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请病假去非洲算严重违纪吗?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周斌
来源丨劳动报
近日报载,女白领陶琳(化名)向公司提出两星期的病假申请。公司在发现陶琳去了坦桑尼亚、香港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陶琳要求公司赔偿15万元,她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01
女白领请病假去非洲、香港被公司解约
陶琳(化名)出生于1982年,住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1月9日,陶琳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月工资2万元。
2019年7月9日,陶琳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病历载明初步诊断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
公司表示,暂时只批准陶琳两天假期,保留要求陶琳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陶琳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
2019年7月13日,陶琳去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公司提交了在陶琳工作电脑上发现的陶琳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陶琳有跳跃动作,以证明陶琳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对此照片真实性陶琳予以认可,但表示医嘱要求陶琳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即使陶琳作出一些动作,也是符合医嘱范围。
2019年8月1日,陶琳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陶琳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陶琳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陶琳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明因陶琳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陶琳之间的劳动关系。
离职后,陶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陶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陶琳表示去坦桑尼亚,系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亚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陶琳前往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但陶琳未提交到坦桑尼亚医疗机构诊治的证据;去香港的原因陶琳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陶琳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陶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坦桑尼亚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陶琳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陶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陶琳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外出旅游计划是否事先策划
病假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因病休息权。企业给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让员工病假期间保证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
现实中,员工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甚至拍照晒微信朋友圈、晒微博的情形并不少见。
有观点认为,对劳动者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是否可按严重违纪处理应综合判断,不能一律认为患病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不得外出,而应该根据其病情(病因、诊断情况、建议休假天数等)、岗位性质、工作强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外出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具体来说,如何判断其外出旅游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呢?关键是看员工请病假的目的是否为了休养或治疗。
首先,要看旅游计划是否事先策划。如果是在请病假之前就预先策划好的,说明员工是借请病假之名行旅游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在著名的“阿里巴巴病假案”中,前员工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4月19日就前往巴西。请问出国手续是什么时候办的?这个破绽太明显了,由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丁佶生败诉。
03
外出旅游是否有利于疾病治疗
再次,要看员工外出旅游对于恢复健康是否有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所患病症系生理机能损伤所致,且外出旅游与其病(伤)情不符的,会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劳动者所患病症系心理精神障碍所致,其适当的外出散心调节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如“顾村公园案”员工在法庭上辩称,医生建议本人每天散步两次,每次一个小时,最好安排在饭后,所以本人有时在小区走腻了,会去公园。而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理由为怀孕妇女在孕期进行适当运动和锻炼不仅能增强心肺功能、帮助和改善消化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和血液循环,还能有效调节血压血糖,避免出现妊娠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病症,同时一定的阳光照射也能促进孕妇对钙和磷的吸收,有助于胎儿正常的骨骼发育。因此,员工在孕期遵医嘱开展适当的散步运动,并无不妥,且该运动的强度也与员工需要病假的事实不发生冲突。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前必胜客员工宋阿姨在提交因腰突症等病情需要休养的病假单后,仍前往贵阳开县的景区游玩。而在景区介绍中,明显提示游客“坡陡路长、梯步较多”,员工的行为显然有违病假制度初衷。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公司据此认定其存在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本案中,陶琳休假证明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陶琳的伤情较为严重,但陶琳休息期间去坦桑尼亚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陶琳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亚是疗伤的证据,陶琳在坦桑尼亚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陶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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