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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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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要目

【专论  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

1.论党法关系的规范性原理黄文艺(3)【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江必新(16)【主题研讨  民法典施行一周年】3.中国民法典的三个创新江平(35)4.民法典中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王利明(44)5.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崔建远(56)6.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张卫平(74)【“全面依法治国”专栏】7.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陈瑞华(87)8.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李奋飞(104)9.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董坤(117)10.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李勇(132)【论文】11.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舒国滢(147)12.《明会典》性质考辩——“官修典制史书”“行政法典”说驳正杨一凡(161)【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13.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司法认定及其处理张泽涛(179)

【专论  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


1.论党法关系的规范性原理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法关系(政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现代政党政治下各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普遍性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考量党法关系的最佳理论框架,深刻揭示了党法关系的基本原理。从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情况看,党法关系可分解为政党和国家机关、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政党规章和国家法律三组关系。政党和国家机关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外部领导、内部执政、党政机构融合,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互相作用、互相转化、互相补充,政党规章和国家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合理分工、衔接协调、相辅相成。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法关系;政党;法治;政策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2.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了本土化诠释、时代化丰富和理论性创新。其立足我国国情民意和新时代历史方位,对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监督、法律平等等法治基本价值话语作了深层思考与理论凝练,传承发展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法治价值理念,揭露了西方法治价值理论的缺陷和偏颇,体现了法治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价值导向和遵循。深入研究习近平关于法治价值的重要论述意义重大,有利于全面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谛,有利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感召力与实践力,有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基本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监督


【主题研讨  民法典施行一周年】


3.中国民法典的三个创新


作者:江平(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终于颁布施行了。建国70多年以来,民法典先后经历了五次的起草编纂,这一次我们终于把我国这么多年来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编纂成一部法典。民法典在编纂上既没有采取德国五编制或法国三编制,而是采取了中国特色的七编制,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摈弃债法总则。民法典内容上的创新也不少。民事主体采用三分法,给予了非法人组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分类上,将其通过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来区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是中国特有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深研究。今后完善民法典的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学者与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债法总则;民事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


4.民法典中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编纂中大量使用了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实现了简化条文、规范存储、增进体系化和查缺补漏的功能。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必须准确适用参照适用规范,以实现上述功能。参照适用规范与直接适用规范存在区别,二者在是否需要找法、是否需要辨别相似性、是否可以排除部分规范适用以及裁判者自由裁量权限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参照适用也不同于类推,裁判者在能够通过参照适用条款寻找到裁判规范时,不宜适用类推进行漏洞填补。在实践中,应当区分概括参照与具体参照条款,依据二者的特点分别确定适用的规则和步骤。在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中,应当从立法目的出发,判断调整对象的相似性,并最终依据法律体系进行法律适用结果的检验。


关键词:参照适用;直接适用;类推适用;拟制


5.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和价值之二是,不断地分析和甄别各种商事交易,对符合发展趋势的,予以固定;对弊端种种的,及时取缔;对有价值但暴露出缺陷的,必须消除缺陷,巩固积极的方面。目的和意义之三是,在法律体系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区分开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规则,避免至少是降低“商事合同不够商事化、民事合同杂糅了商事元素”的现象。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方面,包括商事合同制度在内的商法的发展遵循得较为理想,但在法律体系的自洽、严密方面,它是地地道道的“破坏者”。与此非常不同,包括民事合同制度在内的民法则保守得多,革新得缓慢,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实际甚至本质的要求,只在觉得有把握时才将商法的某些成熟规则和理论吸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商法犹如“试验田”,民法好像“世袭地”。


关键词:民事合同;商事合同;“穿透”思维;商业逻辑;合同相对性


6.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作者:张卫平(山东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民法典实施;民事审判方式;实体请求权;要件事实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7.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是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达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合规整改应与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具有本质的区别,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企业而言,一旦被纳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对象,一般应引入四项基本的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关键词:有效合规整改;体系化整改说;针对性整改说;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制度纠错


8.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不仅如此,在实体衔接和合规标准衔接方面,也存在着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需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制定刑行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确立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并继续优化“双向衔接”机制。


关键词: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程序衔接;实体衔接;合规标准衔接


9.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通过对企业合规检察面向的谱系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对合规总体宏观的理论论证、试点决策、规范制定,还是就合规具体试点的推进方式、进度调控和领域调整,检察主导已成为中国企业合规的鲜明特色。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内生动力和深层根源涉及三个方面:主体认知自觉,即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省思后的创新探索和职能延伸;法理依据证成,基于对合规“三重治理逻辑”的深度发掘;工具理性支持,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方法为检察主导合规提供技术支撑。延续这些思路和做法,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未来路径规划是:贯彻稳慎、有序、多元的合规主导理念;注重协调不同主体间的配合、衔接与监督关系;结合本土资源和现实情境加强对企业合规中国模式的道路塑造。


关键词:企业合规;检察主导;三重治理逻辑;中国路径


10.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

——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


作者:李勇(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单位犯罪责任模式,并借鉴生物免疫学概念,构建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合规免疫系统是合规有效性的可行标准,其构成要素包括技术(形式)指标和文化(实质)指标,前者只是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后者才是核心标准和根本目标。文化指标可以具化为态度、习惯和氛围。有效性标准运用的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主导、协同多方,构建常规检查方法、飞行检查、访谈问卷、免疫测试等多元化的检测模型。经审查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实质上缺乏预防必要性,根据犯罪论目的理性体系,缺乏答责性而予以实质出罪,这在行政犯、“公司刑法”立法活跃化时代,对于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合规有效性;企业文化


【论文】


11.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


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从而确立其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


关键词:法学的科学性;法教义学;法理;科学证明;价值判断


12.《明会典》性质考辩

——“官修典制史书”“行政法典”说驳正


作者: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如何看待《明会典》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代表性观点有“官修典制史书”说、“行政法典”说,两说各讲各话,并行流传。然考察《明会典》的纂修宗旨、典文构成、《会典》事例的性质和功能、《明会典》是否行用等问题表明:“增修《诸司职掌》,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是《明会典》编纂的动因;正德《会典》典、例分述,典文以整合祖宗成法有效条款为核心内容,事例由精心删定的现行事例和仍适合行用、参用的先年事例构成;万历《会典》典、例一体合编,所有条款都提升为“经久常行之法”。《明会典》全面规范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明人称为“大经大法”,其颁行后被广泛行用。“官修典制史书”说混淆了法典与史书编纂目的、方法的不同,忽视了《明会典》的法律效力和长期行用的史实,“行政法典”说忽略了《大明律》458条列入《明会典》的史实,两说均难成立。


关键词:整合祖宗成法;刑律入典;《会典》事例;《明会典》行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司法认定及其处理


作者:张泽涛(广州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减免责任的条款、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该明确规定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具体情形、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承担,证明标准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颁布一些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指导性案例,以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行政法规;排除合理怀疑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5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历经四十余载的风雨洗礼与实践发展,《政法论坛》已成为引领学术潮流、促进学术交流、分享学术智识、承载学术思想的重要平台。自创刊以来,《政法论坛》始终秉持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法制实践、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办刊方针,着重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和法制建设的新进展,培育源自本土的理论话语,不断提升期刊理论品质。现为中文核心期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同时也是教育部社科期刊“名刊工程”入选期刊,被中国高校社科期刊学会评为高校社会科学名刊,入选第一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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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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