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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作者】田文昌

【来源】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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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讲了接谈案件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大家久等了吧?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带来下篇: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请直接回复“刑事”即可查阅田文昌律师: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四、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

(一)庭前会见

庭前会见与前面的会见在目的和重点上有所不同。

1.交换辩护思路

交换辩护思路,征求意见,取得共识。在开庭前应当与被告统一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我几次在法庭上见识到,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律师坚持做罪轻辩护,两个人吵起来了,律师振振有辞,我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太悲哀了!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从我第一天读刑法研究生那一天起,到现在为止,课堂上、教科书上都在讲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此说法完全正确,但是理解完全错误。为什么这样讲?我们理解成了律师独立于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我们想一想,律师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形成的。律师接受人家委托,收了人家的钱,还要独立于人家的意志行使辩护权,有这种逻辑吗?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做了详细的国内外资料考察和实地考察。我终于弄明白了,美国律师协会的规章规定,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是独立于法律之外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的干扰。相反意思是,绝对忠实于当事人,与当事人要保持一致。人家还向我举例说明。亲属、父母出钱给当事人请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他们相左,听谁的?听当事人的。老板出钱请律师,要求你达到有利于老板的目的,但你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必须忠实于你的当事人,不能忠于出钱的老板。更普遍的是,在美国,90%甚至95%以上的律师是国家提供的政府律师,政府出钱,你还得替当事人讲话。

结果我们照葫芦画瓢给画错了,完全给弄拧了。很多人都解释成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去行使辩护权,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这个问题我到处在讲,一定要把它纠正过来。律师制度本来就是从西方学来的,可是到了我们这儿却给弄错了,弄反了。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律师一定要弄明白,在教科书上、理论上、课堂上也要弄明白,不能继续错误下去了,这是非常可怕的。

那么,怎么样跟被告人沟通?首先要和他达到一致,实在不一致的争取一致,仍然不一致,你可以拒绝辩护,但是你不能和他对着来。

2.解释庭审程序

解释庭审程序,指导庭审的应对。在美国律师工会的规定中,这样做对于律师不只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责任,甚至要和当事人在会见的时候搞模拟审判,每一个细节都要教他怎么做。但是这又提到一个理念问题,这一次修法也提出来了,虽然我知道做不到。在英美国家的法庭上,被告人都是和律师坐在一起,每一个问题都是在律师指导下应对。而我们在法庭上与被告话都说不成,有时候被告人给你递了一个求助的眼光,都会被公诉人和法官指责为暗示。

我在加拿大观摩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庭,为了节省资源,被告人在看守所不到庭,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面前各放一个电视屏。开庭一会儿,被告人说:等一下,有个问题,我不知道如何回答,要问我的律师。法官马上宣布休庭,法庭角落上有一个封闭的电话亭,律师关上门和被告人密谈,谈话以后再开庭。这是被告和律师当然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堂堂正正的权利。而我们连对一下眼都不行,这是很可笑的问题。所以我们提出来,要像英美法系那样,当事人和律师坐在一起,控辩双方坐在一面,都面向法庭,也免得你去对立。但是没有解决,但这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想法、一个要求。

尽管我们理念上还有一些问题,制度上还有一些缺陷,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律师在做什么,在为谁服务。99%的被告人都是头一次上法庭,可我们有些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疼,指责被告说你怎么什么都不懂?他怎么不想想他在法庭上晃了多少遍,第一次上法庭的时候,腿肚子都发颤,说话舌头还抖,却要求当事人什么都知道,可能吗?所以,一定不要强人所难。律师的责任是指导被告人怎么开庭。开庭前的会见主要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二)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有这样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

第一点很重要,是要做好举证的充分准备。对本方需要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准备证据清单和目录。我们必须承认,律师的举证能力不如公诉人,因为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举证,有这样的训练和经验,而我们没有。既然不如人家,我们更要有充分的准备。我见过很多律师在法庭上举证杂乱无章、不知所措,被人问的张口结舌,很被动。

