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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时的交锋 --四川艾滋就业歧视案开庭实录

2018-02-01 晓天 LGBT权促会

前言:四川小伙谢鹏,在2017年上半年以招聘第一名的成绩进入四川省内江市某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在已被通知转正的情况下,突然被单位要求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该公司委托内江市六医院在体检中查出其HIV抗体阳性,谢鹏因此被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叫离岗位“回家养病”。漫长的等待无果后,谢鹏开始向多个部门投诉、并在律师帮助下拿起了法律武器。经内江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单位违法,但由于裁决认定单位口头通知的“回家养病”视为解除劳动关系,谢鹏对此不服,遂在律师帮助下向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于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四小时,法官宣布休庭


2018年1月25日,四川省迎来入冬以来的最大寒潮,而谢鹏却对这一天的到来满怀期待。上午九点,谢鹏与于全律师冒雪赶往内江市中区法院第八审判庭,与之对座的,是谢鹏曾经最信赖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鹏怎么也不会想到,曾经他眼中令人敬佩的公司领导,那么赏识他的才华且惜才如命的上司竟会在这一天与他对薄公堂。


从上午九点三十分一直持续到下午一点十分,双方完成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最终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开庭辩论,“打官司远没有我想象的复杂”,谢鹏说,“法庭程序很严谨、事实和法律都很清楚、我的律师也非常‘给力’,我对自己的维权更有信心了”。

 


举证环节,努力还原事实


双方举证质证前,被告针对谢鹏的起诉状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因谢鹏体检不合格而于2017年6月9日已经解除,解除方式为口头通知解除,并且办理了相应手续。


而谢鹏提交了三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和单位在6月12日仍在安排工作的微信,以证明被告答辩与事实不符。在银行备注的“收入来源”一栏,明确标注有“工资”字样;且发放时间均是被告的固定工资发放日每月27日(5月是因为27日为周六,故提前到26日发放)。针对于此,被告质证时坚称谢鹏第三个月即7月27日支付的3000元是单位“同情、可怜他而支付的费用”,因为在6月9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故不存在工资一说。但谢鹏代理律师,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于全律师质问:既然是人道主义费用,为何会恰巧在发工资的日子发放,而且备注为“工资”方式而不是“救济金、抚恤金或别的项目”发放?


对此,被告提交了三份《工资发放表》向法庭证明这3000元不是工资,是“额外做的账”。“马后炮的账本谁都做的出来,既然是同情我给的钱,为何银行流水备注会写明‘工资’二字?” 谢鹏发问道。


“况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为《工资发放表》,性质即为‘工资’而非其他性质的费用;在‘谢鹏’对应栏目显示为‘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也证明了该笔3000元为工资性质。被告的该份证据同样也证明了最迟在2017年7月27日被告仍在向谢鹏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被告的答辩完全是不顾事实的虚假陈述。”于全律师进一步补充到。

 


体检报告单令人生疑


该案另一重要证据——谢鹏的体检报告单。谢鹏在被通知叫离岗回家养病后,他的体检报告单一直被保存在公司人事部的保险箱里,直到开庭,公司才再一次拿出这份体检报告单向法庭出示。同时,公司还拿出了和谢鹏同批次参加体检的其他二位同事的体检报告单,封面上赫然写明“公务员体检表”。


  “封面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要向法庭申请字迹鉴定!我是在不知情且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参加的这次体检!”谢鹏指着体检表封面上别人写的自己名字愤然说道。


   “用肉眼我们都可以观察到,其他两位同事体检表的名字也是同一人所写,但奇怪的是,翻开第一页详细资料一栏,谢鹏的体检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却空空如也,怎么能够证实该体检表为谢鹏的?又怎么能够凭此证据得出谢鹏‘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而其他一位同事却写得满满的,到底是这两位同事当场所写还是事后补上的我们不得而知”,于全律师补充道。

体检之后,谢鹏收到过体检医院发来的阳性确认单,上面的“个人资料”一栏也是旁人所填。“我是本科学历,但学历一栏却被人填写的高中,确认单右上角写的送检人群是VCT(意思是 “自愿咨询检测”),可我根本都不知道会检测这一项啊!何来的自愿!?哪里有过“咨询”!?何来VCT!?”

 


 艾滋病是“洪水猛兽”?


在一段谢鹏向法庭提供的通话录音记录中,部门主任用“洪水猛兽”来形容谢鹏的病,被告律师当即怀疑通话录音是否真实。法官回应道:你是否需要听听录音?被告律师表示不再质疑。在双方都提供到的一段短信截图里,该部门主任又说道:“你得了这样得病,我又不好跟其他人说,单位还有其他同事,还有孕妇,你让其他和你一起工作的同事怎么想?对此,于律师向法庭指出“这就是赤裸裸的疾病歧视!谢鹏从事的岗位并非国家规定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那几类特定岗位之一,为何却把他拒之门外?”



 

证人出庭,剧情翻转


开庭前,被告提供了三个证人,一位是谢鹏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一位是通知谢鹏离岗的人事部主管,另一位是参加了谢鹏招聘过程的人事部某职员。


因前两人在劳动仲裁的阶段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故法院核实情况后以前两人不再具有证人资格而直接拒绝了前两人出庭作证,仅允许了参与谢鹏招聘流程的人事部职员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后,法官问“你是否认识原告”?证人答“是的,以前的同事。”然后被告向证人发问了几个问题。由于谢鹏所在的公司即被告隶属于内江市某事业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于律师问,是谁在组织负责谢鹏的招聘,是被告还是被告的股东该事业单位?谢鹏是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务员还是被告招聘的公司员工?被告与其股东该事业单位是否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证人开始支支吾吾了。被告律师询问证人: “你的编制在哪里?”证人突然有所醒悟般说:“我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是被告的员工,原告谢鹏是被告员工。我只是听单位领导安排做事参加组织的谢鹏那次招聘。被告与其股东该事业单位是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针对这一表述,原告律师于全指出:“这么说,那么被告与其事业单位存在混同的情形,应该追加该事业单位为本案被告!”


证人退庭后,时间已经来到中午一点左右。法官问了几个问题后,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愿。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开庭辩论。

 

此时的内江,温度已经下降到零下,天空中飘零着小雪,谢鹏箭步如飞离开法院。透过这座南方老工业城市铁锈斑驳的视角,谢鹏高昂着头,俨然已不再是前些天那个神情沮丧的小伙,他顶着黑色的鸭舌帽,在苍茫风雪中迅速融进了神色匆忙的人群。广播里一月极寒天气预警不断在播放,车窗外的人们交流不多,兀自来往,却再也看不到谢鹏的身影。从法院到住所的距离,不远也不近,这一次,谢鹏走了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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