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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题入手,把握法律文书命脉 | 无讼学院

徐洋 天同诉讼圈 2024-07-01

法律人每天都在和法律文书打交道。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对一个案件的影响往往至关重要。而有的时候律师用尽心血撰写的文书,并没有得到法官的重视,未能发挥该文书应有的作用。其原因或许不是文书的内容尚有欠缺,而是没有把观点高效地表达,展示出文书的逻辑架构。对于一篇法律文书来说,其形式逻辑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级标题。由此,律师需要从标题入手,撰写好一份值得法官重视的法律文书。



就一宗诉讼案件而言,其本身就是由不同身份的法律人在不同的程序和环节中,以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串联和推进的:首先,由律师、检察官制作的起诉状(答辩状)、公诉书,是案件办理的阶段性总结,同时也是一宗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起点。随着审理进程的深入,律师、检察官们除了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外,还会通过代理意见、辩护意见、情况说明等文书进一步向法庭阐明自己的主张与观点。最后,法官会以一份说理严密、定纷止争的裁判文书来为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画上句号。


由此我们看到,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文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却经常听到同行,特别是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抱怨,分明倾注了很多心血去分析研究案件材料,谋篇布局地撰写文书,但自己提交的书面材料却不被法官重视和采信,至少远未达到写作者预期的效果。


藉由工作的关系,我们能够大量接触律师同行们撰写的法律文书,并通过剥丝抽茧地研读与基于大数据的归纳,对民商事诉讼律师法律文书的优缺点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说到律师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缺点和待改善的问题,可能会有很多种情况,各种情形也都各有其原因;但要问到,为何很多律师觉得他们的文书未能得到法官的重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法律文书未能高效地传达写作者的主要观点,或者说,这些文书的受众即法官们认为,通过阅读这些文书并不能充分、有效地帮助其掌握当事人和律师的观点和想法。我们知道,在我国当前的实际条件下,法官特别是中级以下法院的法官能够分配给一个案件的精力和时间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法官认为你的文书对其查明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没有参考价值,那么他当然会选择忽视甚至无视。因此,如何改善法律文书质量、提升法律文书写作水平的问题,实际上就转化为如何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表达观点,并引起法官注意、促成读者最大限度吸收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明确而直接的形式逻辑将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呈现和“凸显”出来,而非仅仅是将我们的主张与观点掩藏在正文中留待读者发掘。进一步讲,对于一篇法律文书来说,其形式逻辑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级标题。因此,我们在这里提供一个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对于一篇法律文书中所使用标题的总的要求是,能够统领这篇文书的逻辑架构,同时所有标题串联起来,能够反映全文的主旨内容。


这一要求是从宏观的、结构性要件而言的。法律文书一般不会是叙事性写作,而是以一个或数个三段论为核心要素的说理过程。因此,法律文书的标题应当能够提纲挈领地反映论证思路。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以段落的中心句作为标题而不考虑各标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也不能将段落或段落群的标题大而化之地写作“原审查明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或“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


在考察一篇文书所使用的标题是否达到上文标准时,我们一般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检测方法:一方面,全文的所有主要观点都已通过标题予以反映,不存在标题中没有涵盖、还需要读者在阅读正文时自行归纳的要点。另一方面,将所有标题串联起来(不仅包括大标题,也包括小标题,但在串联时需考虑到大小标题之间的层级关系)成一段话,能够作为该篇文书的摘要和提炼。


其次,对于一篇法律文书的标题,我们采取“大小有别、破立结合”的结构。


第一,对于大标题(本文所说的“大标题”专指一级大标题)来说,一般既要包括“破”的内容,也要包括“立”的内容。其中前者是指我们对于原审判决或对方观点的反对,后者是指我们自己所主张的命题。这里所说的“破”与“立”并不是语言学意义上的否定句或肯定句,而是由该句话是否涉及对原审裁判或对方观点的态度来判断的。例如:


“二、从签订案涉协议到发生纠纷,案涉项目始终处于A公司的完全控制之下,由A公司独立负责投资、建设和销售管理。B公司配合履行协议的事实也表明,该协议并未终止或解除。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已于2007年9月由当事各方口头解除,认定事实错误。”


这一个大标题共包含三句话,其中前两句就是“立”的内容,最后一句是“破”的内容。


第二,对于小标题来说,则主要是“立”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小标题是在大标题项下,对大标题所给定命题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或论证,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针对原审裁判或对方观点进行笼统地“表态”,因此也就无需再纠缠于“破”。以上面的文书为例,在该大标题之下,小标题就分别从该大标题所提到的能够证明实际建设单位的各个面向出发,做进一步阐释:


“1、A公司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B公司则没有任何投入。


……


“2、A公司实际对外支付了工程款等开发费用。


……


“3、A公司控制案涉项目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B公司一直承认这一事实并配合出具所需的各种法律手续。


……


“4、案涉项目银行账户完全由A公司控制,销售收益亦由A公司享有。


……”


第三,大小标题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这就要求同一个大标题项下的小标题及其各自所辖正文,在内容上都是对大标题的准确映射,在逻辑上不能出现同一逻辑层次不同标题层次的情形。同时也要注意,小标题在语言上尽量避免简单重复大标题的文字,在这个方面,小标题的最佳状态是对大标题中某一层面或要素的延展与深化,最起码也是对大标题中某句话“含义相同,换种说法”。


我们认为,诉讼律师的法律文书之所以无法在法官那里发挥其应有的效果,除了法律知识与法律观点层面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法律文书在呈现和表达时,由于呈现方式的不恰当导致法官“不愿意看”或很难看出来写作者的意图与观点。为了避免这种遗憾的出现,作为律师,我们就很有必要利用大大小小的标题,帮助法官梳理法律文书的形式逻辑,打通其“命脉”,理顺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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