在举证环节,我要强调的另外一个问题更重要,可能有些律师不注意这一点。举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自行调取的证据,另一个是案卷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般第一个方面我们都知道,但是第二个方面就忽略了。有的法庭也不让你举证,理由是卷宗有就不必举证了。

按照真正的庭审规则来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方举证常常是只说有利于他本方而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断章取义的做法是很普遍的。那么,如果法官较真,他可以认为虽然是卷宗有的证据,但是你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没有质证,当然可以不认。虽然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法官也没想那么多,他往往把卷宗里有的证据都认为可以使用,但严格说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证据毕竟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所以,我们应当周全,避免失误。

怎么办?第一,要准备好;第二,要把有利的证据摘出来,最好单独装订在一起并做好证据目录;第三,向法官指出,这些证据是卷宗当中已经有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但是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辩护律师向法庭要求出示。如果法庭认为可以不出示,请记录在案,庭后交给法庭。做到这样,就不出遗漏,不会失误,不会被人家利用,钻空子。严格说是应该这样做的。

第二点是要做好关于证人出庭过的准备。如果有出庭证人的话,要提交申请出庭证人的名单,还要通知证人做准备。

第三点就是要准备好三个提纲。一个是准备法庭询问的提纲,一个是质证提纲,再一个是草拟辩护思路的提纲。我说的这个准备是指心理准备和书面准备两个方面。你没有把握就要书面准备,把握性很大的人要有心理准备。法庭询问问什么,质证的目标和方式是什么,辩护思路是什么。最重要的不是准备自己一方的问题,而是如何应对控方的问题。就是不仅要研究你问的时候,对方会怎么答,更要研究对方问的时候,你该怎么答,要知己知彼。

五、 庭审技能

庭审中的技能其实问题很多,我简单地总结出这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要注意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在控方讯问的时候要注意分析控方意图,这非常重要。每一方在讯问的时候都有他的意图,都要达到一种目的。聪明的人就是通过对方的问话来摸清他的意图,好来应对。不要以为有的时候讯问是没有意义的,就不听了。法庭上控方讯问的时候虽然有时候废话比较多,没有用处的话是占绝大多数,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懈怠,万一哪一句话有用了怎么办?所以你必须认真听每一句问话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他问话的意图。

第二是对控方的不当讯问方式及时提出反对,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控辩双方在讯问当中,诱导式讯问是一种必然倾向。主观上,谁都想通过诱导发问的方式来得到自己需要的内容,客观上,你不由自主都会有诱导的倾向。聪明的做法是,你自己的问话诱导绝不能过限,或者刚说一句马上收住,他反对的时候你已经问完了,一罗嗦就不行,就会被打断。另一方面,对对方的发问,一定要高度警惕,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反对,问完了再反对就没有意义了。

多年前在山东有一个案子,当地法院的领导请我现场指导,结果看到热闹了。法庭上,控辩双方都和法官打起来了。为什么?控辩双方都在诱导,而对方都提反对。法官急了,要求双方一定要举手经过允许才能发言。我写了一个条子告诉法官,双方反对时得允许他先提出反对意见,不要等举手,不能不让他及时发言,要不然反对就没有意义了,然后你的权力是裁判反对有效或者无效。院长把我的条子亲自递给审判长,审判长一看条子就不再制止双方提反对意见了。但是,由于他弄不清楚诱导与否的界限,所以凡是反对的,他都认定有效。结果,又乱了。

更可悲的是,我在珠海参加的走私手机案的庭审,控方充满了诱导式发问,我反对几次,都不起作用。公诉人是一个副检察长,居然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我告诉你,这是中国的法庭,不是西方的法庭,怎么能允许律师这么样反对?后来我说,我告诉你,这是中国的法庭,根据中国的法律,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反对。他根本就不懂。但是不管他懂不懂,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提出反对,他诱导的效果已经发生了,你就被动了。所以一定要注意。

很多律师和公诉人问问题诱导太明显。有一次我开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每问必诱。我提了几次反对后,都不好意思再提了,但是我又不能不提。那个法官特尊敬我,说:田律师,先休庭一下,你给说说什么是诱,什么不是诱?那个公诉人实在是不明白,不是有意地诱导,但事实上诱导十分明显。现在检察官这方面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们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也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不要过分诱导,而且要善于发现对方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来。

