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信息汇总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整理︱薇薇小编
近日,浙江、江西两省发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已有以下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政府发布的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江西省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原四类区缩减为三类区域,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二类区域由1430元/月调整为1580元/月,三类区域由1340元/月调整为1470元/月。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15.3元/小时调整为16.8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4.3元/小时调整为15.8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3.4元/小时调整为14.7元/小时。
北京市
2017年9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上海市
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
2017年6月1日起,深圳市对最低工资标准做了如下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天津市
自2017年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江苏省
从2017年7月1日起,江苏省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
2017年5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福建省
2017年7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
山东省
自2017年6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
湖南省
2017年7月1日起,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5元/小时、13.4元/小时、12.4元/小时、11.6元/小时。
青海省
2017年5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贵州省
2017年7月1日起,贵州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月1680元、二类区每月1570元、三类区每月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小时18元、二类区每小时17元、三类区每小时16元。其中,贵阳市执行如下最低工资标准: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开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息烽县和修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山西省
2017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山西省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湖北省
根据湖北省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拟将现行的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最低工资依次调整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4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6元、15元、14元、12.5元拟调整为18元、16元、14.5元、13元。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而言,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吉林省
2017年10月1日起,吉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宁夏自治区
根据《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10月1日起,自治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66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390元提高到156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80元。此外,自治区提高了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4元提高到15.5元,二类区由13元提高到14.5元,三类区由12元提高到13.5元。
甘肃
2017年6月1日起,甘肃省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而言,一类地区: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二类地区: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6.5元);三类地区: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9元);四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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