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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些法律初衷很好,结果却事与愿违?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大学出版社 Author 陈虎

来源 | 北京大学出版社


最近新学到一个经济学的名词——“法律无效定律”,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汤姆肖林在1960年提出的观点。

它的大概含义是,法律法规及政策会对市场及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经济主体会寻找替代方案去化解因法律而导致的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法律无法实现其立法初衷。简单点解释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古今中外那么多怀揣着美好初衷、想要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在其实践过程中会事与愿违,成为激化社会矛盾、增加问题困难度的“帮凶”了。


比如,历史上的越南曾在胡志明市颁布过一项法令——为除鼠患,政府会用现金奖励奖励抓住老鼠的人。此令一下,老鼠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因为,缺钱的平民百姓开始为了政府的奖金主动饲养老鼠。于是,胡志明市的鼠患更加严重了……


再如,2019年新“个税法”原本是为广大群众减轻负担的,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却遭遇了现实难题。大家应该都还记得,个税新政落地之后,许多租客都被房东告知“报税即涨租”。如此一来,许多人如果申报房租以获得专项扣除的话,反而会因为房东转嫁成本而得不偿失。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说,有些企业家昧了良心,把工人的工资压得好低,工人辛苦劳动却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因此,也不断有人主张,应该通过立法确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在这种理念引导之下,很多地方也的确付诸了行动。比如,上海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


但是,最低工资保障法真的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吗?真的能够如很多人设想的那样保护弱势群体吗?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十分愚蠢”


我们先来看看国外著名的经济人的观点。


《穷查理宝典》一书的主人公查理·芒格是美国非常著名的投资家,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董事会的副主席。他可不是一般人,在过去的46年中,他和巴菲特联手创造了一个投资界的奇迹——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股票账面价值的年均复合受益率达到了近24%,每股股票价格从19美元升至84487美元。相比于我们现在4%的理财受益率,这个数字高得简直不可想象。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经济领域里毫无疑问的大咖,竟然在出席伯克希尔·哈撒韦50周年股东大会的时候说了一句石破天惊的话: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十分愚蠢,只会损害穷人利益。


此话怎讲?我们来梳理一下芒格的逻辑。



最低工资与劳动价值的矛盾


以上海为例,假设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但是某个工人的劳动价值却只值1000元,按照上海市政府要求的2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工人最终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我们先设想一下,一个劳动价值只值1000元的工人,可能既不会写字,也不会使用电脑,只能做一些看门跑腿的活,但现在法律规定对这类工人的工资最低也要达到2000元的标准,那结果就是,雇主更愿意去雇用那些会写字、会使用电脑的人。


本来嘛,当时雇主之所以愿意请他们就是因为他们便宜,现在两种工人既然都一样贵,雇主当然会优先雇用那些稍微有一点文化的人了。


所以,最低工资保障法出发点本来是想保护弱势群体,最后却保护不了更为弱势的群体。



最低工资与就业机会的矛盾


我们假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是100元,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120元,其政策后果必然是吸引更多低技能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雇主又会反过来限制工人的人数,所以形成了更多的工人和更少的就业机会的局面,提高最低工资反而带来就业率下降的后果,这一点是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的。


实际上,这个逻辑推理也得到了现实研究成果的证实。有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每上浮10%,低技能工人的就业率就将下降1%~3%。比如,某一时期法国最低工资是美国的两倍,对雇用和解雇实行严格的管制,结果,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法国销售商雇用工人比例反而比美国低50%。


我们还可以举一些中国的个案。当年广州没有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时候,日后被称为“洗碗洗出来的草根经济学者”的周克成才得以以250元的月薪进入广州的一家洗车公司工作,然后因为自己的表现优异,才不断获得加薪和晋升的机会,并最终成为搜狐财经的高级编辑。


他在回忆这段往事的时候感慨,假如当年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老板肯定要雇用那些更有经验和水平的技工,而像他这样没有特殊技能的人,可能连进入这家企业的机会都没有,更不要提后来事业的发展了。



工资标准与边际生产力


我们再来看问题的第二个层次——工资和福利能是政府硬性规定的吗?它有没有自己的规律呢?


有一本书叫作《纯粹经济学》,这本书对工资标准的确定有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明。比如,一个农民到地主的土地上耕作,打出1000斤粮食,第二个农民来了以后打出了800斤粮食,因为土壤肥力在逐渐下降,所以按照边际产量递减的规律,每新来一个农民,他的产出就会下降一点,直到第100个农民产出是20斤为止。


现在问,这些农民的工资水平应该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是第一个农民的1000斤?还是最后一个农民的20斤?再或者是平均产量?


