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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大比拼结果公布 | 《诉讼可视化》签名珍藏本属于他们!

诉讼可视化 天同诉讼圈 2024-07-01

上周四,我们发布了《诉讼可视化》新书即将发售的消息,并布置了可视化大比拼的案例。两天多的时间里,小编总计收到了177张全国各地的法律人绘制的图表,评审组精挑细选了其中十张优秀作品展示并点评,另附上书中本案图表绘制过程节选。这十张作品的作者将获得《诉讼可视化》图书一本。明日中午12:00,天同诉讼圈/无讼APP/无讼服务号同步开售,现货有限,不要错过哦~


【案情简介回顾】


本案是一起煤炭公司诉请A银行承担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21日,煤炭公司因煤炭交易从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原煤炭公司财务部长原某(调离该职位时原工作未进行交接)于2007年1月23日从煤炭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某处取走该张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交给在某银行任职的李某,李某找他人私刻煤炭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名章进行汇票背书后,将该汇票交给A银行的票据工作人员黄某。黄某联系化工公司,利用其所在公司的账户办理贴现,由化工公司提供一份空白工业品买卖合同,黄某持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手续提交到A银行申请贴现。A银行对汇票予以贴现,支付贴现款986万元。


根据相关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06年4月底,李某为归还其银行欠款,从原某处借款。原某私自将煤炭公司的一张800万元承兑汇票借给李某,李某将该汇票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2007年1月23日,原某以需要“大票换小票”为由,从煤炭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某处取走1000万元承兑汇票,将该汇票交给李某,李某通过化工公司将该汇票在A银行贴现后得款986余万元(即本案民事纠纷涉及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李某使用贴现款从多处购买了18支共计800万元承兑汇票,送还给了原某,由原某归还煤炭公司。


法院另查明,本案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为:出票人为某钢铁集团,收款人为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记载为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煤炭公司,煤炭公司背书给工业公司,工业公司背书给化工公司。


现煤炭公司起诉A银行,请求其偿还因2007年汇票造成的1000万元损失。




本案案涉两张承兑汇票,一张为2007年煤炭公司从钢铁公司处受让的1000万元汇票,另一张为2006年煤炭公司工作人员原某私自借给李某的800万元汇票,而银行仅有一笔986万元的贴现回款,此笔回款是哪一张汇票的贴现款,煤炭公司的损失究竟如何造成,损失金额为多少,是图表中应当展现的重点。


在小编收到的近200张图表中,绝大部分图表相较于文字,都更清晰地呈现了案件事实。为了选出最终的10张优秀图表,小编只能优中选优,观点呈现、配色、排版等都纳入评分标准,选出了以下10张优秀作品:


优秀作品1 @ 季洪-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优秀作品 2 @ 胡洋-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优秀作品 3 @ 赵伯健-京衡律师事务所


优秀作品 4 @ 李娇龙-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优秀作品 5 @ 未署名



优秀作品 6 @ 杨冰洁



优秀作品 7 @ 张贺



以上七张作品的绘图思路基本一致,以不同颜色的箭头区分2006汇票、2007汇票及贴现款,以一张综合图表的方式呈现,配以图例和文字说明,清晰地表现了案件的核心争议事实。


优秀作品 8 @ 朱耀华


优秀作品 9 @ 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优秀作品 10 @ 胡佳彬



后三张图表将2006汇票和2007汇票的流转及回款过程分图表现,986万元回款对应2007汇票这一事实得以更清晰地呈现,其中来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刘阳律师还分别站在代理原告和代理被告的角度绘制了本案图表,非常鲜明地体现出诉讼可视化「表达主张」这一重要功能。


以上十张图表获评本期可视化大比拼优秀作品,请作者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微信号:wusongyueduxms),告知我们您的联系方式及收件地址,小编将寄送《诉讼可视化》图书一本。以下为本案图表绘制过程详解,摘自《诉讼可视化》图书第六章,供大家参考哦~




