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律观“栋”察】外汇真实合规性审核要求强化及企业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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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观“栋”察】
张国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专栏作者张国栋,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以上,对各类投融资及政府规制领域富有洞见,尤其在各种形式的跨境投资、反垄断、外汇、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摘要:
近日,中国外汇储备跌破了3万亿美元的整数关口。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保外储”。那么,新措施下,企业可能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这些风险?
在外汇相关领域,近期有两则消息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一则是中国外汇储备跌破了3万亿美元的整数关口,另一则是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保外储”。对于这个进一步措施,主要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26日发布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通知》内容本身已经存在包括外汇管理局权威解释及新华社报道等在内的多方解读,本文主要围绕《通知》可能产生的企业风险以及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角度加以分析。
对于政策导向需要清醒认识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九项措施,但在理解各项具体措施之前,必须首先深刻理解其背景及“政策导向”。关于《通知》的政策导向,官方定位为两点:其一在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二在于防范风险。在外汇储备下降明显的近期,这个风险无疑更主要指的是外汇储备快速流出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站在央行的角度来看,外汇的流入抵不过外汇的流出,所以需要进一步的“开源节流”。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需要首先清醒地认识到《通知》以及一系列近期外汇政策的导向与目的,并以此来排查各项具体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点与风险点,采取包括及时整改在内的果断的应对措施。
开源——扩大结汇资金的范围
作为“开源”的手段之一,《通知》主要是扩大了结汇资金的范围,并减少了了外汇流入的限制。《通知》首先扩大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的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可结汇的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但是,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结汇企业购汇进行偿还,而需要结汇企业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进行偿还,因此能够确保相应的外汇收入是开展外汇贷款结汇的前提条件。
为了进一步“开源”,《通知》突破了此前的用途限制,允许内保外贷项下的境外外汇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但是这一“调回”也不是无条件的,仍需要境内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也就是说在将内保外贷境外外汇资金调回国内时,只能在现有的外汇流入制度框架内进行。具体而言,境内企业可以选择的主要是以外债的形式借入境外的外汇资金,当然借入外债就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而外债登记本身是有相应的外债额度限制的,有关外债额度限制需要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以相应系数为基础等进行计算,超出外债额度的部分,则无法以外债的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的境外外汇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除了借入外债的方式外,《通知》也强调认可内保外贷的境外外汇资金通过对境内项目股权投资的方式,以直接投资的名义进入国内。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的特殊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通知》则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如需汇入中国境内使用的,则境内银行仍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的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后方可办理,而非自由流动。此外,对于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通知》规定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将可境内运用的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而且境内运用的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这一系数的放宽,目的也在于扩大境外外汇的流入。
《通知》强调,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并不是一个新的原则。以“真实性”为前提的经常项目领域,这是一贯的原则,但是在此时此刻强调这一基本原则,意在强化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特别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料想外汇管理部门将会着力对违反这一原则“顶风作案”的企业进行查处。具体而言,主要是这三类情况,①有出口但不收汇,②有出口但少收汇,③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对于以往个别企业通过货物贸易方式将资金转移境外的做法,今后无疑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应事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通知》强调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虽然从规定上来看,并没有限制符合规定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但是对这部分资金将加强监管的信号无疑是非常明确的。
节流——付汇真实合规性审核加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汇出的问题,《通知》并没有导入新的原则,但是再次强调银行核查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并且明确在进行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今后在办理利润汇出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是否存在未弥补的亏损,也会成为今后银行在办理外汇利润汇出时的核查内容之一。同时,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虽然外汇管理部门没有在《通知》中要求一定进行交易单证审核,但在目前的背景之下,银行很可能以“资金性质不明确”为由,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因此,无论是在5万美元以上或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相应文件的准备,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支付外汇利润的前提。
对于境外投资监管,《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在当前外汇收支的大背景下,从严管理境外投资无疑也是监管的导向之一。
《通知》还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小结
《通知》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总体而言,《通知》“开源节流”、“保外储”的意图非常明显。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注意在收汇、付汇环节中做到“应收尽收”和“慎重支付”,做好相应的应对,适应监管强化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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