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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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要目
【法治中国】
1.论复合式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法治改造
谭波、张增辉(1)
2.论我国算法审计的法治化建构
刘建业(14)
3.新时代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前景
姜新平、王依凡(24)
4.“双碳”目标实现的国家环境义务回应
王浩名(34)
【民生法学】
5.从“权力(利)型”回归“义务型”:我国工会“基本职责”法律实现结构的转型
徐志强(46)
6.志愿失灵风险中的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及其立法矫正
——以养老服务领域为例
张演锋(61)
【部门法学】
7.“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教义学解释与司法适用
——“避免风险扩大化义务”的提倡
施雄文、钟坚(72)
8.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争议及其制度建构
赵加兵(83)
9.后民法典时代显失公平制度的解释论展开
赵亚宁(94)
10.过失犯中的信赖原则:从行为不法到结果不法
钱日彤(105)
11.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制度
——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视角
刘静(118)
【司法制度研究】
12.类案判断的范畴形式及其本质的认识论解释
巩寒冰(131)
13.虚假诉讼中受害普通债权人救济程序之辨
——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
戴鹏(146)
14.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柏孟仁(157)
【法治中国】
1.论复合式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法治改造
作者:谭波、张增辉(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复合式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法治改造,有明显的实践需求,表现在契合基层共同治理的法治化趋势、重新识别行政行为过程的需要,也是促成“权责统一”实现的需要。复合式行政行为涵盖明示的复合式行政行为和暗示的复合式行政行为。明示复合式行政行为包括主体复合式行政行为、行为内容复合式行政行为和意思表示复合式行政行为,暗示复合式行政行为则分为裁量性复合式行政行为和附条件复合式行政行为。对各种代表不同行政趋势的复合类型,可根据处分性的统一标准,在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权责一致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法治改造。同时对明示复合的行政行为还可依据类型化分析的技术明确其责任分配规则,以处分性为标准来对应权责,同时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的行为模式表述,对法律语词的涵义进行统一;而对暗示复合式行政行为,更要注重处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填补原有法律规范中的结构缺项和表述空白,使其对应的法律规范完整化,解决处分性缺位的问题,从良法的渠道促进善治。
关键词:行政行为;复合式行政行为;处分性
2.论我国算法审计的法治化建构
作者:刘建业(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审计具有技术审计、合规审计、风险审计、责任审计等复合属性。算法规制理念旨在规范“算法权力”,防止因算法滥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实现算法正义。基于算法规制的视角,对算法审计进行法治化建构迫在眉睫且意义重大。算法审计的法治化建构,需要超越算法的技术性定义,关注算法输入数据的质量与评估算法产生的社会影响,遵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思路:鉴于既有审计类型无法包含算法审计,须规定算法审计独立审计类型;由于算法审计专业性强且市场发育不足,目前阶段应当建立公共机构主导的算法审计模式;为了有效裁决算法纠纷,有必要确立算法审计诉讼类型;面对算法治理存在侵蚀人的自主性倾向,亟待凝聚算法伦理社会共识。
关键词:算法社会;算法治理;算法审计;算法伦理;法治化构建
3.新时代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前景
作者:姜新平、王依凡(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科起源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监察思想,形成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伟大征程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以及基于纪检监察现象而产生的纪检监察关系。纪检监察的学科体系包括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纪检监察制度研究、纪检监察实务研究和廉政学研究。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指导思想,以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为根本任务。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应当采取顶层设计,学科建设的重点是在契合法治反腐、智慧反腐理念的同时加强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工作。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历史渊源;学科体系;构建
4.“双碳”目标实现的国家环境义务回应
作者:王浩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双碳”目标下环境义务体系的构建应以国家环境义务为基础。在面向“双碳”目标的国家环境义务证成的路径选择上,基于国家义务内涵为基础的研究面临逻辑困局,宪法环境条款展开的论证也存在内涵局限的问题,只有以国家任务现实需要而归纳出的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等三个层次的环境义务展开,才可能与面向“双碳”目标的国家环境义务的研究进路相契合。其中,风险预防的国家环境义务与“双碳”目标在三个维度,即风险特征与碳排放后果、预防本质与减碳减排机理、义务履行与“双碳”目标进路的契合,决定了应将国家环境风险预防义务作为回应“双碳”目标实现的国家环境义务的核心。对于国家环境风险预防义务的落实,应将碳排放管理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义务落实的主要领域,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完善为义务的落实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双碳目标”;义务体系;国家环境义务;风险预防
