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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桐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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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文旅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重磅发布


为深入实施“优资兴业、聚人兴城、强产兴县”三大战略,围绕“长三角最佳短途旅游目的地”打造、“新时代文化名县”建设、“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创建三大核心目标,加快推动我县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相关政策意见。

01

桐庐县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旅游业重大项目建设 

(一)鼓励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经验收合格且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符合桐招商办〔2022〕6号文件相关要求规定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二、支持旅游品牌培育创建 

(二)鼓励企业创强创牌。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的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银叶(银鼎)、金叶(金鼎)绿色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银桂、金桂品质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鼓励乡村文旅品牌创建。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3A、4A、5A级景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金3A景区村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级乡村博物馆,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百县千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四)鼓励产业融合项目品牌创建。鼓励农业、工业、中医药、文化、教育等与旅游融合的示范基地创建。经省文旅厅认定,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山地休闲度假各类旅游试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鼓励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创成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给予创成相应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美食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美食特色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0万元、4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市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美食特色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 

(七)鼓励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A级旅游景区(不含国有景区)进行微改精提并通过验收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提升产业融合项目质效。鼓励产业融合项目提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丰富旅游业态,延伸旅游产业链。对现有经省文旅厅认定的等级民宿、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等进行提质升级,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九)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对开通旅游景区接驳专线的企业,全年达到100个班次、200个班次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5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设旅游商品购物店和旅游驿站,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旅游商品购物店,三级、二级、一级旅游驿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在市、省、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新建成网红书吧、小剧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新型文旅空间并正常运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游客服务中心的咨询导览功能进行数字化提升的旅游企业,投入3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评定为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加强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鼓励提升新业态项目技防和智慧监管,对新业态项目建设终端感知设备且正常使用的,给予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构建精准宣传营销体系 

(十一)开展旅游宣传推广。鼓励县内旅游企业在县外客源市场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广告投放的形式对桐庐旅游进行宣传推广。全年费用达20万元以上,经认定批准后一次性给予投入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巩固和开拓客源市场。对县内旅行社等旅游运营企业招徕县外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住宿及景区门票消费总额超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其消费总额3%、5%、8%、12%的奖励;县外旅行社等旅游运营企业全年累计组织游客来桐过夜旅游,达到1000—5000人(含5000人)、5000—10000人(含10000人)、10000—20000人(含20000人)及20000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人7元、10元、12元、15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旅行社推广特色线路。全年招徕游客不少于1000人,旅游消费达到50万元以上,每条线路给予3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推广乡村旅游。研学机构等企业组织并推广乡村旅游主题线路,旅游住宿消费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办方消费总额5%的奖励。

(十五)鼓励引进会议会展活动。对于引进会议会展活动的企业,且县政府不承担活动经费的,按照规模及内容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对省级协会、国家级协会、国内500强企业(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举办的100人及以上的会议会展活动,且在县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单次会议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消费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会议,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8万元奖励。

 五、加强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提升旅游人才技能水平。对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的专职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0万元奖励;新取得外文导游资格证的专职导游,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参与旅游技能大赛。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金牌导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省、国家文旅部门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为浙江旅游美食工匠、大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六、附则 

(十八)政策计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本意见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解读。


02

桐庐县关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加大非遗名录项目建设 

对新认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责任保护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履行保护传承职责且当年通过复核评估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责任保护单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二、加大非遗传承人补助力度 

对履行传承义务,常态化开展非遗展演、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的桐庐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促进非遗保护载体和产业载体的培育建设 

对新入选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教学基地、宣传展示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旅游景区(非遗主题小镇、民俗文化村)、非遗体验点、非遗特色酒店(民宿)等非遗保护载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履行保护传承职责且当年通过复核评估的各类保护载体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市级、省级、国家级等非遗保护载体,独立承办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非遗赛事及研培活动(赛事及活动需经县文旅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活态传承促进非遗和旅游融合发展 

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景区、景区村庄开展非遗活动,年活动次数达12场以上的(活动需经县文旅部门认定),给予1万元的补助。

 五、推动非遗名录项目创新发展加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非遗保护载体(以文件公布为准)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提高品质、策划品牌,开发体现精湛手工、面向大众的传统工艺品及运用非遗元素的各种产品。将县级及以上非遗名录项目开发转化为体现非遗元素的各种新产品或开展非遗品牌宣传推广的,总投入在1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六、加大非遗人才培养 

由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非遗作品集、理论专著,发行量超过1000册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各类非遗传承人参加文旅部门组织的市级及以上非遗类展示展演及研培的,经申报、评审,给予0.2万元的补助;在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指市级以上非遗中心、文旅部门、民间文艺家协会、工艺美术协会等)举办的大赛中获奖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作品(作品内容和表现手法相同则视为同一作品)获不同级别奖项或入展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七、附则 

1.政策计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本意见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解读。


03

桐庐县关于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体育项目建设 

1.推进体育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提升。经认定,对涉及体育场馆、体育培训、智能体育、运动休闲、拓展基地等运动休闲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加大嵌入式体育场地建设运维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充分利用公园绿地、桥下空间、河边绿道、社区(村)闲置空间等资源,配建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低免对外开放,给予一次性补助。开放运营满一年,按照项目类型每年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见附表)

 二、鼓励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3.奖励体育示范项目。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组织、示范企业等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体育休闲产业做强做大。对首次被认定为服务业规(限)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库企业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超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企业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超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承办高品质体育赛事活动 

5.鼓励培育打造品牌赛事。鼓励乡镇(街道)、企业、体育组织培育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对首次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的赛事活动,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6.鼓励社会力量承办赛事提升城市品牌。经认定,由企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全额出资承办的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会展等项目,省级的一次性给予投入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国际级一次性给予投入额50%的补助,其中国家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际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赛事经济发展。经认定批准的赛事活动招引不少于200名县外人员参加且住宿不少于一晚的,可免费使用公立体育场馆,并奖励40%的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

 四、附则 

8.政策计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9.本意见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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