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立法来了!修订亮点+全文+对照
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草案共6章3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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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国税务网
增值税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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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增值税法草案送审稿。
2022年1月,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修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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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刘昆说。
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增值税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较为合理,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管形势。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税收遵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李旭红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强化税收中性原则,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 |
附件2:增值税法(草案)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照表 | |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的说明 |
-END-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石志鸿 潘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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