第三是要把握询问的技巧。提问要简单明确,一次只问一个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这个问题,问了一大串,自己都糊涂了,被问的人更听不明白,没法回答。公诉人更是往往自问自答了,律师不能这样做。问话的作用是要问明白,答明白,更主要是让听的人明白。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越简单越好,不可能再分拆才好。我在美国培训的时候,讲课的培训者从上衣兜里拿出一支钢笔,再把它扔在桌子上。就针对这一个动作,让学员至少提出20个问题来。看这支钢笔什么颜色,钢笔或是圆珠笔,多粗或者多细,怎么拿出来,轨迹怎么走……换了第二个人不能比你问得更细致,你就算成功了。

为什么这样做?第一,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细问以后这些具体的动作都固定了。第二,现场再现。如果有录音录像,就没有必要问了。由于没有录音录像,就用语言表达的方式再现这个场景。通过你的问话,别人一听就相当于他看见了当时现场的影像,留下印象。第三,固定证据。这么细致的提问,大家都听明白了,都记录在案了,就不可改变了。如果漫无边际地问了一大堆,说完你都忘了就没有意义了,只能是把水搅混,混淆视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另外,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刚才讲在对方讯问的时候要善于发现他的意图,但是,你在发问的时候,要善于掩盖意图,不要让人家发现。这也很重要。

多年前,我在广东办一个海关扣押走私船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代理被扣船的一方诉海关。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海关认定走私的主要证据是三份未发出的电报底稿。但是,据我了解,根据案卷中记载的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该船遇到十二级强台风抛锚避险以后,而且当时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经被风刮断,不能收发电报了。在那种情况下,还连续起草不可能发出的电报底稿是不合乎逻辑的。更重要的是,我隐约觉得这个电报底稿起草的时间是船被扣的第二天。但我没有机会找证据,就想当庭问清楚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扣船之前还是扣船之后。如果是在扣船之后,人都被抓了,不可能再去起草证明自己走私的电报底稿,显然就是假的。

开了两天庭,我怕对方发现我的意图就不给我提供了,就在对方不注意的时候突然发问。对方律师比较蛮横、浅薄,嘲笑我这是不贴边的问题,我故意装傻。可是审判长当时就打断了,说这个问题先不要回答,一会儿专门安排时间调查。之前我已经清楚,这个审判长是有倾向的,而且他比对方律师更清醒。我怕给绕过去,就在纸上写一个大字提醒自己。过了几个小时我又间或的提出两次,都被审判长打断。这时,我心里就有八分谱了,肯定有诈。

后来,直到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时也没提这个事,我就向审判长提出:我三次提出调查扣船时间和限制船员自由的时间,三次被你制止,告诉我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调查,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什么意思?是忘了,还是不让调查?法庭几百人都听着,他没有办法,说可以调查。对方律师这时还没有反应过来,理直气壮宣读办案记录,表明头一天下午两点钟公安和海关已经上船控制了所有船员,并将他们单独关押起来做了笔录,而证明走私的电报底稿起草时间是第二天早上八点。这时候,另一个代理人急了,不让念了,可惜主要内容已经念完。

抛开法官不讲,如果我们过早暴露这个意图,对方就可能警觉,会找借口不和你说了。因为那是特殊情况,没有时间和条件取证,让他自己暴露这个问题。这就有一些技巧在里面。

双方都有各自的意图,我们要善于摸清对方的意图,同时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意图。

第四点,在现在的法庭上,我主张对被告人应当少问为佳,主要是纠正对方问话的偏差,澄清事实。如果没有必要,有时候真的可以不询问被告人,控方问完就可以了,律师拿证据讲话,尽量少问。这是关于询问被告人的问题。

(二)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往往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律师的质证水平亟待提高。在庭审质证中应当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质证成功的前提,是熟悉控方证据。尤其是在目前控方长时间连续举证情况下更重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证一质一辩,现在我们根本做不到。我在珠海开庭遇到了连续举证四个半小时,还扣除中午休息,然后让你质证,完全是走过场。

