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民商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示例(包含原被告)
【作者】邱兴亮
【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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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律师业频频发生采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与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案例,可能是因为合同本身比较粗陋的原因,律所败诉时有耳闻。故将笔者草拟的合同供律师同仁参考。
原告代理人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商事诉讼基本加风险-作为原告代理人)
( )***字第 号
甲方:【以下称为“甲方”】
住所或住址:
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指定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之间存在【 】争议,有意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律师】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是指【甲方起诉****纠纷一案的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指派*******律师【“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3.征得甲方同意或者基于正当理由,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4.乙方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1),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2),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第二条【委托权限】
1.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权限详见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须按要求及时签署不同程序的授权委托书给乙方。
2.乙方律师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
1.律师服务费是乙方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报酬。根据中国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委托事项涉及的财产金额、难易程度、乙方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乙方律师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乙方、乙方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委托事项的律师服务费采取【基本律师服务费结合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亦即,律师服务费由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律师服务费两部分构成】。
(1)基本律师服务费与甲方获得财产利益与否无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3)日内,甲方支付基本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元(¥)】给乙方。该基本律师服务费涵盖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亦即,甲方仅支付一次基本律师服务费给乙方。
(1)基本律师服务费与甲方获得财产利益与否无关,本案基本律师服务费按程序分别收取,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每一程序的基本律师服务费均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3)日内,甲方支付第一审程序基本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元(¥)】给乙方。其他程序的基本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该等程序启动之日起三(3)日内。
(2)风险代理收费(指乙方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律师服务费)。风险律师服务费按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的【百分之(%)】计算,甲方在获得财产利益之日起三(3)日内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甲方分期获得财产利益的,每期获得财产利益后按前述比例和期限计算、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乙方代甲方收取财产利益的,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收取风险律师服务费后,剩余财产利益乙方三(3)日内转交给甲方。
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甲方作为原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条“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是指【甲方从包括但不限于*****处获得的以货币资金、动产、不动产、股票、股份、股权、债券等任何形式体现的财产利益。】
2.甲方按照获得的财产利益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后,因执行回转等原因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发生有利或不利变化,则风险律师服务费做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3.甲方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无须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
4.在确定采用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前,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委托事项可采用其他收费方式,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甲方同意只要获得财产利益,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及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
5.鉴于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甲方承诺行使撤诉、变更、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将对风险律师服务费的计算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利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承诺事先与乙方律师友好协商,合理确定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律师服务费;风险律师服务费无法计算且双方无法就律师服务费达成一致的,则甲方按照以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计算的已发生所有程序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的【()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甲方充分理解并确认本款约定并非乙方对甲方行使撤诉、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等权利的限制或干涉。
6.上述律师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律师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委托事项须支出的交通、资料文印、通信、通讯等必要费用,但不包括异地(指厦门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地方)办案差旅费。
7.甲方须将律师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或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财务人员。
户名:******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票据(发票)。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先行开具注明付款方式为“转账”的票据给甲方,甲方不得仅以该等票据主张乙方已经实际收到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的调整、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而无法或无须继续履行的(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之后决定撤回;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不上诉/不申请执行/不申请再审),甲方同意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指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律师服务费,下同)给乙方。
2.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3.本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基本律师服务费金额和风险律师服务费的比例或金额。
第五条【异地办案差旅费】
1.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需要支出的交通、食宿、通信、通讯等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2.根据可能支出的异地办案差旅费金额,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实报实销方式,即乙方律师凭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和有效凭证与甲方结算。】
【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方式,即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乙方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凭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和有效凭证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甲方支付【 】元异地办案差旅费,由乙方律师包干使用。】
第六条【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检验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审核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查档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要求及时缴纳或支付。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的,甲方应在七(7)日内偿还。
第七条【委托事项办理】
1.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甲方要求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乙方律师及时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甲方通报委托事项情况。
第八条【代理以及拒绝代理】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拒绝代理:(1)委托事项违法,或者甲方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2)甲方故意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3)甲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七(7)日尚未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服务费;(4)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七(7)日内仍未纠正的;(5)其他依法可以拒绝代理的情形。
3.出现本条第2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乙方律师保密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保守办理委托事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隐私,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披露或者甲方同意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利益冲突】
乙方及乙方律师恪守现行有效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
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约定以【乙方向甲方实际收取的律师服务费金额】为赔偿责任上限。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届时一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乙方律师已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且乙方律师未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委托事项办理结果向甲方作出不当承诺。
2.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客观、全面地陈述和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提供给乙方律师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3.乙方律师不保管甲方的证据原件(或原物),因开庭等特殊原因,甲方将原件(或原物)交付乙方律师的,乙方律师出具收取原件(或原物)的凭证给甲方并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甲方。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无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律师事务所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
