作用;荣誉称号对法官的激励效果并不显著。鉴于此,未来的改革应继续完善薪酬评价体系,扩展晋升渠道,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提升审判团队效率和职业保障水平。
关键词:司法改革;员额制;基层法院法官;激励
5.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状况与原因
——基于1991-2016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
作者:王智嵬;赵继伦;于桂兰(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根据1991-2016年劳动争议的相关数据以及2000-2016年16个省(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对中国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通过计算胜诉率识别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责任者。可以发现,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人数、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人数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雇主或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的主要责任者。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受到损害,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是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进行科学统筹以提升制度供给的质量,创新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引导机制,发挥制度供给的价值引领功能,塑造新时代企业文化,从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关键词:劳动争议;胜诉率;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劳动合同管理
【民法典与法学理论创新】
6.《民法典》的制度传承、宏观模式与重要创新
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是制度传承和创新的产物。其发挥了《民法通则》的母体作用,实现了《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过渡,坚持身份与财产立法不同变动性;积极推进政策法律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原则等入典;全面吸收了审判经验。《民法典》在法律性质上坚持公私分立、民商合一;形成了总分结合、确认和保护并举的立法结构;在编纂路径上规范逻辑和现实考量相互交融。《民法典》的重要创新有人格权独立成编,建立多元开放便捷的担保制度,实行“宽严相济“的侵权责任等。
关键词:《民法典》;制度传承;宏观模式;重要创新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社会学研究】
1.社会治理:黑恶犯罪治理进阶与启示
作者:岳平;陈伊韬(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打黑除恶”进入“扫黑除恶”的进程中,对“恶”势力的界定和处罚更是凸显了对黑恶犯罪的全面和深入的治理,也为实践中治理黑恶犯罪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目标。对黑恶犯罪的治理,刑罚效应应体现在其应用的精准性而非立法的重复性上。因此,有必要建立清晰和统一适用的涉及黑恶犯罪的罪名体系。对黑恶犯罪的治理又是全方位和复杂的,因此有必要从治理的历史阶段脉络和当前面临的问题两方面进行梳理和反思,以利于构建黑恶犯罪治理的法治化、实效化的常态机制。
关键词:社会治理;黑恶犯罪;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综合防控
【法学研究】
2.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
——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
作者:林鸿潮;孔梁成(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紧急状态法制发挥着公权和私权再平衡的功能,并为社会秩序的转换提供统一标识。受2003年“非典”推动的“紧急状态法”中途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立法思路的转变使宪法上紧急状态制度的实施失去依托,对国家依法宣告紧急状态形成了制约;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并未发挥好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功能。为此,建议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分拆为“紧急状态法”和“应急管理法”。“紧急状态法”应降低宣告紧急状态的门槛,将紧急状态类型化,围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事中和事后应对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应急管理法”应当合理设定立法目标,把握好“综合法”的定位,理顺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确立应急管理基本原则,重点规定跨灾种、跨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的应急管理活动。
关键词:“紧急状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新冠肺炎疫情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法学研究】
区块链
1.《民法典》视域中区块链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作者:李伟民(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区块链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在定义区块链时,多数研究存在把区块链和区块链技术混用的情形,往往从技术层面,以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来定义区块链,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分类记账、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计算机系统,或者是一种数据库和技术数据。未能正确反映区块链的本质,淡化了“人”在区块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更深层次掩盖了区块链以民事主体为主导所引发系列法律关系的本质。应该以法律理性定义区块链:区块链是由两个以上主体参与,以数据为支撑,以算法为工具,去中心化、分式记账、不可篡改,以发生特定交易行为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块链技术只是实现法律行为的工具,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行为模式,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应该运用技术伦理和法律,让区块链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区块链;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大数据和算法;区块链规制
2.《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研究
作者:李旭东;马淞元(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人工智能研究中)
内容提要:新一代智能合约脱胎于区块链技术,随着其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人们的交易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也给中国合同领域的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智能合约的本质虽与合同类似,但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智能合约在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抗辩权,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与现行法律不同甚至矛盾的地方。要想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编进行调整,需要双管齐下。在智能合约方面,加强技术发展,并配套法定数字货币使之更安全、更规范。在合同法方面,可对意思表示一致做扩大认定,对“要约—承诺”规则进行前置化处理,对智能合约合同生效时间做统一规定,对合约当事方进行一定的反匿名措施,还需对智能合约程序的代理权做区分。应增加相应的救济途径,并对合同对价方式做一定限制。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民法典;合同法;调整路径
《思想战线》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政治学—边疆治理与民族政治】
1.法理视野下的西南边疆司法治理模式建构
作者:徐清(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理视野下的中国西南边疆司法治理包含两对核心关系:一是中心与边疆的关系,二是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历史上,西南边疆的司法治理模式主要有二元型治理模式和混同型治理模式。转型时期,西南边疆司法需要应对立体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复杂性,多中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延展性,多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多元性,互嵌的边疆与司法解决机制的嵌套性。从解决差异性这一核心问题出发,应建构“法治中国”的西南边疆法理型司法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以“法理”为中心,把“法理”贯穿于司法治理的制度构建和运作全过程。其核心内涵包括以法理型法官为司法治理的主体、以审判型组织为司法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审判治理为其运作保障。
关键词:西南边疆;司法治理;法理中国;法理边疆
【国家治理】
2.环境司法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的解释
作者:张丽(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作为社会转型时期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呈现出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的情形。理解这一情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源于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国家权力的推进让环境司法呈现积极发展样态;另一方面,受制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功效耗散,以及环境利益受损方司法维权意愿的不足,导致其效能发挥有限。这一“上下结合“的观察视角,不仅为理解环境司法的积极发展与效能有限提供了一种趋于整体化的解释,亦为环境司法回应环境治理需求,实现理性变革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关键词:环境司法;权力;积极推进;功效耗散;效能有限
-END-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校对人员 | 李晓敏 杨岩
审核人员 | 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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