这种情况下,只有你充分熟悉控方证据,你才不用只凭借现场去听他说什么,而可以根据准备好的提纲来应对。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要是不非常熟悉,就会陷入极大的被动。

第二,质证成功的基础,是理论功底的深厚。质证中随时会涉及到法理问题。你没有功底,一句话说错,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收不回来,对方会抓住你就没完。

第三,质证成功的保证,是精力高度集中。我们在法庭上一定要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甚至闭着眼睛的时候思维也不能停止。有时候我给律师培训时说,律师在法庭上就像一只警犬,蹲在那里伸着舌头喘着气,一旦对方有情况,马上跳出来猛咬一口。再熟悉案情,再懂法理,如果懈怠了,被人家钻了空子,也会很被动。

第四,质证成功的技巧,是才思敏捷、及时应对。质证应对必须是及时的,事后诸葛亮是没有用的。庭审律师这种反应敏捷的训练,一定要有。律师庭下可以深思熟虑,在法庭上必须反应敏捷。

第五,质证的重要性及与辩论的区别。在抗辩式的审判方式当中,一定要处理好辩论和质证的关系;在纠问式的庭审当中,质证时只让你说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展开辩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要求,法庭质证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有时候比辩论还重要。很多问题要在质证当中解决,一证一质一辩,这样才有针对性。但是,质证的辩论不宜展开,不能长篇大论,只能就一个问题点对点进行论证。过去就听精彩的法庭辩论,质证没人听,现在如果质证不好,辩论的意义就会减弱很多。有些问题在质证当中已经解决,记录在案,所以质证绝不能忽视。辩论是一个总结陈辞,有些写在辩护词里面,但庭上发言时不一定面面俱到,质证提到了,你再强调一下就可以了。但辩护词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内容。

质证与辩论的作用差别很大。前几年陈瑞华教授搞了一个排除非法证据的模拟法庭项目,由香港和中国大陆两拨真律师、真公诉人、真法官,用同样的案例来搞排除非法证据的模拟审判,请我做点评。我发现一个非常严重也非常明显的问题。香港的法庭,控辩双方打破沙锅问到底,问得特别细。问完了,旁听者也基本听明白了,然后是简短的总结陈辞。大陆的法庭,没话找话,问不到点之上,三言两语问完了,谁都听不明白问的是什么,答的是什么,然后双方拿出来事先写好的几页纸念辩论词。

香港的法庭是以问为主,以论为辅;大陆的法庭是以论为主,以问为辅。人家是在交叉质证,针锋相对把问题搞清楚;我们是平行的论证,两股道跑的车,各执一词,找不到交叉点。

这就暴露出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基本的问题——我们不会交叉讯问。很简单,我们没有这个条件、经验和训练,证人都不出庭,我们问谁去?将来证人出庭的人数会逐渐增多。关于证人出庭问题,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强调了,但是,没有救济性条款和保障措施。我当时在会上提出来,应当写上一句话——“关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但是这个建议通不过,因为很多情况不是证人不出庭,而是公诉人不让他出庭,甚至法官也不让。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上就没有明确,这是最大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肯定是要逐步解决的。这次制定细则,我们坚决要求对证人出庭问题至少应当明确有适当的法律后果。不管怎么说,证人出庭的趋势是肯定的。所以律师必须有这样的训练,要学会交叉质证。和人家一比,我才知道其实我也不会,我能看出问题,但是让我演示我也不会,这是一个训练与经验的问题。俗话讲,会说的不如会听的,你问到位了,连旁听的人就能听明白了,比什么都重要,光靠自己论证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三)辩方举证

辩方举证方面,主要应当注意这样的问题:

第一, 我们是弱项,要充分准备;

第二,要有应对的预案。举证不是举完证就结束,还要回应对方的质证。举证可以事先准备好,对质证的回应却可能会措手不及。所以在举证的时候我们想到的主要不是举证,更重要的是回应。

