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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检察:适用刑事案件赔偿金缴存制度 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真的很抱歉,我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谢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愿意承担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杨某某与邻居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杨某某将被害人常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得谅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致使无法给付。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无犯罪前科,并有自首情节,且本案证据已经收集完毕,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杨某某。同时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为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害人常某某意见后,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相关工作。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释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缴存制度,并依据轻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则、相关判例和年度赔偿标准,结合被告人赔偿能力,建议杨某某缴存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缴存赔偿保证金,决定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刑事案件赔偿金缴存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赔偿且具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方诉求未能满足或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以缴存赔偿金的形式固定其认罪悔罪态度和赔偿意愿,作为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考量。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定分止争,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复了社会关系,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





下一步,米脂县检察院将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使刑事案件保证金缴存制度成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轻微刑事案件由治罪向治理延伸,稳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让“检察担当”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大局中充分彰显。





来源:普通犯罪检察部

文字:豆江凡

编辑: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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