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2021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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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1年第4期要目
【学术研究】习近平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专项研究之四1.试论“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吴汉东(3)【百家争鸣】2.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张晨颖、李希梁(17)3.自动版权执法下算法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及推进华劼(34)【实践探讨】4.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理论设计及现实困惑邹享球(45)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苏州现状为蓝本王燕仓、黄璟(58)【专题评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研究6.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关系孙那(67)7.商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要件的类型化研究徐俊、叶明鑫(79)
【学术研究】
习近平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专项研究之四
1.试论“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
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立法准备日程,这是知识产权“去法典化”后基础性法律的立法选择,也是寻求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共同价值及规范的制度安排。未来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应立足中国基本国情,服务中国发展需要,在国际相关立法体系中具有“中国版”的法律特色。该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基本遵循,保持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应有定位,为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供制度基石。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是以公法为主旨的综合性法律,与民事基本法有别,对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和公共政策具有统摄、协调和指引的作用。该法既保有“正义”“效率”“秩序”的一般价值要素,同时又确立“和谐发展”的价值目标,其文本内容可采取“总则—专章”的结构,以体现“治理法”“发展法”“保障法”的规范功能。
关键词:知识产权基本法;思想基础;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建议文本
【百家争鸣】
2.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张晨颖、李希梁(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排他性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自动版权执法下算法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及推进
作者:华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算法推动网络版权执法朝着自动化识别和屏蔽侵权内容的方向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采用的内容过滤机制在自动屏蔽涉嫌侵权内容时不会考虑涉嫌侵权內容是否属于版权合理使用,阻碍了合理使用制度在自动版权执法环境中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将版权合理使用判定规则植入智能算法中,以算法推进版权合理使用决策,确保合理使用制度和相关规则能在自动版权执法环境下继续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算法合理使用必要性和挑战性的基础上,提出推进算法合理使用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自动版权执法;版权过滤措施;合理使用制度
【实践探讨】
4.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理论设计及现实困惑
作者:邹享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到2017年《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我国国家层面的技术调查官制度逐步丰富和完善。但是,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无论是理论设计还是工作机制,仍有不少需要继续丰富和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图以制度理论设计与工作实践之间的差异为视角,站在制度实施的主体——技术调查官的立场,从六个方面探讨制度完善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审判
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以苏州现状为蓝本
作者:王燕仓、黄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完美结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兼顾遗产“传统保守”与“创新传承”两个维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苏州现有国家、省、市三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为蓝本,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问题的实证分析,提出“分类施策、共合保护”模式,即鼓励由传承人为代表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群体在各领域创新注入新时代内涵,由政府统领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对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作出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期进一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创新活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提升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承人;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专题评述】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6.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关系
作者: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立法领域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协调惩罚性赔偿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制度功能,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二元体系。在防止惩罚性机制被滥用的同时,应当积极鼓励当事人进行举证,通过适用条件的约束等方式,限缩法定赔偿在目前司法适用中的比例。法官通过准确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等方式,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进行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适用,才能真正达到填补权利人损失,遏抑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的司法目标。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领域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民事侵权基本立法相协调,才能践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主观恶意
7.商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要件的类型化研究
作者:徐俊、叶明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已逾六载,实际适用比率却相对较低。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包括适用要件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备及司法适用缺乏针对性的参考标准等。在立法上,商标法可因应民法典之规定,将主观要件调整为故意,以“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模式重塑适用前提。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基于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性,对法律适用主客观要件展开类型化分析,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需要指出的是,对主客观要件事实的考察不是孤立静态的,而是综合动态的,最终结论的得出往往是多重因素协同考量的结果。
关键词:民法典;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故意侵权;类型化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质选文,主要栏目为“高层论坛”“专题评述”“学术研究”“百家争鸣”“实践探讨”和“国际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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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杨岩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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