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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科生上课必须重视法条?

副标题 | 基于法解释学/教义学立场的解读作者 |  薛波,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来源 | 《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七卷



忽视/不重视法条的因由及负效果考量


只要是稍习法律之人,就知道法条/法律规范/法典之于法律学习的重要性。无论是初入法学之门的求学者,抑或是研习法律经年有余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对于法条/法律规范/法典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理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倘若一个自称是资深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的法律从业者,在面对系争案件事实的时候,只是大而无当、纵横捭阖的谈玄理、叙学说,而绝口不提、不问涵摄具体案件事实的法条/请求权基础/规范依据的话,那么就可以当然的判断,其没有法律思维。没有法律思维者,混迹于法律这个行当是可怕、甚至是粗鄙的。因此,初入法学之门的法科生上课必须/应当重视/带法条,似乎本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金科玉律。
遗憾的是,现实总会超出我们的期待和想象。在笔者近两年多的教学实践过程当中,常常惊愕的发现,学生上课不重视/不知/不带法条、听天书的现象简直比比皆是,更遑论分析法规范、培养法解释学/教义学和法律思维能力了。本科生如此,研究生亦如是。在笔者为本科生所讲授的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分论和为研究生所开设的商法总论/物权法课堂上,就多次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在后续教学中意识到其可能会诱致的严重后果。许多学生在课间/课后,拿着厚厚的理论教材、法学专著、学术论文甚至案例分析报告,和我交流、探讨某一具体法律问题。当我问及案涉的法条/请求权基础/规范依据的时候,却马上就含糊其辞、不知所云了。这使我真切的感受到,在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无论如何强调法条的重要性依然不为过。
上述问题也激发了我进一步的思考,为什么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已经40多年了,我们的法科生对法条/法律规范重要性—这一原本看似已无需再强调的问题—的认识,还依然如此的欠缺和不足呢?造成这种困局的原因到底何在呢?在经过一段时间反复思考之后,笔者发现,造成这种问题和困局的根源,恐怕和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及教学方法存在莫大的关联。
长期以来,政治/政策法学、工具法学、功利法学在我国风行不衰;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发展路径占据了我国法制/法治建设进程的主导地位;一大批活跃在法学教育队伍中的中坚/骨干师资力量,青年时代曾经历过“文革运动”的冲击和影响;建国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又长期师法苏联的国家主义法学,并一度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法学教师在知识储备上的缺陷和学术视野上的偏狭,种种因素的叠加阻碍/消解了法解释学/教义学在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传播、运用以及发展。我们的多数法学教材/学术专著/课堂讲授偏重于对基本概念、意义特征、历史沿革、流派之争、价值理念等静态知识的介绍,局限于从理论到理论、用概念去解释概念的自说自话,缺乏案例研究和法解释学/教义学等“动态/立体”方法的展示和运用。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通过四年的法学学习和专业训练之后,学生对法学知识/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依然是“扁平化”和“单线条”式的,依然止步于“背诵”和“应付考试”的水平,多数学生对案例分析、规范解释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的运用,仍然显的相当的陌生和吃力。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的约束之下,课堂不重视法条、学生忽视法条,不会分析和解释、适用法条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学生上课不带/不重视法条,长此以往导致的恶果就是,学生忽视/不重视法条的存在意义和实际价值,甚至有相当的一部分学生认为,法条不如教材、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我们的授课老师可能在课堂上饶有兴致的向学生“推销”其学术观点和学术创新,却忽略了学生基础能力和核心素质——法解释学/教义学——的训练和培养。久而久之,这种习惯因袭不改,学生不会对法条/法律规则展开精细化的解释和分析,历经四年本科教育的学习和磨练后,亦难言掌握了一套纯熟的法律解释技艺和法律论证技术。相反,只会泛泛而谈一些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意义价值之类的静态知识和原理,最终也难以培养其严谨、周密的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了。

