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 | 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中国法治战略的总指引 | 政法论坛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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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最核心最根本最重要的思想保障,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思想理论支撑,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战略的总指引。开拓中国法治建设新局面,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持续繁荣发展,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稳定持久,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法治;总指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是必由之路,这体现出新时代对法治寄托的更多使命与期待。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成熟的定型期,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最核心最根本最重要的思想保障,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思想理论支撑,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战略的总指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高度,标志着国家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发展和顺利实现的基本规律。
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治国智慧,这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在社会转型期间,面对各种风险挑战,法治具有独特的治理优势。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就必须用好法治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科学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充分地展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科学回答了我国在法治领域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新命题,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它凝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了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有着丰富的内涵,是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要义与重大意义,自觉通过法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继续发展。
第一,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引领、规范与保障的作用。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层面将法律机制中的规则、制度、政策,将法治运行过程中立法信号、司法信号以及执法权威的积极引导,同发展、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现实需要有机结合为一体,在以明确、公开、规范化的规则推动人们有序开展活动的同时,把指引性规范、促进性规范,嵌入到如何发展、在哪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的动态运行系统,通过国家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个体发展意志之间的互动和自由选择,推动现有发展成果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全面均衡、更加可持续,形成在各系统、各要素之间,各区域、各领域之间,各主体、各阶层之间,多元主体、多样行为、多种事物充满活力并有序推进的局面。
第二,通过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前瞻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规范保障。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层面将参与其中的思想意志、利益、矛盾、合作等多种元素同法律的可预测性、确认性和保障性相结合,在法律调和各种思想意志、统筹各种利益分配、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繁荣的同时,把人们基于各自利益诉求、发展预期的个体行为,嵌入到法治轨道上来,通过权属边界的明晰、公平正义的维护、发展共赢的法治保障,形成社会稳定大局下多元主体、多种利益、多样业态和谐并存、持久共赢共生的局面。
第三,通过法治思维的先进性、法治方式的科学性、法治体系的前瞻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奠定基础。依靠法律的规范力、执行力、强制力,促使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民生各领域朝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前进和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法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继续发展,需要发挥法治特有的促进性功能,回应发展需求,面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取得的成就,通过创新法治思维、优化法治方式,为促进发展思维创新、发展模式优化提供法治推动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终达到共同富裕。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继续发展,需要发挥法治的调整性、保障性机能,通过法律规则、法律政策的调节,推动发展红利与社会主义繁荣事业的共享共赢。
第四,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筑牢基石。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法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继续发展,要求能以相对确定、持续的规范和政策规范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和诉求给予规范回应和保障,以法治彰显公平正义,进而实现法治轨道上内在化的、自觉性的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期,存在着社会治理效应和发展动力不够等问题,需要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规则架构,形成各种社会主体、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共处和效能优,通过法律对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的彰显及回应,实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独特价值。
新时代法治使命、法治功能的承载、发挥,关键是将法治建设同国家战略急需、国家发展方略相结合、相统一,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将法治建设定位于、发生于、发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法治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全面繁荣,正是为解决“已经发展起来和欠发展”“已经富起来和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已经繁荣起来和保持持久繁荣”等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以法治的引领机制、规范机制、促进机制、保障机制推动发展繁荣的平衡性、科学性,推动全面均衡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法治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全面繁荣的平衡性与充分性。立足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客观看待现阶段取得的成就,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必须正视发展中存在的不足。通过法治的调节作用、规范作用,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立法促进国家发展红利的共享,调节发展差距、落后的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发展、繁荣的全面性和共享性,实现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法治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全面繁荣的协调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通过法治促进发展繁荣的协调性,就是要在取得发展成就的同时,注意调整关系,注重发展的整体效能,否则“木桶效应”就会愈加显现,一系列社会矛盾会不断加深。通过法治促进发展繁荣的协调性,就是要统筹兼顾,多方面建设齐头并进。发展繁荣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的增长、物质的富足,而是立足于经济增长、物质富足基础上的全面发展、全面繁荣,是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发展繁荣具有整体性,一个领域、一个区域的发展繁荣都不是真正的发展繁荣,法治促进发展繁荣,就是通过法治的规范性、调整性推动各领域、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如果没有彼此间的配合、协调,单项突进不仅难以为继,而且迟早会引发社会问题。通过法治促进发展繁荣的协调性,就是要补短板、强弱项,通过法治的引领性、规范性、整合性去引导发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实现发展的补短板、强弱项,通过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去清除发展障碍,推动各项事业之间的相互保障、相互协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法治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全面繁荣的可持续性。法律的预测、评价、规范、指引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合理预期和规范指引,提供发展的积极性和动力。法治促进繁荣的可持续性,既体现在对于各种社会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引导、定向、推动和促进作用。随着改革发展进入攻坚克难阶段,面临的问题、矛盾甚至发展阻力不断增多,需要通过法治的引领力、规范力消除发展障碍,破除制约、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用法治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繁荣,实现法治同改革、开放、发展、繁荣的“同频共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汇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提供源源不断的法治供给动力。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奇迹、社会奇迹背后,稳定是根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稳定持久的法治保障,更好地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通过法治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持久,就是要实现法治的固根本。法治固根本,核心在于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只有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保障,才能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提供“定海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70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领导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优势,弱化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就等同于摧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基、摧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魂。