【民生法学】
5.从“权力(利)型”回归“义务型”:我国工会“基本职责”法律实现结构的转型
作者:徐志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工会法》目前突出工会政治属性、政治职责的表达旨趣使得工会职责的实现结构过分弱化了其法人属性、法律职责的内容,工会“基本职责”的实现因此难以形成完整科学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关系链条。事实上,工会维权法律职责的有效实现,才是其政治职责得以落实并达成逻辑统一的前提基础和根本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亦上升为“基本职责”。尽管工会“双维护”职责的规范逻辑具有政治正当性,《工会法》仍应当在体现法人属性的面向,改变因工会政治属性的错位挤占而与会员形成的法律直接授权下的“权力(利)—义务”关系,而回归为法人属性下基于会员授权约束并获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基本职责实现中工会的“义务者”基础角色,继而为会员的追责提供法权根据。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廓清工会不履责时的行为性质、追责对象以及救济路径层面的困扰,并通过建立工会法律关系的双层运行结构、明晰法人属性下工会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强化工会协商代表权的授权约束、增补工会工作人员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等,最终塑造出科学完整的基本职责“义务型”法律实现结构,真正促成工会“双维护”职责实现上的逻辑统一。
关键词:工会;“双维护”职责;工会法人属性;法律实现结构
6.志愿失灵风险中的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及其立法矫正
——以养老服务领域为例
作者:张演锋(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养老服务社会化后,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强化了社会组织的志愿失灵风险,导致养老服务质量降低或供给中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这种现象的本质是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足,其形成与当前对行政权的功能主义约束模式密切相关。框架性立法的局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短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限度,均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为了治理这种现象,应当充分发挥立法的矫正功能,补强政府自我规制的不足,迈向兼顾“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统一养老服务立法。同时,要通过提升行政程序的明确性以平衡实体规范的模糊性,提升行政部门之间职能配置的明确性以弱化部门碎片化的影响,提升法律责任的明确性以有效对接外部监督。
关键词:养老服务;志愿失灵;选择性履行职能;功能主义;统一立法
【部门法学】
7.“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教义学解释与司法适用
——“避免风险扩大化义务”的提倡
作者:施雄文、钟坚(武汉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的理解,应将其认定为行为人逃避防止风险扩大化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逃避防止被害人自身风险扩大化的义务;二是逃避防止公共交通安全风险扩大化的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逃逸行为,在客观方面,应以结果为导向进行风险扩大化判断;在主观方面,明确逃逸是在“逃避法律责任”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将“逃避法律追究”理解成“为了逃避法律赋予的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不宜将“逃避法律责任”与“逃跑”相混淆。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义务冲突与罪数判断的困境,解决义务冲突的困境,需通过履行义务手段合理性和履行义务紧迫性进行系统分析;而在罪数判断的过程中,应提倡“结果加重犯”的观点。
关键词:逃逸;风险;扩大化;义务;罪数
8.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争议及其制度建构
作者:赵加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共数据规制实践中,理论及实务界对于是否界定以及如何界定公共数据权属存在争议。现有立法实践倾向于从国家所有及政府所有两个维度对公共数据权属配置展开制度建构。但其对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公共数据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内容尚未形成统一认知。宪法及法律层面公共数据权属界定的制度缺失、公共数据权利理论供给不足及公共数据权属配置方案观察视角差异是引发公共数据权属界定争议的主要原因。公共数据权属配置可以考虑确立宪法法律双层规制模式。在宪法层面确立公共数据的公共资源法律属性及国家所有的基本定位;在法律层面明确公共数据权利专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占有权、使用权、许可权、处分权及管控权等权利内容,并明确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数据权利。
关键词:公共数据;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公共数据权利
9.后民法典时代显失公平制度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赵亚宁(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后民法典时代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对此应当通过四个方面的解释论研究加以明晰。就适用范围而言,显失公平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且对于身份财产行为、商事合同以及特定的合同条款也可适用。就主客观构成要件的适用关系而言,动态体系论的适用方法并不可取,鉴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理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原则,故无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程度如何重大,皆不得不考量主观要件即意思表示瑕疵要件而直接判定显失公平成立;但仅具备意思表示瑕疵要件的,若瑕疵意思表示的作出是源于对方当事人可归责性极高的利用行为,则可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要件进行灵活解释,以充分发挥法的救济功能。就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而言,应当将主客观要件进一步解构拆分为四项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被利用一方除了主张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外,还可通过“部分撤销+漏洞填补”的方式实现变更合同的效果,合同撤销后对己方因缔约遭受的损害可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10.过失犯中的信赖原则:从行为不法到结果不法