地主肯定不会按1000斤发工资,否则就会亏死。他也不会按平均产量发工资,而只会根据最后一个农民的产量,也就是边际产量计算工资水平。


有人说,这不是赤裸裸的剥削吗?其实真不是。因为只有这20斤才是农民劳动力的真正贡献量,前面农民多打的粮食其实都有赖于土壤的肥力,是土壤和劳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否则第一个农民如果最后一个来,同样的劳动也只能打出20斤的粮食。这就是工资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道理。所以,如果一个人的边际生产力是20美元,那么他的工资就会接近20美元。



雇主过分剥削工人?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资本家都是贪婪的,在剥夺工人剩余价值方面都是毫不手软的。只要有可能,雇主都会尽可能地少发工资,而不论工人实际的工作能力和创造的价值如何。但实际上,这种印象是不符合实际的。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雇主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会让工人的工资接近于他的边际生产力。


这话怎么理解呢?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工人边际生产力是100元,但工资是10元,雇主当然就会获得剩余的90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但这种分析没有考虑到市场还有其他雇主对劳动力的竞争,一旦有雇主愿意开出更高的工资来吸引工人跳槽,工人的工资就会不断提高,直到接近其边际生产力的水平为止。


工资既然是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它就是有规律的,怎么能由政府强制规定呢?


大家看,一个企业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有很多其他的企业,市场中有很多雇主在竞争工人。我们过去总觉得这是老板和工人之间的博弈,但其实,和工人竞争的不是老板,而是其他工人,看谁愿意接受更低的工资。而老板的竞争对手也不是工人,而是其他老板,他们竞争的是看谁能出更高的工资。所以,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只要有企业愿意开更高的工资,私有企业要过分剥削工人,都是不可能的。



弱势群体希望被保护吗?


现在我们来思考,既然强行保护弱势群体却让最弱势群体受到更大的侵犯,弱势群体会不会不希望政府来保护他们呢?


比如,为了保护童工,我们规定禁止雇用童工,但是如果一个不满14岁的孩子父母双双瘫痪,只能依靠他出来打工才能有唯一的生活来源,我们这到底是在保护他还是在伤害他呢?


网络上有一篇文章《焚烧穷人眼中的财富》,举例说成都市曾经公开焚烧了一批有质量问题的大米、饮料和其他食品,绝不容许这些食品流入市场损害人民健康,但是,对于底层的人民,即便是这样的食物,也比没有粮食充饥要强。我们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不准他们吃不达标的食物,不让他们吃有副作用的药物,不让他们找没有执照的民间医生看病。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可以自圆其说的经济理论却是将这些来自底层的欲望排开了的。”



不仅是为了保护弱势


除此之外,强制性提高最低工资的做法有时还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经济学家薛兆丰教授就曾经在其《经济学通识》(第二版)中举过两个例子。


美国北部的工资比较高,南部的则较低,但北部的工会却极力呼吁提高南部的工资。这绝不是因为北部工会更加关心南部工人的生活境遇,而是因为北部的工资本来就高,且劳动力不密集,所以提高最低工资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小;但南部劳动力密集,一旦提高法定最低工资,生产成本就会大增,竞争力就会削弱,将来这些工人就会面临被裁员的危险。你看,谁能想到提高最低工资背后还会有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呢?


再比如,美国的制衣工会也一直强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资,声称那是为了保护新移民和年轻人,不让他们受支付低工资的雇主的剥削。但实际上,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资,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轻人就会失业,最终得益的是工资本来就比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单因果分析下的事与愿违


所以你发现,我们是不是以良好的愿望出发,就一定能收获良好的结果呢?


有的时候良法只是在立法目的上是良好的,但其执行后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比如,立法者为了威慑抢劫犯罪,提高抢劫的量刑标准,规定行为人只要抢劫就要判处死刑。结果呢?以后抢劫犯就会想,反正抢劫也是死,抢劫杀人也是死,那还不如把被害人杀了,这样至少还可以减少自己被发现和追究的概率,如此一来,被害人的处境反而更加危险了。


再比如,为了保护患者这一弱势群体,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结果呢?医疗机构就会把未来的赔偿提前分摊给每一个患者,导致医疗费用大为提高;而且,为了减少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还会认定患者在别的医院所作的检查一律无效,全部需要重新检查,反而无形中增加了患者负担。


所以,学者在提供一种问题解决方案的时候,往往因为学科划分,只会从专业角度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医疗事故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民事诉讼的学者从证明责任角度出发提供的对策,但是,它却是切割了所有复杂因果链条以后所作出的单因果分析。


社会科学的本质就是进行单因果分析和近因分析,可是社会却是由多因果组成的,是靠复杂因果链条的传递运行的。如果学者过于自负,用单因果分析的学术结论去规制社会生活,就极有可能带来与美好的初衷相违的结果。


人类社会总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而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但是在解决矛盾的时候,法律又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这就导致了部分法律的事与愿违。所以法律不应是完成时的静态描述,而应是现在进行时的动态描绘。法律应该永远在有问题的社会冲突中寻找平衡,而这种平衡不可能是最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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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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