第三,就是一定不要忘记,对案卷中有利被告的证据要申请单独出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注意坚持辩方在法庭上的平等质证权。有很多法院把举证质证搞成一轮半——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控方回应,完了就不让辩方说了。这种做法是违背控、辩平等原则的。其实质证和辩论是一样的,应当是你先我后,你回应后我再回应,开始于控方要结束于辩方。我和最高法院的人就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下面很多人就不知道。我们给最高法院起草的《庭审规则建议稿》也把这个问题写上了,希望能引起他们重视。但是至今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但无论如何,我们要坚持平等的质证权,不应放弃这个权利。

(四)询问出庭证人

1.向出庭证人质证

交叉质证主要是指对出庭证人面对面的质证。这种能力非常重要,将来一定更会有很多证人出庭,那时就动真格的了,证人证言会退居次要地位,主要是在法庭上面对面地问明白。过去有体会,但经验还是少。我们应该多有这样的训练才可以。

有一个贪污案,认定被告人从他的朋友手里面拿了几千美金出国考察。朋友的证言承认他从我这拿了几千美金出国考察。但被告坚持是借款关系。后来我找证人了解,发现他们是从小长大的朋友。我要求证人出庭。在质证中我问他,在你们之间,拿的概念是什么?是借,还是要?他说:少了就是要,多了就是借。因为我们的关系到那了。我问:多少算借?多少算要?”“几百、几千块钱根本就谈不上借了,我也拿过他的,他也拿过我的,上万就是借,谁的心里都有数,那就得还。因为我们的经济条件也没有那么好。经过这样一步一步地追问,就把这几千美元的事情弄清楚了,至少不能排除是借款的关系,而且证人已经明确就是借款关系。像这种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根本弄不清楚,要是没有策略可能也问不清楚。

还有一个受贿案。出纳员证明,每次都是在被告人授意下,给他取上几千块钱单独送去,加起来有几万块钱。后来我发现,这里面有两个疑点:一个是,卷宗里面讲到,这个证人说,有一次送钱,他告诉我坐几路车在哪个站下车,再拐几个弯到哪个房子。后来我一调查,这个房子是这个女孩(证人)男朋友家,怎么还用被告人告诉她坐几路车拐几个弯?还有一个疑点,最后一次取钱时间已经是在被告人被关起来以后了。

我就要求她出庭。就针对这两点我仔细地追问她,特别是最后一次取钱时间。首先问,每一次你取钱有没有根据?”“有,但是都扔了。”“为什么扔了?”“我怕他事后不认账,所以我把票根都扔了。慢慢问题都出来了,最后步步紧逼问她,最后一次取钱的时间准确吗?肯定吗?她回答非常肯定,而且银行也查到了,时间全固定了。我又问她,最后一次取钱的时候,你送到哪了?她回答,是送到他家了。”“最后一次他是在看守所里面,你怎么送进去的?她当场就哭了。开完庭这个出纳员就被抓了,实际上钱都被她自己留下了,侦查人员再往被告身上一引,她就顺水推舟推给被告了。

像这样的问题,证人出庭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质证水平也非常重要。将来随着证人出庭规定的落实和进一步实现,我们事先要有这种训练才行。

2.交叉询问技巧

交叉询问,一般就是指开放式讯问和诱导式询问两种情况。开放式讯问就是询问本方证人,这种询问一般事前是有沟通的,你给起个头,让他在法庭上陈述,主要是正面的提问和回答。诱导式发问就是反问,是问对方证人,这种询问要求技巧性很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次只提一个问题,步步紧逼问对方证人,挑对方的毛病。

