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老师获得惩戒权后,下一步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
《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出台,成为全国首次提出“惩戒”概念的地方性教育规章。
规章出台,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也许是:“惩戒”与“体罚”怎么划分?
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截图自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这是中国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其积极意义不容低估。
新浪调查对于青岛市政府颁布的教师惩戒权,赞成者高达81%,反对的只有19%,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
青岛教师一时间扬眉吐气,属于老师的春天就要来了。
多年来,教育部门把“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作为师德的一条红线、高压线,但对什么是体罚,尤其什么叫变相体罚又语焉不详,或根本无法界定。导致老师教育手段的弱化,在教育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甚至无所适从。
再加上学校不遗余力的宣传,任何时候,绝不处罚学生,已经成了师德的底线,甚至已经形成了潜规则。教师处罚学生,是教育工作的失败,是教育无能的表现。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是例证。
学生知道老师无权体罚,所以常常诬陷老师体罚自己来恐吓老师,把老师弄得灰头土脸。一旦调查下来,学生作为一个抱团的群体,坏学生有攻守同盟,好学生只能说不知道。就算学校查出学生诬陷老师,也只能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学生吃定了老师,恨不得在老师头上做窝,老师其奈我何?既不能打,也不能骂,更无权开除处分。
在我看来,保护老师的惩戒权理所当然。
时代要求我们应该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但尊重学生并不等于纵容学生,放任学生。教师的指导者角色、社会代言人的角色、集体管理者的角色,若没有惩戒权,就无法得以实现。
我们不能借口体罚的存在而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这种做法因噎废食,荒唐透顶。我们应该承认惩戒的合理性,同时以制度的手段对其加以界定和限制。韩国很早就出台法律,明确了老师的惩罚权。并且对惩罚权的实施制定了很明确的规范和细则。包括惩罚学生的部位和惩罚学生的工具,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青岛率先提出惩戒权,在全国走出了第一步,意义重大。当然我们还必须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指向人,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戒只能谨慎而为,不能过多使用。惩戒本质上仍然是治标不治本的一种手段,但却是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
其次,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第三,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因为惩戒只能传递受罚行为应该停止的信息,却无法提供该如何做的指导。也就是说,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两一方面,还应该将惩戒与提供适当行为信息的指导结合起来使用。即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以关注并停止惩罚。除旧布新要双管齐下。
最后,当惩则惩,决不姑息,但需惩之有度,有理有节,赏惩分明。所以必须先确定规则,根据“简单有效”的原理,确定最少的规则。规则是原理。当然规则一定要站在尊重学生的个性立场之上,一定是帮助学生成长的。在规则之下,再穷尽所有的规范,规范是行为。对每一种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界定它是否符合规则。不符合规则应该接受什么等级的惩戒,明确惩戒的内容和方法,越清晰越好。这样才有助于学生的真正成长。最最重要的是,教师在惩罚的过程中也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力界限,并承担惩戒不当的责任。
其实,惩戒更多的是象征意义。但有惩戒权和没有是不一样的。有了惩戒权,不但能真正避免惩戒,而且还能营造更加美好的师生关系。就像大家手里有了核武器,真正的仗反而打不起来一样。
关于惩戒权,英国走得更远。几年前,英国教育大臣路斯·凯利代表英国政府郑重承诺,将出台法律,对教师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它将有助于使捣乱学生对教师说‘你拿我没办法’成为历史。并且宣布,将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家长为孩子的破坏行为负责。这些措施包括更广泛地使用养育合同,对于不负责任的家长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被开除学生如果在上课时间出现在大街或商场,父母将被起诉并处以罚金。
最美好的一个惩戒,是干国祥老师介绍的一部韩国电影《春去秋来》。
一老一小两个和尚住在深山里的一个木庙里,过着平静的生活。一天,小和尚在清澈见底的溪流中抓到了一条小鱼,然后到岸上用细绳捆住了鱼儿,系上一块小石头,再把小鱼放回溪中。小鱼挣扎着在水中游动。整个过程中,小和尚天真的童音在格格地笑着。
就在小和尚背后不远处的一块岩石上,他的师父正背着手,平静地看着这发生的一切。
然后,小和尚又依次在岸边和山崖上捉到了一只青蛙和一条与他先前“相识”的蛇,如法炮制,拴上石头,看着它们笨拙地挣扎。小和尚依然快乐地笑着。做完这一切后,还自由自在地在溪水中游了一会泳。
而他的师父,则在回家的途中捡了一块十来斤重的石头。大山深处的夜晚,宁静得可以听到湖外面传来的虫吟。玩了一天的小和尚早早地睡着了,未脱的衣服上,还有着几处水渍。老和尚抱着石头进来,用一根粗绳将石头绑在小和尚的背上。
小和尚醒来了,挣扎着走到师父面前,哀求道:“师父,我背上有块石头,请帮我拿下来吧。”
“难受吗?”师父顾自拂拭着佛像,平静地问。
“是,师父。”
“小鱼也像你一样吗?”