要求法科生重视法条的意义和价值透视
为何要强调法科生应当重视法条呢?这看起来似乎有些“老调重弹”的意味。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切忧思,恐怕也不能简单的从端正学习态度等方面予以妥当、周延的解释。依笔者拙见,要求法科生上课带/重视法条/法典,既不是为了应付课堂一时之需的无谓“摆设”,亦非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本本主义”或“法条至上”观念束缚下的直观映射和体现。相反,要求初入法学之门的法科生上课带/重视法条/法典,理应成为当前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这主要是由“法条”在法科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价值所决定的。
第一,法条培养是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文本依据。我们通常意义的法律人(职业者),系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学者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群体。法律职业者/群体区别于普通人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那么何谓法律思维呢?所谓法律思维,系指法律从业者在法律知识结构的影响和支撑下,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理性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法律思维本质是一种动态的流程模式,而非静态的结构模式。法律思维的运行过程,就是以掌握的法律知识结构为基础材料、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论证方法解决案件事实的思维经过。
当案件事实出现之时,能够准确的找到“从事法律判断以及形成终局案件事实之基础的法条”。然后将系争案件事实涵摄/归纳于法条的事实构成之下,最终妥当得出法律结论。在这一动态思维链条过程中,是否能够及时的找到并准确的解释、适用系争案件的法条/法律规则/请求权基础之意义,是彰显法律从业者法律思维之有无以及法律思维能力之强/弱的核心标志。对法条/法律规则/请求权基础的解释、适用能力,则是法律人(职业者)区别于普通人的典型特质和特殊技能。
而请求权基础的找寻以及对法条/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活动,显然均必须围绕在现行有效实证法的基础上展开。因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条/法律规则/法典就是法律人(职业者)手中“教义”、“圣经”和“尚方宝剑”,是法律人思维能力塑造以及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培养的文本依托和依据。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课堂完全脱离了具体法条/法律规则/法典的讲解和传授,去奢谈法律思维能力的塑造和培养,近乎是一句没有文本依据的空话、套话和假话。
第二,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是法科生身份识别的标志。倘若一个专门学习了四年(硕士、博士甚至更久)的法科毕业生,在具体的规范解释、案件分析过程之中,仍然不能娴熟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论证技术,准确理解法条/法律规范的意旨,不能及时的找到系争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我们能将之称之为法律人(职业者)吗?笔者至今犹记得,当年在母校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本科、硕士之时,笔者的导师郭富青教授就不止一次的教导和鞭策我们,一个优秀的法科生应当同时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这三者之中最重要的能力就是法律思维能力,而法律思维能力最核心、最基础的环节就是对法条/规范解释技术的训练和培养。
在我们学习《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民商事单行法的过程中,对规范解释/理解能力的培养一直贯彻始终。每当我们学习一部单行法或者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老师总是不厌其烦、及时的要求我们反复理解、揣摩其中核心条文的立法旨意。我至今依然清晰的记得,我们集中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外担保条款、第71条股权转让规则、第74条异议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范意义探讨的场景。可以说,正是对这些《公司法》(当然不限于《公司法》)核心条文扎实、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才使得我能够逐渐领悟到法解释学/教义学分析方法的精奥之处。也正是这一阶段的学习,才使得我打下了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也才使我后来的博士阶段学习以及论文写作过程之中,在许多问题上能够略显得游刃有余。
因此就笔者的个人经历而言,可以毫不夸张的说,重不重视法条/法律规则以及对法条/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的水平和能力,是法科生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一个专业法学院校毕业的法科生,区别于其他学科学生的核心标志就在于其法解释学/教义学的水平和能力,这种法解释学/教义学的水平和能力,也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思维能力。毋庸讳言,法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历史的、渐进的、累积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的起点往往是从重视法条/法律规则开始的。法条/法律规则是法科生法学学习过程中的“骨架”和“脊梁”。法科生始终应当将“法条”作为整个本科四年学习过程的“中心”和“支点”,然后辅之以理论学说和典型案例仔细研读,经年累月、来回穿梭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抽象”和“具象”之间,唯有如此,方可渐次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
第三,法条是锻造学生职业荣誉感的起点。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律规则是科学立法的产物。法律规则不但包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和思想,而且还包含着复杂而且精细的分析和裁判规则。尊重和运用/理解法条/规范的旨意,亦是培养法科生职业荣誉感的起点和基点。当前,法律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虚无主义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广阔的市场和生存空间,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的法学荣耀的守望愈发艰难。法律职业共同体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唐福珍案、孙志刚案、等典型个案的频发,不仅考验着司法的良知和司法的公信力,亦衬射出优质立法和优良司法对于公民权利保障以及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初入法学之门的法科生,代表着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未来/生力军。如何培养他们对法律职业的职业操守和使命感,培养他们对法治的信念和信仰,理解法律规则之精髓、通晓法理之要义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这一切都首先得从“重视法条”、“解释法条”这一基础性工作做起。如果通过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和专业训练之后,我们的学生能够法条/法典不离手/离口,按照王泽鉴老师的说法,常常口中念念有词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基础/裁判依据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骄傲的宣称,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总而言之,要求法科生上课带法条是锻造学生职业荣誉感的起点和基点。

