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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1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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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1.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特征、优势冯玉军【名家论坛】2.论行政犯的犯罪本质——基于行政犯入罪逻辑的思考王志远、董文哲3.主体、属性与实践: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义考略赵谦、余月4.预重整: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张艳丽、陈俊清【青年法学家】5.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功能调适论薛波6.权力财产理论:概念、意义及应用——房屋租赁合同的本质解释路径童航7.民法上对象与客体的区分及其应用孙山8.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内容、发展趋势以及参考借鉴任超9.监察权性质新论吴园林、刘昱成【热点问题透视】10.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曹波【博士生园地】11.规制四阶层论的形成机理、内容构造与运用实践——基于规制国理论与后规制国理论的思考杨尊源【司法实践】12.机遇与挑战:我国智慧检务建设的发展隐忧与平衡路径张亚军、黄华1.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特征、优势
作者: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在历史坐标、世界方位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迈向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必须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特征;优势
【名家论坛】
2.论行政犯的犯罪本质——基于行政犯入罪逻辑的思考
作者:王志远、董文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一次性,刑法创设秩序具有第二次性。由于行政法秩序具有局限性,不足以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政不法行为,所以行政犯应运而生。行政犯与行政不法行为存在质的差异,行政犯的本质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刑法不是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为对先于实定法的特定社会法益的侵害,而不是对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活动的侵害。对行政犯的司法认定,不应过于强调行政犯与刑事犯的界限,应当坚守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评价。
关键词:行政犯;法秩序;入罪逻辑;社会危害性;实质评价
3.主体、属性与实践: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义考略
作者:赵谦、余月(西南大学法学院, 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表征为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和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与个殊性。可围绕所涉主体资格命题、检察机关属性命题与实践指引命题,来分别阐明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相应特性所蕴含的功能化与事项化要义、复合性与二元性要义以及类型化适用要义。探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主体资格要义,旨在解构检察权在该类诉前程序中所承载的救济与监督功能,并厘清诉讼原告资格与诉前程序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冲突关联事项。探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机关属性要义,旨在明晰检察公益诉权的复合权力属性与检察机关的二元地位属性。探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指引要义,旨在针对所涉受案范围和调查取证之实践命题,分别展开形式与事项类型化适用研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属性;受案范围;调查取证
4.预重整: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
作者:张艳丽、陈俊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纪要》《民商事审判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方案》都强调要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将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予以衔接,使法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法庭内重整中得以延伸,以提高对困境企业进行重整的法律效率和效力。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和域外国家预重整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地方法院预重整的司法实践,在破产法修订中设置预重整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包括:预重整作为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衔接桥梁”的法律地位、规则和关系基础;以及“衔接路径”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申请预重整的逻辑选择、预重整的立法现状,预重整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信息披露、预重整方案批准等。
关键词:预重整;法庭外重组;法庭内重整;衔接桥梁;衔接路径
【青年法学家】
5.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功能调适论
作者:薛波(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协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之关系,是当前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重大疑题。基于维护民法典的权威性和构建统一法源秩序之需要,防止民法典实施后出现司法解释“掏空”民法典之现象,未被吸收“入典”的司法解释规则理应一概宣布废止;同时,为保持民法典适应社会变迁的能力,可以考虑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改造为判例制度,但是这一操作模式面临难以克服的理论和现实障碍。目前现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只能是:一方面“限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最高院只能针对民法典规范颁布“细化类”的司法解释,不得再颁布“综合类”“创设性”司法解释,将司法解释定位为民法典的“配套”和“辅助”措施;另一方面“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并对其生成和运作机制进行结构性优化,不再将其局限为一种法律适用技术,将发展和创制法律的重任交由案例指导制度完成。
关键词:民法典;民商法法源;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功能调适
6.权力财产理论:概念、意义及应用——房屋租赁合同的本质解释路径