法治固根本,就是要通过法律维护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没有政治稳定,一切稳定皆如空中楼阁。这就要求,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建设框架内,处理好民主与专政、合作与斗争、维稳与维权的关系;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健全党治国理政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通过法治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持久,就是要实现法治的稳预期。法治稳预期,可以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全和效率,可以激发更大的活力、更大的创造性。只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才是一个有公信力的国家,才是能被人民信任的国家,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稳预期,关键在于发挥法治的确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等优势价值,加强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科学及时地释放积极的立法信号、司法信号,增强执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关键的一条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稳预期。可预期性是法治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的前提。没有预期性,就没有发展的稳定性。法律预期是建立在规则认同基础上的理性预期。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作用,正是这些功能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确定性。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多元、利益分化导致社会预期的复杂性,迫切需要通过发展法治来稳定社会预期,通过法治引领改革发展、固化改革发展成就,实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等领域的稳预期,实现发展与稳定、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
通过法治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持久,就是要实现法治的利长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不是敲锣打鼓轻轻松松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坚持一盘棋的思想,发挥法治利长远的功能,既要通过法治着眼现实实施重点突破,又要通过法治统筹全局进行顶层设计,谋划好长远工作。法治利长远,核心是通过法治保障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用法治保障国家整体前进方向与前进过程不偏差、不错误、不走弯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涉险滩、闯难关,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保障国家意志的长期性和持续性;通过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国家强制性等属性,保证改革按程序有序展开,使改革发展成果可以固化和复制,使改革发展经验产生持续久远的效能与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对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对于美好社会生活的向往,法治建设要以法治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承载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凝练建国以来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规律、脉络,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共振、共促机制,关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新机遇、新突破,正视国内、国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优劣点,在明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全面探究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机理,以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国家、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一重要思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动力。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切实把这一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既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大的实际要求,更能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优势。法治发展规律表明,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可能离开执政党的领导和作用,都需要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统筹协调性的政党进行推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党,依靠其强大的信仰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执行力优势等,使得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了世界法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优势集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征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能够推动各级组织架构、职能职权配置形成合力,保障这一系统工程的有效实施。具体而言,应当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设计科学有效的领导方式。首先,坚持“党领导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作为基本制度安排,做到党对方针政策的有力领导,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统一,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其次,从为执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统筹安排执法的资源投入、统筹设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督促和监督执法活动等方面入手,加强党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通过决定司法工作大政方针、系统设计并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协调各方的职能、建立和加强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机制、健全司法权运行监督体系等方式加强党支持司法。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用权,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到党带头守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主体,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力量,是法治成果的创造者和享受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应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力,让《宪法》总纲中“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统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机制与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与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不断畅通,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权利。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致力于让人民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得到更好的权利保障、享受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以及更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民法典》等法律的出台,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审议、平安中国建设的铺开等举措,都让前述目标更进一步。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去探索选择适合我们自己发展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属性和前进方向。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形成包含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具体制度在内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为法治运行和发展提供制度环境。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是对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各个环节的使命、责任和能力的综合要求。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历来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进入新时代,党更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首先,应强调宪法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进而,将宪法的精神、原则、内容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各个环节。宪法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根本的规范依据。党和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就是要从治国、执政的运行效能上体现出来,从宪法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上体现出来。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旨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制度基础之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的关系。首先,应在法治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要善于通过法律确定下来,改革的重大举措要于法有据。法治建设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敢于破立结合,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法律要加以修订或废除,要通过对法律的立改废释,推动改革向前发展,解决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问题。其次,应做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能够实现的基础;党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要以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让依法治国为依规治党提供治理借鉴。