要求法科生重视法条存在的可能误区及其消解
当然,上述所言可能过于绝对。上课“重不重视法条”和“能不能学好法律”之间没有必然逻辑关系,这样的质疑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要求法科生上课重视法条仍然具有十分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对于要求法科生上课重视法条可能会存在的这些(当然不限于)质疑和诘问,有必要在此一一澄清并释明。
第一,法学理论课可以不重视法条吗?在笔者认识的许多部门法学者、甚至不乏著名学者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于法理学/法哲学在认知上存在天然的偏颇甚至误解。他们认为,法理学/法哲学就是脱离了具体实在法和具体法律规则的纯粹的“玄思”之学。法理学/法哲学是以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的,涉及法的规范形式和价值,不涉及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应当说,这种看法目前在国内还有着相当的市场。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一步推论,似乎法学原理/法理学/法学导论课堂就可以不重视/分析法条/法律规范了。在笔者看来,这种看法颇值得商榷。在笔者近十四年研习法律的过程中,在仔细研读一些域外法理学名家的著述之后,惊奇的发现,域外的诸多法理学大家往往在部门法领域也有着十分精湛的造诣。
例如,德国伯恩·魏德士的《法理学》在国内被誉为经典之作,但是,伯恩·魏德士本人就精通劳动法、法社会学,还曾担任过德国联邦政府“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德国公会联合总会劳动法咨询专家等职务。再如,卡尔·拉伦茨虽然是德国公认的民法学大家,但只要拜读过他的名著《德国民法通论》和《法学方法论》,想必谁也不会否认,他亦是一位优秀的法哲学/法理学家。其实,在笔者看来,真正的法理学/法哲学家也应当通晓一、二门甚至多门部门法,这才符合法理学/法哲学和各部门法的逻辑和关系原理。毕竟一般法理学知识是从各部门法中概括、抽象和提炼出来的。法理学/法哲学原本就是各部门法中基本理念、基本问题的凝练和提纯。如果法理学/法哲学不以部门法的知识为来源和皈依,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所以,我一直固执的认为,一个真正的法理学/法哲学家,如果只懂得高深的法哲学理论/原理,而不能将这种法哲学理论/原理具化到对部门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之中,具化到对具体法条/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之中,那么,他所掌握的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原理的可信度是值得怀疑的。同样,一门真正高质量的法理学/法哲学课堂,除了应当详细爬梳自然法学、规范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等法学流派的历史脉络、详述柏拉图、康德、黑格尔、韦伯、凯尔森、哈特、边沁、耶林等名家学说之外,尤为重要的是,最终要能够将一般法理学/法哲学的理论/原理运用到对法条/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来,体现在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论的论证推理过程中去,真正的做到“既能上天、亦能入地”。因此,即便是法理学/法哲学这样和法条/法律规范看起来似乎“距离有点远”的学科,也应当重视法条/法律规范的功用和价值,也应当法条不离身、法典不离手。
第二,重视法条不是为了记忆/背诵法条。务必要厘清并声明的是,要求学生课堂重视法条/法典的目的不是为了背诵/记忆法条。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多次发现,每当课堂回答问题或者期中、期末考试之时,总有许多学生口中念念有词,亦有学生在晨读之时,手端一本厚厚的法律汇编/法典,反复的朗诵和记忆,似乎沉醉其中不能自拔。我常常怀疑,这类学生是不是真正的弄懂了法条/法律规范的存在价值,理解了法条/法律规范背后的精义。我一贯坚决反对背诵/记忆法条的讲授/学习方法。对初学者而言,对于各部门法中的一些核心条文,在还尚未完全理解和领会的情况下,稍加记忆是有益的。但是,这种背诵/记忆法条的方法却未必符合法学学习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领。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技艺和实践科学,法律规则不是绕口的文字游戏和文本堆砌,以体系的形式将法规范之间的意义脉络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法律的规则和规则之间要遵循基本的法律逻辑和法体系之要求。并且,只有当抽象的法律规范和现实中的法律事实遭遇、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中分析法律规范适用之时,法律规范的价值和实际效用才能得以凸显。因此,对法条/法律规范的学习应当是立体的、动态的而非扁平化的。法科生教育的重心应当在于对法条的理解、感知以及体系化解释能力的塑造和培养,而不是死记硬背。要求学生重视/带法条的目的,是为了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内容部分、分析典型案例或者疑难案例,能够快速、准确的找到系争案件的法条/请求权基础/裁判依据,理解法规范的意旨以及规范之间的意义脉络和体系关联,唯有这样,才能学到法律解释学/教义学的精髓。