“是,师父。”
“青蛙也像你一样吗?”
“是,师父。”
师父加重了语气:“蛇也跟你一样吗?”
“是,师父。”
“起来吧。走走看。”
小和尚艰难地走了几步,咚的一声坐在地上:“太沉了,我走不动,师父。”
“那小鱼、青蛙和蛇现在会怎么样?”
“我错了,师父。”
“去帮它们全部解开吧,然后我再帮你解开石头……如果青蛙、小鱼和蛇中有一个死了,你会一辈子在心头放着一块石头。”
小和尚笨拙地走下出庙的木船,独自划到岸边,然后挣扎着爬上山坡,来到小溪边。在水深处,他发现了缠着石子的小鱼,但是,小鱼已经死了很久。
舒缓的背景音乐响起来,小和尚的身子在微微地颤抖,他用手扒开岸边的沙石,把小鱼埋在地下。然后,他坐在溪边,第一次学会了深思。
师父不知何时已经站在了原来站立的岩石上,静静地看着这一切。
在另一个地方,小和尚找到了被缚的青蛙——青蛙还活着!解开石头之后,它游向了水深处。
背着石头到山崖上寻找蛇是最艰难甚至危险的,音乐却仍然出奇地平静,和老和尚平静关切的目光一起陪伴着小和尚爬上了山崖。但是,蛇已经死了。小和尚握着因为自己的顽劣而死去的蛇,终于再也忍耐不住,放声哭了起来。哭声越来越大,终于和如瀑的溪声汇合在一起……
我想,经历了这样的惩戒之后,小和尚一定能够获得真正的成长。最好的惩罚一定是等值的,并且毫无例外地指向心灵的裂变。
各方意见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学者: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青岛市家校合作促进会会长孙增信表示,适当的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从教育角度出发,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也是有必要的。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让学生受到了更好的教育保护。“如果一个学生犯了错误,而没有受到惩戒,对别人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学生犯了过错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教育或者惩戒,那就是一种放纵。 ”孙增信说。有了“惩戒”这条鞭子,就让学生心里产生一种底线意识,可以让孩子自觉自律。 “《办法》的出台对教师、学生和教育主管部门都是一件好事。政府部门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家长应该感到庆幸。不过也要慎重,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孙增信说,作为老师一定要明确,教育不完全等于管理,惩戒千万不能伤害孩子的心灵。
当地教师:惩戒内容不够细化
“现在具体的《办法》出台了,对老师的这项权利做了明确规定,老师教学过程中不一定会使用,但是会让老师心里感觉更有底气。”青岛市一所学校的刘老师说。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考虑的。”青岛市一所中学的李老师说。
“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
对此,有记者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专家: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
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
作者 | 王开东
来源 | 王开东、新华网山东频道
截图 | 青岛政务网
“新校长传媒”微信商务合作 023-67515741
推荐阅读
点击关键词,阅读更多“热点”相关内容
考试新规(高中) | 2017教改要点 | 民办教育“1+2”
/ 小学数学最前沿的课程方法论 /
点击下图,一键报名 ▼
点击“阅读原文”,一键订购!