被告代理人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商事诉讼基本加风险-作为被告代理人)
()****字第 号
甲方:【以下称为“甲方”】
住所或住址:
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指定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之间存在【 】争议,有意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律师】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是指【甲方起诉****纠纷一案的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指派*******律师【“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
3.征得甲方同意或者基于正当理由,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事项。
4.乙方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1),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2),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第二条【委托权限】
1.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权限详见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须按要求及时签署不同程序的授权委托书给乙方。
2.乙方律师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
1.律师服务费是乙方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报酬。根据中国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委托事项涉及的财产金额、难易程度、乙方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乙方律师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乙方、乙方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委托事项的律师服务费采取【基本律师服务费结合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亦即,律师服务费由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律师服务费两部分构成】。
(1)基本律师服务费与甲方获得财产利益与否无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3)日内,甲方支付基本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元(¥)】给乙方。该基本律师服务费涵盖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亦即,甲方仅支付一次基本律师服务费给乙方。
(1)基本律师服务费与甲方获得财产利益与否无关,本案基本律师服务费按程序分别收取,第一审程序以及或有的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每一程序的基本律师服务费均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3)日内,甲方支付第一审程序基本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元(¥)】给乙方。其他程序的基本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该等程序启动之日起三(3)日内。
(2)风险代理收费(指乙方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律师服务费)。风险律师服务费按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的【百分之(%)】计算,甲方在获得财产利益之日起三(3)日内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甲方分期获得财产利益的,每期获得财产利益后按前述比例和期限计算、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乙方代甲方收取财产利益的,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收取风险律师服务费后,剩余财产利益乙方三(3)日内转交给甲方。
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甲方作为被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条“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是指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金额【甲、乙方确认该金额为人民币元(¥),下同】与甲方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和文件需要支付的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对方当事人的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则“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直接按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金额计。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送达甲方之日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签署之日,视为甲方获得财产利益。
对方当事人起诉后撤诉,【并确定不再起诉的】,“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按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金额计,撤诉裁定送达甲方之日视为甲方获得财产利益。对方当事人再度起诉的,乙方应继续代理。
2.甲方按照获得的财产利益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发生有利或不利变化,则风险律师服务费做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3.甲方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无须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
4.在确定采用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前,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委托事项可采用其他收费方式,甲方要求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甲方同意只要获得财产利益,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及支付风险律师服务费给乙方。
5.鉴于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甲方承诺行使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将对风险律师服务费的计算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利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承诺事先与乙方律师友好协商,合理确定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律师服务费;风险律师服务费无法计算且双方无法就律师服务费达成一致的,则甲方按照以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计算的已发生所有程序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的【()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甲方充分理解并确认本款约定并非乙方对甲方行使承认诉讼请求、和解等权利的限制或干涉。
6.上述律师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律师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委托事项须支出的交通、资料文印、通信、通讯等必要费用,但不包括异地(指厦门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地方)办案差旅费。
7.甲方须将律师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或者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财务人员。
户名:******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票据(发票)。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先行开具注明付款方式为“转账”的票据给甲方,甲方不得仅以该等票据主张乙方已经实际收到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的调整、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而无法或无须继续履行的(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再审申请),甲方同意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指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律师服务费,下同)给乙方。
2.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3.本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基本律师服务费金额和风险律师服务费的比例或金额。
第五条【异地办案差旅费】
1.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需要支出的交通、食宿、通信、通讯等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2.根据可能支出的异地办案差旅费金额,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实报实销方式,即乙方律师凭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和有效凭证与甲方结算。】
【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方式,即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乙方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凭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和有效凭证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甲方支付【 】元异地办案差旅费,由乙方律师包干使用。】
第六条【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检验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审核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查档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要求及时缴纳或支付。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的,甲方应在七(7)日内偿还。
第七条【委托事项办理】
1.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甲方要求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乙方律师及时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甲方通报委托事项情况。
第八条【代理以及拒绝代理】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拒绝代理:(1)委托事项违法,或者甲方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2)甲方故意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3)甲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七(7)日尚未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服务费;(4)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七(7)日内仍未纠正的;(5)其他依法可以拒绝代理的情形。
3.出现本条第2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乙方律师保密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保守办理委托事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隐私,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应予披露或者甲方同意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利益冲突】
乙方及乙方律师恪守现行有效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
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约定以乙方向【甲方实际收取的律师服务费金额】为赔偿责任上限。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届时一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乙方律师已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且乙方律师未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委托事项办理结果向甲方作出不当承诺。
2.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客观、全面地陈述和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提供给乙方律师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3.乙方律师不保管甲方的证据原件(或原物),因开庭等特殊原因,甲方将原件(或原物)交付乙方律师的,乙方律师出具收取原件(或原物)的凭证给甲方并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甲方。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无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盖章):******律师事务所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签订地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