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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检普法:《公诉》揭“幕”,远离“校园贷”

首部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检察题材电视剧《公诉》热播以来,揭开了电信网络诈骗层层骗局。作为莘莘学子的你,“校园贷”的套路你get到了吗?


“两分钟审核,五分钟到账”

“无需抵押,分分钟汇款”

“只需要报名,就可以领取奖励金”

“低门槛、高额度、无风险”

……

这种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是否令你动心呢?

      这就是校园贷款套路
近年来,校园贷事件层出不穷,对学生、家庭、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校园贷”乱象丛生


案例一:某地一在校大学生用身份证进行校园贷款赌球,最终因债务缠身无力偿还跳楼自杀,父母痛不欲生。

案例二:某地大学生因沉迷于买彩票,不仅输光了生活费,还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买彩票,继而冒用或请求28名同学帮忙借贷,最终因无力偿还60万元网贷跳楼自杀。

案例三:95后女生向多个校园贷平台借款本金30万元,并提供“裸条”担保,然而,利滚利到要偿还借贷平台总计本息达50多万元,因无力偿被威胁相关借贷“裸条”发至网络,为此精神濒临崩溃。无奈之下,父亲只能将家里仅有的住房挂在网上售卖 ,“填坑”还债。

当遇到校园贷,我们该怎么办?检察官教你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它表明了国家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高利贷的态度。国家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近些年来,国家通过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经两次修改,调整了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了法律规制。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看吧,民事刑事“保护伞”都已经撑开了。尽管这样,学生朋友们可千万别以为有了“保护伞”就高枕无忧了,防范其实更重要。

     “校园贷”危害巨大,我们该如何防范?

  • 树立科学消费观,不攀比,不炫耀,拒绝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

  • 要充分认识网络不良借贷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 如果遇到突发情况经济困难可以寻求老师和父母的帮助,学校也有相应的资助政策。

  •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将学生证、身份证借给他人,保护好个人和家庭信息不外泄。

  • 当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要及时向学校和家人反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政治部

文字:朱丹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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