本案案情简介,是根据本案一、二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总结的。短短600个字,出现了近10个当事人主体,有公司、银行、个人,有本案查明的事实,还有引用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面对这样一个案件,要想用一张图表展现案情,似乎有些无从下手。但每个案件,即使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也都是由一个个事实片段拼接而成,因此,在确定本案图表应展示的内容时,可以按照确定内容的三个步骤依次进行:首先,全面罗列,即根据案件细节依次绘制细节图;其次,逻辑整合,即按照一定的逻辑重心将细节图进行整合;最后,精简内容,即去除图表中的冗余信息。


一审查明的第一段内容,是“2007年1月21日,煤炭公司因煤炭交易从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原煤炭公司财务部长原某(调离该职位时原工作未进行交接)于2007年1月23日从煤炭公司办公室主任马某处取走该张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交给在某银行任职的李某,李某找他人私刻煤炭公司的财务和法人名章进行汇票背书后,将该汇票交给A银行的票据工作人员黄某。”对此,我们可以绘制本案的第一个细节图,即案涉票据的实际流转情况,见图6-13:



随后,我们看到,本案事实记载“黄某联系化工公司,利用其所在公司的账户办理贴现,由化工公司提供一份空白工业品买卖合同,黄某持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手续提交到A银行申请贴现。A银行对汇票予以贴现,支付贴现款986万元。”对该部分事实,可以绘制细节图如图6-14:



图6-13和图6-14,共同构成了案涉汇票被违法贴现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上述两张细节图整合起来。整合的关键点在于,两张图都存在黄某这个共同主体,这时,我们以黄某为连接点,将两张细节图整合如图6-15:



本案事实记载“李某使用贴现款从多处购买了18支共计800万元承兑汇票,送还给了原某,由原某归还煤炭公司”,因此,我们可以在上述图表中,增加贴现款返回煤炭公司的相关事实,增加后图表内容如图6-16:



本案事实记载李某之所以将本案汇票贴现款986万元换成18支共计800万元汇票返还给原某,并由原某返还给煤炭公司,是因为“2006年4月底,李某为归还其银行欠款,从原某处借款。原某私自将煤炭公司的一张800万元承兑汇票借给李某,李某将该汇票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因此,我们可以在上述图表中,增加2006年800万元汇票的相关内容,如图6-17:



最后,本案事实记载“本案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为:出票人为某钢铁集团,收款人为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记载为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煤炭公司,煤炭公司背书给工业公司,工业公司背书给化工公司。”对此,我们可以绘制细节图如图6-18:



将上述票据记载的票据流转关系,与之前绘制的图表进行整合,可以得到本案图表如图6-19:



此时,我们可以用不同的颜色对本案不同的行为进行区分,用黑色线条表示2006年800万元汇票的实际流转过程,绿色线条表示2007年1000万元汇票的票面记载流转情况,蓝色线条表示2007年1000万元汇票的实际流转过程,红色线条表示2007年1000万元汇票的资金返回情况。通过颜色的变更,本案图表将变得更加清晰,如图6-20:



至此,原审查明全部事实均已完成了图表化,但这仅仅是案件作图的起点。诉讼可视化,不仅是将文字语言转化为图表形式,更是需要利用图表,通过“可视”的直观方式,协助分析和判断案件。显然,如此一张略显复杂的图表,只是案件事实的罗列与堆砌,并无律师的法律智慧,将此呈庭恐怕无法取得期望的效果。因此下一步则是根据对案件的判断,着手简化图表。


在图表绘制中,精简内容远比全面罗列要难,正如律师专业化的道路上,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要比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更为重要一样。而在本案之中,给图表“瘦身”之前,首先要明确案件的诉讼思路。


从上述可以看出,由于2006年汇票情况的引入,案件的焦点已经从单纯2007年汇票转移到两张汇票的交集上,即从煤炭公司到原某、李某之间的两年两张汇票的往来关系。而A银行所参与的2007年汇票贴现行为,倒成为了案件的一条“支线剧情”。此前一直没有陈明的是,我们是作为A银行的诉讼代理人。虽然并未刻意强调此点,只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客观绘制图表,但图表却通过反映案件事实全貌,在繁杂的主体、票据资金流转中,将诉讼思路浮现出来。


