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件:土地承包到底延长30年!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11月26日,中央层面一天就发布了三份关于农村农业的文件,分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这三份文件直接关系到6亿农民的生计和农村的发展,其中对关系到农村稳定发展的土地承包期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更多原文点击《超级重磅!一天发布三份文件,聚焦6亿人,土地承包到期延长30年!"一号文"预期升温?五大板块或再迎风口》阅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的解读)
周正国
高级经济师,评论作家
不动产(包括土地)占全球财富的比重不低于2/3,因此不受重视不可能。所谓的只有中国人爱买房,西方人不爱,那都是不了解实际情况的误解。西南财经大学对家庭财产调查认为我国家庭财产住宅比例过大。值得讨论。一个漏项是我国很大数额的国有资产没有分到个人手中(一般是股票或者基金份额形式)。
还有一个结构问题,就是美国普通家庭的住房主要不是市中心高价值住宅,都是郊区价格低的独栋。推理过程是,美国住宅自有率60%远低于我国的85%以上,大城市住宅自有率更低,核心区也就是20%多。而我国市中心住宅现在还主要属于个人家庭而不是资产管理机构。再有一个就是关于储蓄率问题,没有把美国社会保障税这个家庭准资产考虑在内。和我国的储蓄率存款为主,两者影响家庭财产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
农业时代城市化率不到10%,因为农业生产力不够,只能9个农民养活一个脱农人口,因此,土地更是命根子。欧洲中世纪普遍制度是,贵族不能是商人,必须是地主。商人阶级为了解决身份低下问题,花钱购买头衔,或者联姻或者与贵族合伙,当然后期商业挣钱,贵族也下海,大多数资本家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原来的土地地主贵族转化过来的。
因此,有人论证法国大革命并不是资本家造反,而是一部分人造反,包括贵族。话题适当拉回来。一部世界史就是一部土地争夺史。1492年大航海时代以后,西欧白人占领新世界,最主要是把当地原住民的土地争夺了过来。而且很知道土地的好处,随后开始限制亚裔移民购买土地的权力。就是现在,世界各地都知道了,绝不卖永久产权给外国人。犹太人在西欧就受排斥,不允许拥有土地。谣传我国据说“购买了”一亿亩非洲土地(部落承认,国家不承认)以解决耕地农产品战略储备问题。
土地兼并严重往往造成失地农民聚众造反,因此土地均分“耕者有其田”,不鼓励甚至剥夺“离地不务农地主”的土地革命,在战后很多国家如此处理,日韩台澳越南等地都这么处理过,而且是美国顾问协助(大多是赎买,不是无偿剥夺) 均分土地的结果,当然利于稳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规模经济性,现在一般认为户均至少30亩以上才能保证农业收入可以和城市收入基本相等,我国不到10亩。
在农产品价格由于国际市场压力不能提高,亩产量不能提高的情况下,只有国家补贴或者生产高价特色农产品或者让农民进城减少农业人口这么几条路。现在认为,引导农民进城最可行。农民进城失业怎么办,大量失业城市人口也是压力。
土地私有制下,很多土地由于继承传承几百年了,子孙数量很大,有的还有几平方米的土地权力,完全没有了经济利用可能性,碎片化极其严重,这是美国等国家的情况。还有英国的例子,由于有些家族土地太多,财产税交不起,或者日常管理费花不起,主动上交给国家。
进入英国自然遗产保护委员会,花国家税收来维护。当然也有占便宜的,上交的土地里的自己家住宅还归自己用。世界土地分布情况里,北美和南美的大规模农场,起码是我们很难达到的,但是把碎片化各农户手中的小块地整合成大规模农场是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主要目的,以提高农业耕地利用效率。
有土地专家不认可南美因为土地兼并导致的城市贫民窟现象,需要两面看,其实很多贫民窟人并不愿意当农民。这个可以从日本“新农民”(很多本来是城市人,不是弄二代转化的)只占1%当地农业人口,就可以看出来。有些是愿意选择农村生活,逃离城市,有些是有点被迫,不过当地为了解决抛荒,还是有鼓励政策的,即使如此,日本还是有一半耕地抛荒,已经是个大问题了。
最近58同镇与清华联合调查县城区域就业人口情况,数据是,不到4成为全职工作,其他6成多是临时工形式,这里面7%是大学学历(20年大规模高等教育扩招,存量人口大学比例也就1成多),还有17%的大专。这些临时工里90%是20岁到50岁,其中30岁到40岁占接近4成。因此说我国劳动力短缺可能有问题。这些临时工90%希望增加收入,但是选择的职责倾向,排名第一的是网店主播等互联网工作,销售推广、司机、培训、技术工人也在前面。几乎没有选择农业的。英国1044年诺曼登陆以后,所有土地都是国有(国王所有相当于国有),贵族领主土地都有年限限制,这是导致土地上权利关系复杂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托制度就是,土地所有权既不是委托人的,也不是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玄妙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规避收回国有的风险。
土地上的权力太多种类,例如地上权、田面权、居住权等,连电信网线通过建筑物墙壁都有权利主张。眼花缭乱的。很不利于不动产交易安全,说不上什么时间有人出面主张权利。为了防止产权纠纷,美国产生了产权保险公司,交保费,出了问题它赔偿。
我国是大陆法系,主张物权法定,也就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权利类型,双方自由约定的非法,没有效力,不受法院保护。必须是不动产土地登记册的才可以(合同的债权还是有效的,但是物权没有登记的无效)。但是耕地交易很难要求这个。
