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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检察:“套”山鸡也犯法,刑事检察守护生态环境




“和朋友一起了几只山鸡,没想到还犯了罪,这次刻骨铭心的教训,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以后一定会引以为戒,也会警示身边的朋友们。”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干警保证着。



案件简述

      近日,米脂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郝某、何某三人于禁猎期在米脂县一乡镇的荒山上使用夜间照明和网捕的方法“套”捕石鸡8只,俗名“山鸡”,后以每只50元的价格将其中7只贩卖,所获利益三人平分。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关“国之大者”,考虑到山鸡是陕北地区常见的鸟类,检察机关决定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普法宣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志愿者召开了听证会,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域的作用。最终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同时,能动履职、一体履职,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监管职责落实。



      下一步米脂检察将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持续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为走出一条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最高检、公安部刑事件追诉标准规定六十六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行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陕林策发[2020139]号)文件规定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使用夜间照明、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王琴琴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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