第三,网络查询能取代法条吗?要求法科生上课带/重视法条面临的最直接的质疑和拷问就在于,在当今这样一个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普及的时代里,只要用手机等信息工具随便一查,便可以找到相应的条、款、项以及条文的详细说明和解释,还需要学生随堂带一本纸质的法条/法律汇编/法典吗?笔者不否认网络查询的快捷性和全面性,不过,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曾多次发现,当要求学生寻找系争问题/案件事实的请求权基础的时候,许多学生查找到的法条却是不完全、表述不准确、甚至条文序号和条文内容不相符的法条,这让笔者哭笑不得。在课堂讲授的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利用网络聊天、刷剧、看小说、看电影、听音乐、打游戏。你无法准确的知晓他/她在课堂上是将手机作为学习工具还是娱乐工具在使用。当我问及具体的法条/法律规范的时候,常常一脸懵逼、不知所云。互联网上的信息排山倒海,未经充分的筛选、甄别和过滤,可谓泥沙俱下。恰如老子所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
对于刚刚迈入法学课堂的本科生而言,过于提倡/鼓励其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网络查询方式,恐怕最终只会“异化”为学生自我堕落的工具,丝毫起不到辅助/帮助学习之作用。与其以拿手机查法条为由混淆视听,不如恰当的做法是,要求法科生上课之时,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课程内容以及设置进度,常备一本权威纸质版的法条/法律汇编/法典,以助听课内容之需(例如,民法总论课就应当常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课就应当常备《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证券法课就应当常备《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尽量减少网络查询带来的海量信息筛选和误导之可能性。将网络查询仅仅作为一种临时工具或辅助工具使用,渐次培养学生“规则至上”的观念以及法解释学/教义学的素养和能力。
第四,法条至上/中心不是本本/教条主义。为什么法科生上课必须带/重视法条?这种强制性要求的背后的目的和初衷是什么?如果仅仅从“带法条”这一行为/举措而言,“带法条”和“学习法律”显然是两码事。带法条不一定能培养起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应当说,这样的质疑和诘问是有力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对于一个初入法学殿堂的法科生而言,课堂上强制要求带/重视法条还有更深层、更真切的意义和价值。笔者认为,从初入法学之门的那一刻起,法学课堂就应当始终以培养法律至上/中心主义的观念/思想为圭臬。
要求法科生带/重视法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至上观念培养的基点和起点。一个刚走入大学的法科生,其心智和思维等各方面还处于成长和型塑过程之中。因此,从他们入学的第一堂课起,就应当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当中,牢固的树立起重视法条的意识,尽管这是一个看上去似乎有些形式化的举措,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学生的法条至上/中心的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型塑和培养,却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价值。  


结 语


最后,需要声明并强调的是,本文言及的要求法科生上课重视法条是有探讨视域界限和前提的,即完全是从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培养的立场考虑的。也许按照常人理解观之,这样的要求看起来有些“蛮不讲理”、“苛刻”、“一刀切”甚至存在“僵化”之嫌。但是在法律这样一门逻辑严谨、错综复杂的学科面前,我们多一些要求——当然前提是正当、合理的要求——对于法科生的学习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当然是有益的。虽然从要求法科生重视法条这一简单甚至无需赘言的要求/举措,似乎并不能真正说明什么实质问题。但本文依然认为,对于一个法科生而言,法律思维和法解释学/教义学能力的培养,首先应当从重视法条这一简单的行为和要求做起。法科生上课应当重视法条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END-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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