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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被撞小学生母亲者坠亡,网暴何时了!


本文来源 | 河北日报、罗翔讲刑法、风声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武汉“小学生校内被老师撞死”事件中的学生妈妈杨女士坠楼身亡。简直不敢相信。就在前几天,有公号还发了相关杨女士被网暴的文章,遗憾的是,这种网暴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酿成更大的悲剧。



事发楼栋高24层,楼栋外围警戒线已拆除,若干社区工作人员在楼栋周围维持秩序,一位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


据小区居民透露,小孩母亲直接从楼顶跳下,当场身亡,随后救护车及警车赶至现场。提及此事,不少小区居民感到惋惜和气愤,“她才刚刚失去了孩子,又遭受网络暴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透露,孩子走后,孩子母亲一直沉浸在悲痛当中,后来又遭到了“网暴”。


电汉阳区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有调查进展将第一时间发布”。


那些网暴者的污言碎语,实在不堪入目。人性何以如此狠毒。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意外身亡,现场还那么惨,任何一个正常人看了,都应该报以同情和惋惜。但是,网上一些心理阴暗、为人恶毒的人却不是这么想,有人说她哭得不够悲伤;有人下流地点评她的长相;有人质疑她为什么打扮得那么精致,有人指责她是为了蹭流量、搞直播,甚至连她家住什么小区......


网上这些污言秽语,必然直接影响了这位母亲的情绪,导致她无法面对现实,进而产生轻生念头。


如果不是被网暴,谭谭母亲断不至于如此毅然决然地跳楼自杀!


这样的网暴事件并非仅发生在普通人身上......


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在公众号发表的新春感言标题是《新春感言:得饶人处且饶人》,其中一则即为其在卡塔尔观看世界杯,被人造谣为利益相关人出的钱,他写道“看到这些谣言,我确实很愤怒,也很不解。我与这些造谣者无冤无仇,他们为什么如此邪恶地造谣诽谤。有些人甚至还用我的头像拼接成黄色视频,发布到网上。这些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罗翔老师在《正义的回响》序言中也讲到了火车奇遇的故事,开头为“当我身陷网暴漩涡,非常郁闷,借酒浇愁”......


那么,面对网暴,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


中国政法大学陈碧教授在《网暴汹涌,平台不能只做“避风港”》中写到,我国现有的法律并非对网暴未作任何规定,无论是还是,都规定了对在虚拟世界中通过曝光隐私、捏造事实而污人清白、毁人名誉的行为,要使其受到与现实暴力侮辱行为一样的惩罚。


这种惩罚既包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样包含行政拘留乃至刑罚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对躲在键盘和屏幕之后煽动暴力攻击和侮辱贬损他人的人,已经编织出严密的惩戒之网,被施暴者在诉诸法律救济时却面临立案难、取证难、定损难等诸多难题。

除上述困难外,诉诸嗣后的法律救济还会面临来自微信、微博、抖音这些社交媒体自身的运作规则的阻力。因为受到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的限制,即使是被施暴者向平台举报,平台也只是筛查出公开发言的违规账号,对其予以永久性或阶段性禁言的处理,而对那些小号或是私密账号因要负担保密义务反而无能为力。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也在《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中提出,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还是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例如: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这自然属于诽谤;但是张三曾经卖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损害张三名誉,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无论多么卑微,都应该获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罗老师对网暴建议采取如下维权步骤:

首先是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儿都交给律师等专业人事来干。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当事人到法院告状,认为某大V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比如 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面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

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大V的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连案都没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建议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结果。

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的个人信息。获得了大V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其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事到如今,多说无益。相信只有用为谭谭母亲讨还公道的方式,严惩网暴者,才能告慰死者,才能避免所有人在网上被肆意污名与构陷。目前,百万粉丝大V“鄂有正能量”等一批微博账号疑似因网暴武汉被撞身亡学生母亲被禁言!但是,对网络暴力不能只禁言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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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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