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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侵权责任编

神木检察
2024-10-27


案例介绍

甲、乙系朋友关系,2023年甲将其名下所有的正常使用的小型轿车一辆出卖给乙,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同日乙支付价款,甲将该车辆交付乙,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乙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碰撞行人丙,造成丙受伤住院,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提醒

汽车作为动产,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以交付视为物权的转让,同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乙作为车辆的受让人,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辆实际由乙控制、获益,发生交通事故后,丙的损失应由受让人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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