作者:钱日彤(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往的观点将信赖原则视为界定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但其始终缺乏个别化的判断规则,故厘清信赖原则的理论功能殊为必要。从规范论的角度理解信赖原则的体系定位是新、旧过失论的基本共识,但两者仅仅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大致的理论框架,而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填充其实体内容。客观归责理论虽然暗合了信赖原则的政策取向,但立足于行为不法的视角,无法准确诠释其真正的作用。实际上,信赖原则并非风险创设的下位准则,而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补充,其功能是解决行为人与他人并行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彼此竞合时的风险实现问题。根据不同的风险样态,可以将风险类型区分为单一风险、风险并存与风险竞合。除非危害结果发生在各参与者的风险管辖区域的交叉领域,否则行为人对超出规范保护目的范围之外的结果,有充分理由信赖该结果处于他人的负责领域,从而阻却结果不法。
关键词:信赖原则;注意义务;客观归责理论;规范保护目的
11.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制度
——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视角
作者:刘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近年来建立起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其下的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商事调解制度相比,在调解类型与调解独立性方面尚有很大进步空间。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对中国建立现代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法庭运作机制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依据多边主义、私法自治、区别对待原则的指引,加快商事调解法的制定,建立对调解人的约束制度,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国内商事纠纷暂时可适用“双轨制”调解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商事调解独立性改革,从而促使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商事调解制度与现代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接轨,为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纠纷
【司法制度研究】
12.类案判断的范畴形式及其本质的认识论解释
作者:巩寒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类案判断是以结构性特征为主要立场的,其范畴化的核心机制是“单独必要与共同充分性”特征的把握,是经典归类理论的产物。该分类逻辑面临着共有特征界定难题、结构性特征界定难题、类案功能性特征的结构化障碍。而基于原型理论的重新解读,将避免上述问题。在该理论模型中,指导性案例确立原型定位,裁判要点明确与基础层级间的逻辑关联,并在指导性案例的“双层”整体与部分功能主义立场中,阐明类案判断的“格式塔”过程。在本质上,类案判断属于“社会认识论”范畴,寻求区别于个体观念的真相,且判断其“真知”的增加趋向与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相一致。类案划分是对符合特定功能目的的范畴化方案的寻求。
关键词:原型理论;裁判要点;社会认识论;基础层级
13.虚假诉讼中受害普通债权人救济程序之辨
——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
作者:戴鹏(广东警官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对普通债权人没有既判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是普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撤销权,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所享有的确认无效的权利。据此,普通债权人有权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侵犯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撤销原生效裁判与撤销债务人与他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质区别。前者并不当然导致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者无效,普通债权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键词:普通债权人;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权
14.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作者:柏孟仁(武汉大学法学院、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既有之功能定位为应对恶意或虚假诉讼之策,较为单一的功能定位导致相关规则之配置略显粗糙。应从系统论视角重新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功能,将为民事权益受生效裁判文书不利影响之案外人提供事后唯一救济途径作为其功能定位,同时废除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重塑后的功能定位既符合民事诉讼比例性之法理要求,更能满足案外人周延救济之实践需求,也契合制度运行之现实趋势。应调整现有立法体例以更好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定位之实现,通过明晰其适格主体、拓展其适用客体,实现制度之系统性优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系统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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