作者:童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内容提要:权力财产理论建立在权力财产和使用财产区分的基础上。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可以分为民法基本理论层面的意义、规范意义以及具体领域的法律意义。权力财产理论应用于房屋租赁活动,突破了传统物权理论中物权的积极功能。传统物权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物的直接支配方面,而权力财产理论则将这一积极功能拓展到了债法层面,通过债的方式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说明了财产是具有阶级性的,但这种阶级性是人为赋予的,是通过对物的控制来实现对人的控制,是一种社会控制理论。权力财产理论分为权力财产行使理论和权力财产限制理论,两者共同作用于房屋租赁领域,体现为自由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平衡,并能够在规范意义上调和所有权与居住权益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权力财产;使用财产;权力财产理论;房屋租赁合同;社会控制
7.民法上对象与客体的区分及其应用
作者: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民法学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将对象与客体当作同义语使用,而在刑法学中对象和客体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基础概念。对象与客体不分无法解释同一对象上承载不同利益、生成不同法益、获得平行保护的普遍现象。对象与客体的区分,缘起于罗马法中有体物和无体物的二分,确立于德国《民法典》,是人类理性认识提升和社会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德国《民法典》“物/债”二分与五编制体例的逻辑基础,为后世各国以权利为核心概念设计民法典创造了可能。对象与客体区分在民法中具有如下法技术价值:法益分类的事实前提和逻辑根基;法益内容的现实基础;法益救济中请求权配置与行使的依据。后《民法典》时代,应当重视对象和客体区分在法教义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对象;客体;物;法益;请求权
8.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内容、发展趋势以及参考借鉴
作者:任超(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在宏观层面,主要针对德国文化遗产保护规范的立法属性、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结构等内容进行背景式的介绍性分析;在微观层面,以法律关系为分析工具,主要针对德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客体、公权主体的职责以及私权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等事项进行窥探式的阐述性分析。以上制度内容在外部呈现出趋同性的发展脉络,在内部表现出内涵式的变化走向。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制度性优化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制度内容构建方法和丰富程度方面进行转向和提升。
关键词:德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内容;发展趋势;参考借鉴
9.监察权性质新论
作者:吴园林、刘昱成(外交学院国际法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权的权力性质,迄今尚未在宪法学界达成一致共识。监察权之诸多现行规定,实为多方观念折衷之产物。就权力运行之方式而言,监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而被视为第四极权力;然就其权力本质而言,则监察权为主权性权力之监督权的具体化,监察权、监督权为人民主权之一体两面的表现形式。因而对监察权性质的探讨,应当从国家治理的高度,从党治与法治、中央与地方、政治与法律三者关系的互动中展开思考。正是基于上述洞见,监察委之法定权责实有修订乃至重构之必要。
关键词:监察权;监督权;主权性权力;权力属性;政治责任
【热点问题透视】
10.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
作者:曹波(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高空抛物“入刑”是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将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刑法积极应对日渐高发频发、社会危害日益严重高空抛物现象的必要之举,是完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纠正刑事司法长期偏误的内在要求,是刑事立法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表现,契合了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具备刑事法理的正当根据,理应得到理解包容和肯定支持。高空抛物“入刑”后,高空抛物的刑法评价应坚持类型性和体系性原则:对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依法认定为无罪;对仅具有抽象危险之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高空抛物罪(暂定);对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具体危险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实害结果的高空抛物,应依法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造成特定或者少数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应当结合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和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依法认定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犯罪或财产犯罪。
关键词:高空抛物;刑法规制;抽象危险犯;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定原则
【博士生园地】
11.规制四阶层论的形成机理、内容构造与运用实践
——基于规制国理论与后规制国理论的思考
作者:杨尊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有规制理论研究大致分为规制国理论和后规制国理论。通过考察规制国理论和后规制国理论的内容及其研究历程,规制的四阶层结构逐渐清晰。规制国理论中的规制控制和后规制国理论中的规制治理为规制四阶层结构提供了具体内容。规制四阶层论正是建立在规制控制和规制治理基础上,由规制治理、法律规制、政府规制和市场监管四部分组成,并形成了由一阶规制、二阶规制、三阶规制和四阶规制构成的具有嵌套特征的规制四元交互结构。规制四阶层论在经济法中的运用为经济法规制提供了体系化阐释。其中,规制治理是经济法规制的方向,法律规制是经济法规制的形式,政府规制是经济法规制的实质,市场监管是经济法规制的手段。
关键词:规制四阶层;规制治理;法律规制;政府规制;市场监管
【司法实践】
12.机遇与挑战:我国智慧检务建设的发展隐忧与平衡路径
作者:张亚军、黄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经贸大学)
内容提要:科技强检分为设备科技化、信息化和智慧检务三个阶段。智慧检务是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的全新运行模式,当前智慧检务发展中,数据智能应用迅速推进、感知智能应用亮点纷呈、认知智能应用不断深入。然而,却存在一定的发展隐患:信息共享与数据安全的矛盾、客观数据与人为导入的矛盾、技术研发与重复建设的矛盾以及科技进步与基础落后的矛盾等。对此,应当改进信息共享的统一性、数据导入的客观性、技术研发的沟通性以及智慧建设的均衡性,实现科技强检新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科技强检;智慧检务;数据智能;感知智能;认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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