一般情况下,对方证人先前已经有过对开放式询问的回答。比如,他说某年某月某日到某一个大楼,穿着黑色西装、红色皮鞋,拎着黄色提包,8点钟到。那么,你质疑,核实或者要固定证据,主要问某年某月某日你到了什么地方?或者问到了这个大楼吗?你是穿着黑色西装吗?你是穿红色皮鞋吗?你平时的穿戴都喜欢用红色皮鞋与黑色西装搭配吗?你是拎着黄色皮包吗?皮包是深黄色的还是浅黄色的?你是8点钟准时到的吗?8点钟大楼开门了吗?如果他错了就会暴露。还有的律师或者控方会反诱导,就越界了,比如问,你穿着黄色的皮鞋吗?你穿着白色的西装吗?你是到了5层吗?有时候不注意,你可以耍点小计谋,他如果有假的话可能上当。当然主要技巧是在正面询问的基础上找出对方的漏洞,前面对那个女出纳员的询问就属于这种情况。整个询问就是开放式询问和诱导式询问这两种方式,必须要熟练掌握。交叉询问的技巧是大有学问的,既要训练有素,也要有经验积累,并非一日之功。

3.向鉴定人质证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司法鉴定,控方有单方起动权,辩方没有启动权。这次修法时我一再提出来,但没有被重视。

十年前我和张军、姜伟搞了《控辩审三人谈》的一本书,这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们准备搞一个再谈,现在正在谈。当中也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我又提到辩方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我认为,需要在实施细则上把它明确下来(现在没有规定)。前几年我在珠海的一个案子搞了一个鉴定,当场被控方否定,法官最后也没有办法,但同意我作为质证意见提出。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是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现在就没有解决。

2010年我们全国律协刑委会出了一本《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这次又把《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后阶段增加的几部分内容,包括后来搞的《最高法院庭审规则建议稿》、《律师会见规则建议稿》,作为增补内容全写入新的建议稿,又出版了建议稿的增补版。这是全国刑辩律师的集体成果,希望大家能够密切关注,认真研究。

在建议稿中也明确提出了鉴定启动权问题。我们要争取把鉴定权的问题解决。因为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规定。我考察过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是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鉴定启动权,然后双方的鉴定意见都拿到法庭去质证,最后由法庭认定哪个有效和哪个没效。如果都不能认定,法庭有权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是正当的程序。

放下鉴定启动权问题不说,鉴定人出庭已经被法定化。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适应鉴定人出庭的质证方式,这个问题很有难度。增加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参与质证很有意义,一个是我们可以向专家请教,一个是法律允许可以请专家出庭协助质证。这样我们就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帮助我们质证,但无论如何,我们自身首先要具有这种质证能力。

多年前我办过一个案子,对鉴定质证就起了作用。一帮小青年和一帮警察(互不认识)同时在一个饭馆喝酒,都喝多了,一个无意碰撞引起了一场命案,最后交警队副队长倒地而死,小青年作鸟兽散。过了几年,把小青年的头目抓到了。证据是一个人证和一个物证。人证是饭馆操作音响的女服务员,距离斗殴现场8米远,又隔着两米的玻璃隔墙,她证明看见一个高个子向另一个高个子的左太阳穴打了一拳。还有一个法医鉴定,结论是死者是外伤性脑出血死亡,可是在尸检报告里却没有一点点外伤的描述。

看了这个结论以后,我在北京请了高检、高法、公安部五个权威的法医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是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即没有任何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于是,我提出疑问,强烈要求鉴定人出庭。当时不允许专家出庭,出庭质证时,我根据专家事前的指点,步步紧逼,最后达成一个一致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造成没有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在包着厚厚的柔软物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我说到这种例外并不存在的时候,公诉人说:你没有到过现场,没有调查。我说,我到现场亲自勘察过。公诉人说,既然你到过现场,你有没有看到现场铺着厚厚的地毯?我说,我看见了厚厚的地毯是铺在地上的,既没有包在手上,也没有包在头上。这个质证解决问题了。后来,无期徒刑改成七年(实际上是无罪的)。

这种专业性问题我们不可能是专家,所以要学会:第一,请教专家;第二,可以请专家到庭质证。但是质证时,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要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第一,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质证,基本上是一个自欺欺人的做法。等于我们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却要求警察出庭自证其罪,这可能吗?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珠海的发回重审案。8个警察出庭,都背好词了,说的完全一样,基本上没有用,但是当然有的时候不排除也会出现破绽,你也得质证。