因此,一般只是要求是村委会要备案。必要时干预,主要是保证村内优先转让权,毕竟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保证本村人的利益。古代村里为了公益救济,还划出来部分公田义田。北宋庆历改革宰相大文学家范仲淹就是受公田资助科举进士。物权法定最大的问题是有时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权原来是为了解决村集体所有权与村民耕地权利问题,没有考虑土地流转问题。
现在三权分立,也就是把承包经营权分开,承包权是身份资格权,只能分给村民,经营权是管理权,可以转让抵押给外人。经营权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权期限,为了鼓励土地投资,要有足够长的年限,否则投资收不回来,没有人投资。例如澳大利亚曾经的年限是14年,最后被迫改变。
承包权单独出来,是为了解决农民进城担心没有后路问题,也就是现在我国允许“离地地主”出现,同时解决土地兼并以达到规模化利用的困难问题。基本的程序要点是要统一经过村集体签约,相当于土地变更登记的公示作用,防止土地交易过于混乱。当然,村集体也有辅助管理整合土地的功能,为了防止抛荒,村集体有干涉的必要权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国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固定30年,是个权衡年限,大概一代人时间,足够应对社会变化。有时耕地紧张时,有的调查结论是经常发生变动。当然国家法律还是保护这个30年合同的。30年后就不一定了,毕竟离地地主,各国都不太鼓励,否则可能出现转租多层的离地地主。
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很多困难,经营者一般是企业家素质,要懂得多,不是专业单一的员工可以胜任的。因此日本对新农民有一年的免费培训。为了共享农业机械、合作购买种子化肥、解决销售出路、分担天灾风险、播种收获季节的短期高峰用工需求等,需要建立合作社。这个非营利组织的治理与企业有很多区别,也不同于一般的NGO模式。还有牵扯保险和信贷金融问题,都是问题和难点。
杨雅婷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评论作家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项重要政策。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用益物权,结束了该项权利物权债权属性之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农户与集体在农用地上承包关系的作用。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一项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即丧失土地权利,这不利于农户对土地的长期规划和利用。
特别在农用地“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可以流转,而不影响农户的承包权,即使农民离村进城,也可以选择保持承包关系,将农地流转出去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农民和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并保持土地承包长久不变显得格外重要。当然,为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农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经营权流转等制度要跟上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要不断深化。
关于“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为了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但个人认为对此是否应当允许集体发挥所有权人作用,通过特别表决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否则可能引起不公。
孙文华
区域经济专家,《特色小镇》作者,评论作家
国家保护农民利益,承包权不变。抛荒的是工业化时代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全世界都一样,因为农民种一亩地,一年的收成还不如在工厂打工一个月所获得的收入。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生产用地权益,农民如果回到家乡,还能够依靠土地谋生。我国的农田是分田到户的,人均耕地是1.4亩,有能力生产的缺少土地,没能力生产的没办法转手。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有偿的出让和退还承包权,是优化农村闲置用地,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的一个有效途径,形成了有效的承包权转让和退出机制,避免土地抛荒的趋势。土地流转,更是可以发挥种地能手的优势,提高生产力,提升土地产出率。土地流转,更是可以发挥种地能手的优势,提高生产力,提升土地产出率。
现状农业土地分散,基本农田夹杂着一般农田,需要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项目审批在保护农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基本农田的布局。为更好的推动规模化农业生产,地方政府应该逐步将涉农补贴转向产业服务,为种植合作社提供机械合作社、市场营销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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