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辞:谷雨新生 | 建工衔评
谷雨将至。
雨生百谷,正是移苗点豆的上好节气。《建工衔评》亦顺时而动,由“无讼阅读”的《建工法律衔评》移苗至“天同诉讼圈”,同时更名。
值此栏目更新之机,向旧故新朋坦露心迹。
自一九八四年南京工学院(今东南大学)土木系本科毕业至今,弹指一挥间,投身建工行业已经三十四年。前十六年,作为一个不安分的建工技术人,从趴图板用丁字尺、鸭嘴笔的设计师,到戴安全帽爬脚手架的施工工程师,再到组织协调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项目开发管理者,主动或被动地经历了在丙、乙、甲三方(在建工行业,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施工承包方和工程设计方分别俗称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的角色转换,也得以深切体会甲乙丙三方在建工活动中各自的酸甜苦辣。
十八年前,新世纪伊始。也是谷雨时节,决意移职专事建工房地产法律服务。转轨之时,恩师不解,挚友疑惑:何必舍轻省而取重轭?然而,对法律的爱使我执迷不悟,决绝而来。十八年间,项目过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争议解决的诉讼仲裁代理,以及近十年来作为仲裁员的经历,于我,早已“沉醉不知归路”。
十八年来,中国建工行业和建工法律气象万千,有幸厕身其间,感慨良多。
民商事纠纷的裁处,无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建工法律亦概莫能外。然而,建工纠纷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理解,不仅涉及一般常识和法律的通用证据规则思维,更广涉工程技术性专门知识和经验,是一项工程与法律交叉融通的活计。证据的遴选和铺陈,常常让知识经验偏颇于工程或法律一端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陷入“所为非所欲”或者首鼠两端的困顿;对争议事实真伪有无的质证与查证,更每每使当事人与裁判者陷入“各说各话”的僵局,于是,以鉴代审、审期拖沓,上诉率高便不足为怪。就法律适用而言,基于对建工活动的行政规制远多于一般民商事活动的特点,伴随着新合同法颁行的近二十年来行业的巨变,一方面,建工领域的高位阶法律或者可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解释供给明显不足(各地法院为裁判需要作出的大量建工纠纷案件裁判指导意见或可佐证),法律的滞后及其对行业改革的掣肘亦广遭诟病;裁判规则既须符合一般法理,又要切合行业气质,常常难以左右逢源;另一方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低位阶法律却汗牛充栋,对建工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扰动。源自国家层面新一轮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设计和行业自身的市场实践,新一轮建工行业变革已经向纵深展开。建工法律领域,挂靠转包、违法招投标、无效合同处理、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归责等诸多“老大难”问题未解未决,因PPP、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装配式工程产品、BIM技术运用等引发的大量“新奇特”争端将至已至。
然而,抱怨和责难无济于事,我等应做可做的,当是为建工纠纷更公正公平地解决,为建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建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建言献策的心力。
我想,这便是《建工衔评》新生和存活的唯一理由。
《建工衔评》聚焦工程+法律,难点+热点,理论+实务,总结+探索。
《建工衔评》坚持独立思考,杜绝人云亦云;欢迎针砭时弊,期待建言献策;青睐新鲜原创,力避陈文旧章。
栏目名虽然嵌入本人名号,但本人绝无意亦不敢让栏目成为独角戏的平台。是故,诚邀各路庙堂圣手、江湖英雄,同志同行,赐教赐稿(良言高见请发至:caowenxian@tiantonglaw.com,或微信号:Cwx19650623),共同为营造宜人善事的建工法律生态圈而努力。
《建工衔评》暂定两周一期,诚然做不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然而,每一期力争展现作者的新思新想,是本人作为栏目主持人的心愿。唯如此,才对得起作者与读者诸君的期许与勉励。
《建工衔评》的寿命和存活质量全然仰仗作者读者诸君抬举和关照。鞠躬敬谢了,先。
谷雨过后,便是立夏。让我们一起祈愿《建工衔评》郁郁葱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