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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到底该不该“一棒子打死”?

看懂君 看懂经济 2021-08-25
文章来源:金融研究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21日在创新经济论坛上指出,各地要清退P2P,我举双手赞成。


他指出P2P的五大问题:一是企业没有资本金,向网民高息揽储;二是企业把钱以更高的利息放给网民;三是对在校学生、缺乏背景的对象放款;四是整个运行是借新债还老债的庞氏资金池;五是一旦现出问题要不就“趴倒”,要不就老板卷款跑路。(更多原文点击黄奇帆痛批P2P五大罪状:我举双手赞成清退阅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的解读)

孔繁强

资深金融专家,评论作家

不赞成黄理事长的观点,其对P2P的概念定位有偏颇,虽然有些P2P企业类似中国农村传统金融的高利贷或者“老鼠会”,但也有些P2P定位确实是点对点的无抵押小额信贷的创新。P2P平台要清理,但P2P模式不应一棍子打死。P2P最开始的理念起源于尤努斯教授的助农小贷和欧美的发薪日贷款。 

就拿尤努斯模式来说,对比黄理事长的五条,格莱珉模式一是有来自社会或政府的“精准扶贫”的资本金;二是利率没那么高,因为本着普惠甚至公益而非盈利目的;三是目标对象非常清晰以农村妇女为主;四是不是靠借新债换旧债,而是具有低成本吸收存款的资质或其他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五是有针对特定人群的风控方式。 

现在中国的P2P问题在于线上审批机制不成熟,大环境又是一个发展中而非完善的信用社会,监管不足、市场教育也不够,造成P2P野蛮生长。而且有些经营不正规的P2P在风控不过关的情况下,还想深度介入交易甚至想违规自融,风控能力不足时只好层层转移风险,资产处置能力不足时又涉及到暴力催收,同时,法规方面对一些正规的P2P平台也保护不足,种种情况下,P2P现在也就成了各种风险的集聚。 

P2P平台要清理,但P2P模式不应一棍子打死,因为P2P模式起码可以做到交易数据随时透明可查,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而且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更底层更暗黑利率更高的一些融资交易的产生。

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行和需要消费升级的叠加环境下,助农贷和Payday loan发薪日预支贷款是存在巨大需求的,基于特定人群,在监管完善、规模可控、有风控能力和规范体系的保障下,是有机会做到各方共赢的。 


李海燕

神州数码金融行业总监,评论作家

当前对于P2P的最终归宿讨论得热火朝天,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本质上,这种在线放贷模式,如果无法实现在线监管,单纯指望平台自律,无济于事。只能形成事前无知觉,事后补漏洞这种被动管理。

因此,站在监管者角度,关闭所有P2P平台是利大于弊的做法。现在P2P平台角度,与其呼吁差异化、不要“一刀切”,不如从专业角度,用技术手段助力有效监管的落实。说到这里,我们参加过的研讨会中,没有一次针对这个话题进行过深入讨论,这表明P2P平台本身也不能承受有效监管的结果。

所以,不必奇怪,在相当一段时间里,P2P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如果没有明确突破创新,关闭对于投资人是一种有效保护。 

P2P业务无罪。问题在于面对巨大的利益,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可能会违背初衷走向反面。监管的困境在于,目前的确没有办法实现在线实时监管,因为P2P平台本身就不会允许,从法律上讲这也合理。

现实是,我们目前的确没有有效手段,实时防控P2P平台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只能是出事后再处理。P2P平台都在呼吁不要“一刀切”,从技术实现角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判断平台不可能接受实时技术监管,那么也就不能化解被全部关闭的结果。直到一种新的、各方都能接受的、更合理的模式出现,P2P业务才会重现。 

P2P平台是否可以向监管机构开放数据,实现同步监管?反馈是:不可能。于是结论已经定了。这是社会治理问题,不是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普惠金融等等专业领域的问题。 


王鹏

人民大学智能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评论作家

P2P乱局由来已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除了一行两会之外,重点的监管还是在地方。换句话说,现在进行P2P整改,收网一省一省来进行,拥有一个先后顺序。P2P早期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进行所谓的金融创新实践,其实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从长期来说,从规范性角度来说,黄奇帆说的五种罪,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一是让很多老百姓血本无归,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年轻人的成长,让其养成了不良的理财习惯。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对于很多新兴事物,我们要本着支持创新,鼓励创新的原则,但同时也要加强研究,提前做好布局,不要等出了大的问题,才开始去讨论。在事实中我们要不断的反思。

监管部门,行业政策,社会媒体,或是个人都要把握一个道理,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一个基本的底线,若超过这个基本规律就一定会有问题。人民群众要睁开双眼,养成正确的消费观,金融观,财富不会从天而降。另外,从宣传角度来说,大家一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任何社会异常现象要加强报道。

监管部门要加强研究,监管。从学术研究角度来说,早年很多研究者对其唱赞歌。但是对于危害研究者很少,这也是未来需要研究的重点。现在的形势已经很明朗——依法依规判刑的,追责、赔偿、判刑,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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