这有一个理念问题——就是要强调两个方面的无罪推定原则,这很重要。一般说来,如果警察真是那么干了,那就不会承认,若真想承认就不会那么干了。更重要的是,他有顾虑,承认了,追究他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怎么办?所以,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应当注意强调两个方面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应当排除,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反过来,排除了非法证据,能不能肯定它就是刑讯逼供?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如果给侦查人员定刑讯逼供罪也得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只有可能性,但又不能证明他确有非法取证行为也不能定罪。也就是说,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可以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但是,这种可能性却不能成为给侦查人员定罪的根据。对这两个原则,不仅从原理上要有这样的认识,在法律解释上也要落实,更重要的是,在质证时也要特别强调。这样也可能会促使警察出庭时的回答相对客观一些。

第二,要特别注意排除非法证据中对录音录像的质证。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从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在我经办的一系列案件当中,没有一次出示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几乎根本就做不到。所以首先我们要强调,对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才有质证意义,对现在截取式的播放必须坚决抵制。有一种说法是没时间全程播放,这根本不是理由。我们可以庭下看,看完和被告商量哪一段需要播就可以。但控方根本就拿不出来,要不就没有录,要不就录而不交,要不就是播而不全,断章取义,根本没法质证。所以我们必须要求纠正,这一点一定要坚持。

第三,排除后再供述的重复性内容必须排除。北京有一个案子,我们冒着风险调取了十几份证据,证明确实有明显的刑讯逼供。法官当庭宣布对这部分内容予以排除,但是对下一次的重复供述内容却不排除——理由是这次没有逼供。这种做法其实和截取播放同出一辙。如果允许这样的情况可以不排除的话,那所有的排除都没有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对言词证据合法性质证的时候,证明主体必须到庭。我在北京办一个案子,证人否认当时的证言,强调是被逼供形成的,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但是在进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时,我一再要求播放证人庭前取证录像时证人应当在场观看,结果却被法官明令制止了,说是排除非法证据只能对被告而不能对证人,并告诉我这是常识。大家想一想,在观看对证人庭前取证的录像时不让他本人在场,怎么排除?连北京都尚且如此,这非常可悲。但是我们一定要坚持证明主体出庭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则就纯属自欺欺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现有规定,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排除非法证据还是会流于形式,做不到,最基本的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都没有解决,而警察出庭之类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看看实施细则能落实到什么程度吧,也正因为这个问题是关键,所以在讨论时的阻力也是最大的,很难通过。

我办过佛山的一个案子,可能是排除非法证据成功的第一例,但是也并没有按照两个证据规则的程序走。比如,提出逼供的线索后应该走排除程序,在法院没有认定之前不能再往下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但是公诉人坚持宣读,法庭也不予制止,这明显就是违法。那个案子之所以非法证据最终能够被排除是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最后做了一个法医鉴定——被告人被逼供时,脚上大拇指的指甲被鞋跟踩掉了,一年后的鉴定证明有这个痕迹。

具体案情是:被控侵占罪。表舅和表外甥两个人都是台湾人,在佛山都有公司,互相打了5年民事官司。开始表舅占上风,后来进入了再审程序,表舅占了下风,就举报外甥侵占。公安局抓了表外甥后,通过刑讯逼供不仅使他认了罪,还写了悔过书和道歉信,很完整。后来我发现,表舅举报侵占的理由是:表外甥(被告人)是他台湾公司的中层干部,被他派到佛山来设立公司,替他服务的,所以表外甥在佛山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侵占的。

但是,证据是什么?佛山的公司注册的所有手续都显示是表外甥(被告人)所有。表舅说是他授意的,但被告人说和表舅是合作关系。在没有雇佣合同等任何直接证据条件下,表舅找了两个所谓的台湾人证明被告人是台湾公司的员工。这个证明是很荒唐的,我当时在法庭上说,这就好比一个男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女人,说她是我老婆,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找两个人证明她是,她就是。更荒唐之处还在于,台湾的人,在台湾的公司以及他们之间的劳务关系拿到中国大陆来审,这就好像欧洲美洲所有的员工关系都可以到佛山来审,你能审的了、管得着吗?后来台湾的法务部给最高法、最高检都来过几次函提出质疑。佛山那边依然指控人家侵占,关了一年多。

