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米脂检察:做实社会调查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
近日,米脂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小赵、小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因小赵和小王系在校学生,均未满十八周岁,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并督促其回归社会,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保护,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小赵、小王所在社区开展社会调查。
通过走访小赵、小王的父母、邻居、学校老师,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社会交往、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并制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后期案件办理提供参考。同时,承办检察官深入浅出分析其犯罪原因,督促涉案未成年人勇于面对现实,放下心理包袱,积极改正错误,并对家长家庭教育方法进行了指导,提醒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心理诉求,加强与孩子的有效沟通。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细致地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司法机关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下一步,米脂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严格落实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重回正轨,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来源:第一检察部
文字:马倩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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