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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动态 |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浙江中医药大学利用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浙江省代码:0116)。

第七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百川街260号,3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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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第十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613530。


第四章 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60名。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学制如下表:

注:考生选考科目只须符合其中1门即可报考,各专业学费以院校2019年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基本条件

(一)已经参加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

(二)专业志向明确,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三)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四)学业水平测试(10科)各科目成绩均不低于D等,A等科目与B等科目之和不低于3个,同时综合素质评价须不低于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各科学考等级不低于C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如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亦取最高等级科目成绩计入,自选综合不计分,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报考考生学考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系统提供为准,考生须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报名途径与要求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浙江中医药大学校园网首页(http://www.zcmu.edu.cn)或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zcmu.edu.cn),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应在截止报名前完成资料上传,无须邮寄纸质材料。具体上传材料项目如下:

1. 《考生诚信承诺书》,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后签字上传。

2. 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打印后由就读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上传。

3. 身份证正反面上传。

(二)我校今年安排2个专业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只能选择1个专业填报,个人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三)考生诚信要求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选拔程序与综合测试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评审:由浙江中医药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中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竞赛成绩与高中阶段获奖情况、选考科目符合个数等确定入围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材料评审结果将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申请材料评审时,所列各专业报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报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满分为100分,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6分,D等记4分,共10科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从高到低选拔产生入围面试名单,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则考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情况,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排序为:数学、语文、物理、技术、英语、生物、化学、地理、思想政治、历史;市场营销专业排序为:数学、英语、语文、化学、生物、物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办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基础素养、专业潜质,综合测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采用无领导小组面试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若干名考生组成一组,就抽取的考题进行个人观点陈述并开展讨论。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综合测试结束后,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参加2019年高考考试,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入围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志愿。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志愿时须将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且需填报三位一体综合测试入围专业,不允许跨专业填报。

第十九条  根据入围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考总分排名、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选考科目相符科目数。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5%”计算形成。

“综合成绩”中计算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最终所得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  若招生专业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通高考统招。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转专业政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和材料上传时间:

2019年2月25日9:00-2019年3月17日16:00止

(二)查询入围面试资格、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1日止

(三)报到和综合测试时间:

2019年4月13日(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9年4月21日9:00-2019年4月29日16:00止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报考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收取报考费140元/生。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学校不设现场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缴费办法以报名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学生同等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邮编:310053

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电子邮箱:zsb@zcmu.edu.cn

学校网址:www.zcm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b.zcm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

http://swytbm.zcm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编辑  | 储著胜

审核  | 徐勤荣 

终审  |  胡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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