这个案子,后来通过法医鉴定排除了非法证据,最后终于翻案,但是其中的奥妙和难度太多了。春节前一天,一审宣告无罪,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回台湾都不敢回来了,又拖了好几个月,终于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现在大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能不能设计一个庭前程序,这个问题在讨论当中。因为我们庭前程序没有先例,可以考虑尝试一下。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时,对前面提到的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否则,排除非法证据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意义。

(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前些年我曾经做过一个关于法庭辩论技巧的专题演讲,内容大家应当已经看过了,这次就不再重复。时间关系,只是重点讲几个在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第一,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只是总结陈辞,要和前面的质证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包含了一些辩论观点。

第二,辩论理由要对公诉人有针对性。但有的时候,法官能动性太强,参与意识太强,经常越俎代庖,变成辩护人的对立面,我们却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要注意策略。比如,有时候法官暴露出他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它假设成公诉人的观点来反驳,争取能够说服法官。这是一种策略方法,即以控方作为假定目标。另外,对法官的说服要委婉地表达。法官再不对,但他是主持法庭的,律师可以和控方对抗,但法官不是对抗目标。所以我们很难,但还要委曲求全、尽量委婉地解决问题。有些时候,甚至法官也不是有意的,怎么办?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多年前我在黑龙江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案子。被告人带着老婆、孩子,和一帮同学20多人在饭馆楼上吃饭,时间是冬天晚上8点多。楼下有两伙人吃饭打起架来,很激烈。打完后,被打的一方回家取一根粗木棒回来报复。可是打他那帮人已经散了,正好赶上被告一伙人下楼,黑糊糊的,目标错误,一棒子就把被告人打倒。被告人以为是抢劫犯,当然就反抗,被告朋友也争抢棒子,在枪棒子的过程当中没有停止侵害。被告晕倒起来后发现还在争抢,拿出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一刀捅上去就捅死了。

当时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前提就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抢棒子过程当中,棒子有没有停止动作,有没有搂住那个被害人?有没有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证据表明,当时被害人正在抡棒子,没有搂住。可是法官在问话时总是带着一种习惯的语气,每一次都说,你把他搂在怀里了他在你怀里头你怎么样?这就有问题了,搂在怀里,这就难说是不是已经搂住了,是不是还在抡棒子。证人没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纠正,我又没有办法反驳法官。后来,我提出一个请求,说为了说明当时的真实情景,要求和证人现场演示一下。法官允许了。这样我就模拟被害人,让证人搂住我——怎么搂,怎么个方向,有没有搂住,怎么拿棒子,是不是还在抡,搂了多长时间。通过当场演示把这个问题澄清了。说明当时根本就没有搂住被害人,没能够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

所以,法官不能太能动是有道理的,法官参与容易先入为主。国外的法官没有那么主动、积极的,中国法官参与性太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得有策略,慢慢把这个问题化解掉。

第三,辩论的理由一定要全面、周延、不留余地。

我们辩论当中所提出的针对性观点,绝不仅仅是控方已经提出或者坚持的观点,而是控方和审方都可能会想到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的法庭不是当庭宣判,事后的事还很多。当庭可能控方和审方都想不了那么多,你好像赢了,事后一琢磨,他又想出几个理由,你就弥补不了了。所以,我们的一种做法是,要想的更多、更远、更全面。虽然他没有提出来,但是我想到他可能会提,最好也在辩护词中给堵严了,没有任何余地,这样才能减少遗漏,减少遗憾。

第四,二审辩护要注意两条。

一是二审的开庭顺序是颠倒的。谁主张,谁先说。我们有人认识不到,不注意。但有些法庭就不颠倒,法官的水平是随意发挥的,我们得适应人家的方式。他怎么安排你都能应对就可以了。

二是繁简也不定,我们也要适应。有的法官按照一审程序走,当然多数情况下简化了,一审举过的证就不重复说了。但是由于不同法庭的做法不一样,我们就必须做好两手准备,这样才能灵活应对。这都是一种对应变能力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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