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快评 |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在境内外面临的法律责任

何海锋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注:本文系作者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作的简评,英文版发表于4月4日的China Daily.

 

4月2日,瑞幸咖啡公司一纸公告引起了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瑞幸股价一路下跌,在交易日内多次熔断。瑞幸咖啡此次可谓是站在了风口浪尖,财务造假22亿等违法操作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的连番轰炸。

 

首先,美国已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对瑞幸咖啡提起集体诉讼,控告瑞幸咖啡做出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在美国,由证券律师主导的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发展得极为成熟,瑞幸咖啡将面临巨额赔偿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其次,美国证监会向来不会对证券欺诈行为手软,以安然公司造假的经验来看,瑞幸咖啡遭受巨额重罚,甚至退市破产都存在极大的可能性。

 

最后,瑞幸咖啡还逃不过美国刑事罚金的制裁。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相关罚款、没收和刑事罚金都将纳入公平基金中,用于赔偿投资者。就公司内部个人的责任来说,目前瑞幸公司公告声称责任在COO以及其下属四人身上,未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但具体如何还有待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调查。一旦上述主体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将可能会面临索赔、市场禁入、甚至入狱的处罚。

 

另外,最不容忽视的是,中介机构在瑞幸咖啡证券欺诈中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法律责任。据《科创版日报》报道,去年瑞幸咖啡IPO的中介团队包括:瑞信、摩根士丹利、中金国际、海通国际,为其联合承销商;安永为其审计机构。这些主体将面临着严苛的举证责任,想要完好脱身并非易事。

 

就国内证监会是否会对瑞幸咖啡追责一事,我认为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大容易实现。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证券注册发行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与我国证券法没有密切的连接点;并且我国注册制以及集体诉讼才刚刚起步,缺乏配套的细则支撑,虽然上海金融法院前几日出台了代表人诉讼的规则,但也多是程序性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以及事实认定意义不大。

 

证监会已经做出表态,将秉承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则积极配合对公司财务的调查,严厉打击证券欺诈行为,但我认为这个表态主要是基于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考虑。此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发生在我国注册制刚刚起步的阶段,对我国各市场主体都具有警示的作用。至于对国外的上市公司有何影响,我认为最起码,近期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企业的声誉一定会打折扣,融资上市会有一定难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