后,应将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更为系统的顶层设计将法治建设与国家其他事业结合起来,进一步凸显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和理论导航作用,将法治建设成果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法治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建设状况和运行效果的体系化呈现,是法制组成和运行各方面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统领性概念,它明确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纲领,其侧重运行机制和实施运转的体系化,是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建设重心和战略发展的时代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进行整体考量,以体系化建设带动法律运行的效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反映党和国家发展的急切需要,让人民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人民呼声的法治回应。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确立起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效运行机制,一体化联动,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对法律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对党和国家权力的产生、行使和责任追究全过程的监督,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监督。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完善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建立起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进而推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以依法治国制度建设作为集约平台、以依法执政制度建设作为基本方式、以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作为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主要要求通过宪法法律授权,推动组建、组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作为依法执政的任务承载者。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执法体制改革、权责清单制定、“放管服”改革等方式实现行政自制,并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等。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法治国家统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支撑着法治国家建设,并引导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一种良好的社会生态。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权力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建构,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对一切违法用权、滥权、怠权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促成和带动国家的各项工作和制度走向法治化。法治政府涵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要求。法治社会要求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社会法治教育、健全普法教育宣传机制、建立守法信法的诚信制度、发挥道德规范的引领作用,在全社会普遍树立法治意识,同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布局均衡、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法律服务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实现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它体现在法治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在法律内容上要体现科学性与价值性统一,在制定过程中要契合规律,逻辑与实效相统一。应遵循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优化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效能保障。应构建一个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依法全面履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的执法职责。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维系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应同时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系统层面的公平正义。应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重点解决司法运行当中的关键问题。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根基。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等文化要素要进入民族精神的血脉当中。要真正实现全民守法,必须加强普法等宣传工作,建立起全民守法的长效机制。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以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一方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能够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与更深层次的合作共赢。通过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与政府主导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在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同时,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能够扩大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律规则时的话语权。通过提升参与国际组织的广度和深度,积极主动地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广泛的合作机制,提升在国际法学术性机构的参与度,实现在重大问题上发出中国声音。例如,通过多边规则的制定增进相互了解;通过国际司法活动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融入进国际社会的裁判活动等。对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当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衔接,建立定期评估修改机制,以本国切实的法律实践影响国际法的执行。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人才兴,则法治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法治人才队伍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法治运行环节的实施者、践行者,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性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泉。一直以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锻造了一批立场坚定、素质过硬的法治人才队伍。各领域的法治建设人才也逐渐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发展起来,并向着高质量、高水平,满足高端法律需要的新层次进发。当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发展到法治专门队伍、法治服务队伍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队伍共同建设的新格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和队伍支撑。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国家、坚持改革创新,逐渐形成了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重点,以法学专科教育为补充,以通识类普法教育、继续教育为辅助的全方位、多层次法学教育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了人才辈出的新鲜血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在人才培育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因此,需要建立适应新时代需要的卓越人才培育体系,建立适应人才发展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在人才培育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并重,德性培育和专业教育兼顾。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既要抓理论,也要抓制度,更必须抓人员。抓住“关键少数”,就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抓住了关键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在推动依法治国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现实当中还有很多领导干部不重视法律,不懂得法律,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在法律的运行和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干预司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等等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影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行,必须加以解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高级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抓住“关键少数”,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出台相关制度和党纪国法;要培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要让领导干部能够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首先,要在行权用权上面进行机制创新,杜绝“一言堂”,加大事后追责等要求,以机制来约束人,建立和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其次,要健全对地方经济事务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指数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后,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的模范,做到思想上尊法在先,认识上信法在先,行动上守法在先,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目录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重要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3年5月,国家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停办的同时,创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5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政法论坛》为中文核心期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教育部社科期刊“名刊工程”入选期刊。此外,《政法论坛》被中国高校社科期刊学会评为高校社会科学名刊,入选第一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2018年我刊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专项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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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 | 政法论坛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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