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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事件”通报引争议!律师:保安无权强制拖拽,涉嫌违法

新安晚报 新安晚报 2021-10-06


近日,西安地铁三号线一位女乘客被保安拖拽下车视频在网络上热议。在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位女乘客在被保安拖拽下车的过程中导致其衣不蔽体。“保安有多大的职权,可以众目睽睽之下将一位女性的衣服扯掉?”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更有网友表示出对涉事保安行为的不理解和指责。而随后西安地铁方及西安市公安局发出的声明和通报更是引起网友争议。
事发后,西安地铁于8月31日发出通报,但通报中只字未提网传视频中出现的暴力拖拽行为,更是没有提到女乘客衣服被撕裂的事情。9月2日,西安市纪委、市公安局发布的调查通报称,涉事乘客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涉事保安处置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停职处理。
保安到底有没有权利暴力拖拽?乘客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却被强制拖拽下车,保安行为不违法的依据是什么?西安地铁管理方有没有责任?9月3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


律师观点1

我国明确规定

保安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


保安到底有没有权力执法成为此次事件中公众热议的话题。“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花文静认为,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看,对于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行政处罚。地铁管理方仅有罚款权,没有其他任何执法权力,尤其是关于人身自由方面的执法权。”花文静称,“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只有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保安并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暴力执法更是属于违法行为。


花文静认为:在地铁站发现乘客存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作为地铁管理方的员工,保安可以对行为进行初步劝解,如需请乘客离开地铁且乘客不配合,应呼叫驻站的民警前往执法。但即便是人民警察执法,也不能采取暴力拖拽的形式。民警可以首先警告,在警告乘客不听之后,民警对女乘客,可以采取尽量减少身体接触的擒拿手等措施来处理。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刚也赞同花文静的说法,他认为,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地铁管理方对违反条例的乘客可以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拖拽乘客属于对乘客人身自由的限制,保安不具有执法权,强制拖拽乘客涉嫌违法。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否则我国明确禁止保安员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涉事女乘客的行为并未达到紧急情况的标准。”王新刚告诉记者,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 


律师观点2

涉事保安行为构不成犯罪

但涉嫌侵犯女子人格权益


不少网友对西安市纪委、市公安局发布的调查通报所称保安“尚不构成犯罪”产生争议。那么用暴力管理的手段拖拽女乘客下车,并导致其身体在公众场合裸露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很多网友认为保安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这个在法律层面上可能无法成立,因为保安的目的是执行‘公务’,而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在保安将女乘客拖出地铁之后,其是立刻松手了。”花文静认为,在此次网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涉事保安主要存在的管理暴力行为有拖拽女子上半身、意图拖其下车、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女子衣服被撕扯破裂导致身体暴露仅剩下下身内衣等,其行为恶劣,撕破的不光是女乘客的衣物,还有我们的文明共识,因此导致社会民众的安全感骤降,应当予以谴责。但无法从保安的上述行为中直接判断其存在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


花文静表示,《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浮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而“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就涉事保安行为目的进行推定,并且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可以推定不存在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花文静认为,虽然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涉事保安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或“侮辱罪”。但是,涉事保安的拖拽行为使得女子身体裸露,其后依然强制肢体接触、意图拖拽的行为,导致社会范围内女子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遭受贬损,并且也限制了女子的人身自由。
“因此,可以认为,西安地铁事件中保安的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女子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到不法侵犯。”花文静称,根据《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涉事女子可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保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保安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侮辱他人行为相当,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3
西安地铁在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
“作为大型公共交通场所,应该对乘客之间产生的纠纷有应对机制,能及时有效处理此事纠纷事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刚称,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在两位乘客发生争执后,地铁保安人员一开始就采用了非理性暴力拖拽的方式。事发时,两位乘务员也在一旁并未在事情进一步恶化前协助处理,而是在一旁站着观看,甚至在乘客身材大面积裸露的情况下还是看着保安强制拖拽乘客。“在初步制止乘客纠纷未成功时,就应该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地铁站民警进行执法,显然西安地铁在管理制度上存在很大问题。”
王新刚坦言,从此次事件中可以看出,社会公众的权益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社会法制的进步。这也告诫无论是保安还是地铁管理方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思维,应该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花文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西安地铁事件是关乎到一个“人”的尊严的问题。“需要西安公安厘清并披露事实,我们需要西安地铁和保安的道歉,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结果、一个负责的态度,我们需要人格被尊重,因为一个良善的社会不应该让女生害怕穿裙子。人格尊严与生命健康一样值得和需要被尊重和保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央视评西安通报引发舆论争议

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今天(此处指9月2日),官方回应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女乘客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拖拽,通报称其“部分身体暴露”;保安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被停职,但连句“对不起”都没有……对此,网友们质疑声不断:保安是否有权将女乘客强行拽下车?如此回应,谁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简单粗暴”的事?既然通报提及女乘客扰乱治安“情节轻微”,就说明保安强行拽其下车的举动并无必要,那么“不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终止舆论争议的唯一方法,是厘清事件的责任归属,让相关人士依法承担责任;多一些合规合理,多一份温度担当,让公众看得懂、信得过,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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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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