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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飞来横祸,谁来负责?——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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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大厦林立,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案件屡见不鲜,有为图方便随手往楼下扔垃圾的;有夫妻吵架,为泄愤往窗外扔烟灰缸、锅碗瓢盆、菜刀的;有在窗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不慎坠落的;有墙皮年久失修突然脱落的;有出于打击报复抛物砸人或者砸车的……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则。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刑民衔接,正是对陋习的有力震慑。今天,小编将通过几个小案例来与大家一起探讨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一】高空抛物:李先生下班后将车停在了小区一号楼一单元楼下的停车位,第二天上班发现前挡风玻璃被什么东西砸烂了,车内驾驶室座位上还发现了一把菜刀,李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

【释法】能够查明责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发生高空抛掷物,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假设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调取监控、走访调查一号楼住户,最终确定菜刀系从一号楼一单元六楼602住户客厅窗户掉下来的,并查明602住户住着一对中年夫妻,当日凌晨1点多,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大打出手,其妻子张女士为泄愤将菜刀、粘板、烟灰缸等物从窗户扔了出去,其中菜刀砸在了李先生的车上,民警在车附近找到了粘板和烟灰缸等物。责任人查清了,那么张女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首先是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王女士需承担对李先生车辆的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王女士的法律责任还远不止于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王女士的行为还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无法查明责任人:假设该小区设备老旧,监控没有全覆盖,虽经走访调查,但始终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这时候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害由谁来负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由一单元所有从位置上可能抛物到李先生车停放位置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这些住户中若有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不是侵权人,如案发时间段家中无人居住等,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高空坠物:小李饭后陪怀孕的妻子小刘在小区散步,途径三号楼楼下,突然从高空掉下了一个花盆砸在了两人面前的地板上,吓得孕妇小刘摔倒在地,导致流产,造成重伤,事情发生后,小李第一时间打电话报了警。

【释法】假设侦查人员经调查确定该花盆系长期摆放在三号楼三单元四楼的王女士家阳台窗台上,当日王女士家的宠物猫和宠物狗打斗撞上了花盆,导致花盆从窗台向外坠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王女士首先需要承担对孕妇小刘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次,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高空抛物一样,在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三】朱女士下班回家途径某小区一号楼二单元楼下时,被空中掉下来的瓷砖砸中头部,邻居杨女士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朱女士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砸中朱女士的瓷砖系该小区一号楼外墙脱落的瓷砖,该小区楼房五年前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自交付使用以来一直由某甲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朱女士的家属当向谁索赔?

【释法】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坠落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某甲物业公司应对朱女士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倡议

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害城市形象,危害公共安全。为营造一个干净、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检察官倡议:抵制高空抛坠物,共建和谐社会!

1.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文明素质,争做守法公民。

2.各业主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提醒家人、亲朋,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

3.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雨棚、防盗网、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防止高空坠物。

4.物业公司、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业主、居民的宣传教育及监督制止,形成全社会抵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氛围。

美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守护,抵制高空抛坠物人人有责!

来源:办公室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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