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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公布:附草案说明、全文及修改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于2022年10月27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7章、86条。现推送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草案说明、全文及修改前后对照表,以飨读者。欢迎登录(www.pkulaw.com/law/)查看。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并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二是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复议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修订草案共7章8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第三条)。二是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第四条)。三是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第二章第五节)。四是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第五条至第八条)。


  (二)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一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二是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


  (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第四章第二节)。四是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五是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


  (四)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二是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及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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