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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检察官带您了解行政检察
一、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行政检察的具体职能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2、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3、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4、对行政非诉执行实行法律监督。5、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6、行刑反向衔接。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申请监督需要准备的材料
当事人对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可以备齐下列材料向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监督申请:
1. 监督申请书:内容包括全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所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 其他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
四、行政检察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提出检察建议(其中还包括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提请抗诉,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法院启动相应的程序,再次通过法院审理实现维权目的,而向法院或是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的主要是在行政诉讼监督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目的是为纠正其错误行为。
供稿:宋 倩
编辑:任翻瑞 校对:刘慧 审核:高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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