这时,我们发现,2007年1000万元汇票有关的票面记载情况与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无直接关系,应当被删减。删减后,本案图表如图6-21:


另一个需要被删减的细节,是作为煤炭公司的管理人员的马某,马某在本案中虽被提及但并不需要被强调,图表如果需要事无巨细的反映案件的所有细节,则失去了简明表达的意义。但同为煤炭公司管理人员的原某和另一自然人李某,由于在本案中的重要身份,必须予以保留。删减后,我们进一步调整了图表的论证思路,即根据煤炭公司与原某一方,与李某之间的汇票及款项往来、李某与化工公司的汇票及款项往来,以及化工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贴现关系为重点内容。这时,图表可以进一步简化如图6-22:



根据煤炭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的案由是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虽然涉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实体处理上更应适用侵权行为的纠纷规则。在侵权责任认定的要件中,A银行通过本案图表主要展现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大小。图表虽然能够容纳大量信息,但图表更重要的作用是去芜存菁,一张优秀的图表只需将案件某一重要观点淋漓尽致地展现即可。如果过多掺入其他法律问题的分析,则难免顾此失彼,会让读者迷失在图表的大量信息之中,画蛇添足。


从图6-22可以看出,煤炭公司共被原某、李某挪用了两张共计1800万元的汇票,这是煤炭公司产生损失的根本原因。在原某将票据从煤炭公司取出时,票据已经脱离了煤炭公司的控制,煤炭公司的损失已经注定产生。而无论其他当事人如何参与原某、李某的票据变现、挪用过程,也只是确定煤炭公司损失大小而已,不影响损失已经产生的事实。


就2006年的汇票而言,其资金已经被李某用于个人目的,在图表中展现为“煤炭公司—原某—李某”的单向流动,该笔汇票800万元损失至此已经明确产生。而在此时,A银行尚未介入,损失的产生也与A银行完全无关。虽然后续2007年汇票是由于原某、李某试图转嫁风险和损失而再次挪用的,但此种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操作手法,在法律上应该被区分界定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图6-22中也可以看出,就A银行参与的本案2007年汇票,从票据被挪出到小额汇票的偿还,已经构成了一条完整的回路循环。A银行在贴现中并未谋取任何非法利益,按照贴现流程将全部贴现款均


汇入申请贴现人化工公司账户。贴现款在经过李某运作后,转化成800万元小额汇票返还煤炭公司。就此返还行为,实际上是将煤炭公司在2007年汇票项下已经产生的1000万元损失,减少了800万元。因此,与2007年汇票有关的损失,仅有两笔款项的差额200万元。


经此分析,A银行绘图的重点,应是将两张汇票区分对待,特别是对返还煤运公司的800万元小额汇票,应当仅与2007年汇票建立联系,而与2006年汇票无关。因此,我们将图表经过最后的修改,拆一图为两图,强调了两张汇票的对比关系,如图6-23:



本案图表的梳理,实际上是诉讼思路的梳理,从初步接手案件时的一头雾水,到拆解复杂案情后的由简入繁,再到明确诉讼策略后的调整,最终呈现出的是以极简为表现手法、突出重点为目的的一张图表。而在本案实战中,合议庭法官十分重视我方在图表中所展现的两张汇票区分对待的诉讼主张,特别关注了贴现资金与800万元小额汇票的对应关系,以及返还煤炭公司的具体情况,验证了我方图表对事实的如实展现。最终,法院接受我们关于“800万元小额汇票偿还2007年1000万元汇票款项”的核心主张,并在计算A银行责任时做了相应扣减,圆满实现了我们的代理目标。 



最后,喜欢《诉讼可视化》的朋友们别忘记,明日中午12:00,本书将在天同诉讼圈/无讼APP/无讼服务号同步开售,现货有限,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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